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12月7日在湖南长沙召开。这是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举办的第一个全国性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次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宝贵经验进行深入总结,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立法服务保障改革、坚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等方面对地方立法予以了充分肯定。
新时代这十年,我国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各地人大围绕同级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紧扣地方发展需要和群众关注问题,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修改了一大批体现时代要求、反映地方特色的法规,为促进地方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新时代新征程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会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最高政治原则
回顾这些年的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各地在总结地方立法工作成绩的经验中,都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了第一条。
地方各级人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党领导立法的政治自觉,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出台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综合性会议等制度,坚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比如,2021年7月,湖南省委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落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云南、辽宁等地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清单等,实现常委会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这些制度都使党对人大工作、立法工作的领导真正落实落地。
在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会议要求,各地人大要把政治性作为立法工作第一属性,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确保立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回应人民的需求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先导功能。
近些年来,各地人大统筹谋划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急需先立,各重要领域立法取得突出进展,通过更完善的法治服务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在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天津制定了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山东出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在环保立法方面,吉林、黑龙江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依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在弘德立法方面,重庆、上海、广西、江西、陕西等地制定出台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西藏、宁夏、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规,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立法修法工作;在新兴领域立法方面,贵州、辽宁等地制定了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条例,浙江、广东等地制定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有效促进了大数据、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良好发展。
会议要求,下一步,立法工作要继续聚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地方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有效发挥立法职能作用,努力打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向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法治、保障善治方面的职能作用。
坚持立法决策服务保障改革决策的路径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如何科学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近些年来各地人大进行了积极探索。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各级人大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和决定等立法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比如,上海出台关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关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助推深化改革;山西出台了开发区条例等一批服务促进转型改革的法规,确保国家改革政策落地;海南制定全国首个保护公平竞争条例、首个反消费欺诈法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配套,共同构筑起加快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是近些年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协同立法在跨区域河流、大气等生态环境保护,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地方实践看,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山西、福建、山东、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等省(区、市)也适应实际需要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都有力助推了改革攻坚任务的落实。
今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域协同立法的范围和领域还会进一步扩大。会议要求,各地方要立足实际,在破解市场制度规则不够统一、要素资源流动不够畅通上下功夫,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跨区域流域山川河流等协同治理上下功夫,推动形成环境保护制度合力;在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便利共享上下功夫,如推动交通出行、文化旅游资源共享等方面互联互通,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便利、获得实惠。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完善科学、民主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渠道,保证立法广泛听取和反映民意,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保证。
近些年来,各地大都形成了以地方立法条例为统领的一套制度规范,实现了立法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流程标准化,提高了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比如,浙江推进地方立法数字化改革,对立法工作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系统重塑,加强利用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立法公开透明,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与此同时,各地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升,民主立法更具生机和活力,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比如,辽宁注重代表议案向立法项目的转化,2019年以来根据代表议案确定的立法项目占50%以上。北京、天津等地建立起代表下基层、代表全程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广西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做到“不过滤、不修饰、不曲解”,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会议要求,要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工作各方面。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设计完善立法民主程序,要进一步增强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
坚持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立法形式更丰富
注重开展“小切口”“小快灵”方式立法,是近些年来地方立法的亮点之一。
各地在立法实践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到解决突出问题上,针对问题“量身定制”,切口小、挖掘深、措施实、短小明快、精准管用。既提高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又避免了“上下一般粗”、照抄照搬上位法的问题。比如,河南制定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全文只有九条942个字,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者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让人看得明、记得住、好执行;福建出台的《福建省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课堂的规定》只有5条,切口很小但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好评。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会议要求,地方立法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突出地方特色,结合本地的自然地理、人文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做好核心制度的设计。要善于从“小切口”着手,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朱宁宁)
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周年。在这样一个特殊时点,第二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于12月7日在湖南长沙召开。
会议指出,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年来,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法制依据和保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宪法确定的国体和政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记者从此次会上获悉,今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将更加常态化。对地方立法来说,一方面要自主开展法规清理,另一方面要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政策调整和保障重要法律实施开展集中清理,避免和纠正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等问题,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将建立常态化法规动态清理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摆在突出位置。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有新的进步,基本实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责任意识,推进各地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比如,湖南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9―2022年规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于今年7月修改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州政府制定的规章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实现全覆盖。又如,湖北省委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省委重要改革项目清单,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规范公权力依法行使。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也意味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和实行法规清理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多个领域开展了专项审查和法规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要求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地方人大也积极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比如,湖南连续4年针对政府举债、脱贫攻坚、社保和医保等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废止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方向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在地方不折不扣得到执行。
就地方人大如何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地方立法要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对于法律明确要求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列入立法规划计划予以推进;上位法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的,要根据本地实际予以细化实化。
会议还提出,要建立常态化法规动态清理机制,新制定和修改法律后,地方要迅速学习领会,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安排,确保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责任意识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各地方认真汲取甘肃祁连山立法“放水”的经验教训,不断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责任意识,加强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平台建设,加强常态化法规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止立法“放水”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每项立法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精神。
比如,甘肃深刻汲取立法“放水”教训,建立起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经过8次专项清理和1次全面清理,及时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省级、市州法规作出处理,已修改32件、废止22件。
又如,湖北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同时加快信息平台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了报备审查一张网。
再如,广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交流和发布机制,2021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广东人大网站集中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重庆坚持备案审查与地方立法协同发力,实现了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
推进备案审查守住“不抵触”底线
就如何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如何在新时代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此次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议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立法法确定的“不抵触”原则,准确理解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和条文含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坚决守住“不抵触”底线,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要健全人大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综合运用沟通、约谈、督促、撤销等纠错方式,强化监督纠错功能。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探索使用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进行审查研究;积极推动地方普遍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实现全覆盖;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