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4次全面清理,6次专项清理 ●1955年进行的第一次清理,修改法规64件、废止144件 ●第二次清理耗时近4年,逾一半法规及红头文件被废止 ●最近一次专项清理,为非公经济打开"平等"的大门 2007年2月,国务院统一部署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新中国成立58年来,这样的集中清理为法规规章"保洁",已经进行过10次。
长期从事法规清理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徐志群处长告诉记者,此前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10次集中清理,包括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无论是全面清理,还是专项清理,目的只有一个,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次全面清理 各具特色
该废的废,该改的改,全面清理为行政立法"清淤"
第一次全面清理 进行于1955年,清理对象为行政法规。当时,原政务院已制定了250件法规,具体清理工作由原国务院法制局担当。这次清理修改了法规64件、废止144件。
第二次全面清理 则在28年后进行--1983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清理工作专门部署。清理对象,不但包括行政法规,而且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次清理耗时近4年。国务院80多个部门和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用了数百人,对1949年至1984年底发布的约3000件行政法规(含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约2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含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约2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含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一半以上法规及红头文件被废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废止1594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16000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1万多件。
第三次全面清理 于1990年至1994年进行,主要清理行政法规。截至1993年底,行政法规有684件。经清理,决定废止21件。
第四次全面清理 是在2000年。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有756件。这次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151件。
专家点评:全面清理,是指一个位级或多个位级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对其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所有内容都进行清理,以保证法律规范合法、适当,相互之间统一、协调。 6次专项清理 因势而动
针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加入WTO等新要求,及时清理与全面清理穿插,则是因势而动的法规专项清理,已有6次之多。
第一次专项清理 是在1988年,针对涉外法规规章进行。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废止56件;国务院部门的涉外规章和文件修改约200件、废止约250件;沿海12个省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废止约100件。
第二次专项清理 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迅速展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只要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一律无效"的原则,到1998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份共修改地方性法规315件、废止116件;修改地方政府规章2175件,废止1600件;国务院41个部门共修订部门规章218件,废止1077件。
第三次专项清理 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进行的专项清理。截至2002年12月底,国务院制定、废止、修改行政法规50件,停止执行有关行政法规34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废止、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1000余件,废止地方政府规章4490件、修改1126件,停止执行省、市相关红头文件约18.8万件。
第四次专项清理 是根据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此次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专项清理紧随其后,截至2005年底,共清理行政许可依据25554件,废止3981件,修改2493件。
第五次专项清理 开始于2004年6月,为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地区封锁问题,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次清理工作共审核文件51.4万份,清理出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385份。其中,修改文件40份,拟修改文件18份,废止文件327份。
第六次专项清理 是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进行清理。截至2006年底,该项清理工作基本完成。31个省份、国务院44个部门共审核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约165万件,已修改1039件、废止4184件,拟修改326件、废止865件。
专家点评:专项清理,是指一个位级或多个位级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对其部分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清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政令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