李适时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取消城乡差别 首次同票同权 我国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拟修改选举法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
中新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并不相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李适时表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总的要求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代表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周兆军)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0/27/content_12337657.htm
中国修改选举法 城乡居民拟同票同权
中广网10月27日报道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今天(10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据了解,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1979年修订选举法,在1953年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分别为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四比一。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背景阅读:
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废与存
选举法有一个“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民选举权原则上只及市民四分之一,人们在为之痛切、辩护、诊治经年之后,近年大有顺应民意将其终结之势。先是党的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最高立法机关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计划,若无变故,当在本月底会审。据悉,终结共识已大致达成,分歧仅在于一步到位还是逐步到位,是大踏步前进还是小碎步前进。
只要是前进,小碎步也无妨,不管是否更稳妥,至少有盼头了。然而,此事没那么简单。即便是所谓一步到位,也并非真的一蹴而就。
“四分之一条款”之存在或终结,各基于“国情论”与“平等论”,据说,前者有“历史合理性”,后者则不仅有“现实合理性”,更具“天然合法性”。其实,两者争议的基础都是“阶段性”的:当前人大代表选举在很大程度上仍实行“职业代表制”或曰“身份代表制”。
通观古今中外代表选举,有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两大类。职业制大都已成末路黄花。因职业日渐多样化,往往一人多身份,难以一一归类。且其要求代表出自本职业,排斥代表本身的职业化。
不过,不照搬西方模式,还得回到国情。关键国情是,我们仍有八亿农民,严格按身份制且“同命同权”,人代会将成“农代会”。很多人不愿意看到这一结局。回过头看,城乡代表比例曾由八比一进化为四比一,但农民代表的数量却不增反减,直到本届全国人大,农民代表数量有所增加,但在近三千席位中仍只占不到一百。另一方面,由城里人选出的代表也屡屡提交“三农”议案。
现行选举法以地域制混合身份制,强调代表构成,既求广泛代表性,亦求各地各业之协调和谐。在此预设下,有代表标榜超然性,以“代表人民”自诩,也有代表只是兼职心态,不知根基何在。如果苛求各种价值目标,会导致顾此失彼,进而失去真义,选举流于形式,制约民主政治提升空间。
具体到农民选举权问题上,便进亦忧,退亦忧。不进,忧不平等,同命不同权;进,忧不均衡,农民势力偏大。如今要进了,对城乡平等自然具有象征意义,对短期内矫正城乡失衡格局也可望有一定现实意义,但很难最终跳出尴尬处境,中看,未必很中用。
跳出这一尴尬处境,也许应打破身份制之窠臼,不囿于既定框架,做实地域代表制,试行代表专职化,扩大选举竞争性,如此,方切中民主之肯綮,“几分之一”的困扰,亦随之化为无形。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0/18/content_12260043.htm
胡锦涛: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
中新网2007年10月15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今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会上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时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胡锦涛在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说,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他谈到,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此外,还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据十七大新闻中心网站直播文字整理)(中国新闻网)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2007年10月18日)针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十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这一建议如能实现,将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差别,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平衡和相对稳定。这顺应了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实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的选举平等原则的直接表现。”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长期关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杨连强看到这一消息后,十分兴奋。
就在前不久,杨连强还专门撰文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回溯历史 城乡不同规定有深刻时代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这些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现行法律 向城乡选举权平等迈出一大步
无疑,这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在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做了不同的规定。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一组数字能清晰地反映出这一变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人口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按每22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而在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前,农村是每104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是每13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
现实条件 已具备“一票一值”的客观基础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解释道: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
张春生介绍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选举制度已经完全实现了一人一票原则,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对落后,在实现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完全实现,只能在同一选区选民之间、同一选举单位选举人之间,做到一票一值;而在不同选区之间、不同选举单位之间,还无法完全做到一票一值。
分析过去我国不能做到完全按照人口数量平等地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因,张春生说,一是为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工人阶级其中包括各界知识分子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是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则构成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杨连强认为,等量的人口产生等量的代表,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
他分析说,按目前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4:1的比例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存在着不同地区人口中的代表比例差异问题。对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省区如北京、上海等,人口中的人大代表比例就高;而对于农业人口较多的省区如河南、河北等,人口中的人大代表比例则偏低。
“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是否合理,是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马晖对这一问题也十分关注。
他认为,从理论上讲,只有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才能称之为选举权的完全平等。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按城乡人口不同比例确定代表名额规定的不合理性开始显现。
“这种变化表现为,在广大现代农民中间不乏各类优秀人才,他们深入了解我国的国情,能代表普通群众的意愿,并以此为基点来考虑国家的前途。”马晖说,“因此,扩大农民代表所占的代表比例,实现选举权的完全平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看,如今的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马晖说。
有数字为证: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已经由1953年的13:87,1979年的18:82,1995年的30:70,发展到2005年的42:58。从1995年至今,我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平均每年长消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会达到甚至超过50:50,而到2020年,将很可能会有高达60%左右的人居住在城市里。
“从农村社会阶层构成看。农村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结果之一,就是使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贸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马晖说,“单凭农村户口来确认农民身份,并将他们简单地排除在工人阶级、知识分子行列之外,有失公允。”
过去实行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人口比例的城乡巨差。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逐渐发生了变化,使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有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杨连强说。
展望将来 选举法有望适时修改
“无论农村人口、城市人口还是农村居民、城市居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在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尤其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来维系不平等的关系。”杨连强认为。
他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实现;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各阶层的团结,保证各民族各阶层有与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代表名额。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民无疑包括广大农民群众在内。”杨连强说,农民群众上述民主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个基础,那就是选举权的保障。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必然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为此,专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相信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杨连强对此充满信心。(《法制日报》)
选举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