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首相范龙佩成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
新华网快讯:1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欧盟特别峰会上,比利时首相范龙佩当选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来自英国的欧盟贸易委员凯瑟琳·阿什顿当选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新闻人物:范龙佩
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比利时现任首相。
范龙佩出生于1947年10月31日,1971年毕业于荷语天主教鲁汶大学经济系。1972年至1975年在比利时中央银行研究部门工作。他于1973年至1975年间担任荷语基督教民主党的前身荷语基督教人民党青年组织副主席,并于1978年成为荷语基督教人民党全国党部成员。
上世纪70年代末期,范龙佩开始在多位比利时内阁大臣办公室工作。1980年至1988年他担任荷语基督教人民党研究中心主任,并成为该党全国重要领导人之一。在此期间,范龙佩曾经参与了比利时前首相马尔腾斯和德阿纳的组阁谈判,并于1988年至1993年担任荷语基督教人民党主席。
1993年9月范龙佩进入德阿纳政府,担任副首相和预算大臣。在其掌管预算事务的6年时间里,比利时大规模的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赤字。1999年由于二恶英食品污染事件,荷语基督教人民党在全国选举中大败,德阿纳政府集体辞职,范龙佩也结束内阁成员生涯,开始担任比利时众议院议员。
在其担任比利时众议院反对党议员期间,范龙佩以问政谨慎以及擅长处理国际问题著称。2007年7月范龙佩当选为众议院议长,同年8月,由于比利时弗拉芒大区和瓦隆大区的政党领导人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分歧严重,刚刚在联邦议会选举中成为议会第一大党的荷语基督教民主党领袖莱特姆组阁面临失败。国王阿尔贝二世要求范龙佩对组阁问题进行积极斡旋。经过他整整一个月的斡旋,上述两地区政党领导人最终同意重开组阁谈判。
今年12月19日,由于被控在比利时富通集团拆分过程中干预司法,莱特姆内阁集体辞职。国王阿尔贝二世任命前首相马尔腾斯与议会各政党展开磋商,力图尽快成立新政府。现年61岁的范龙佩凭借在比利时政坛多年的经验,为各方接受为新首相人选。
(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91120/000135.htm)
背景资料:
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也被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7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但不列入欧盟机构序列当中。各国的外长和欧盟委员也会出席欧洲理事会。最早的欧洲理事会由前法国总统德斯坦提议成立于1974年,当时被称之为欧洲经济体首脑会议。欧洲理事会通常一年举行两次。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也能在其国家召开欧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欧洲理事会决定欧盟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外交方面的决策。每隔5年,新的欧盟委员会主席也由欧洲理事会任命。
欧洲理事会主席
轮值制:
欧洲理事会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每个国家任期半年。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轮换主席国。由轮换主席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任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
改革:
在2004年罗马签订的《欧盟宪法》提出未来的欧洲理事会主席将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任期为两年半。这个改革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在2004年和2007年连续扩大之后,拥有的27个成员国的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制度难以继续实行,每个国家要每隔13年半才能轮值主席国一次。2009年11月,时任比利时首相范龙佩当选首任非轮值主席。
举行过程:
直至2004年,欧洲理事会通常在轮值主席国的某个城市举行,每次会议长达两天。2003年《尼斯条约》签署之后,规定一年中两次欧洲理事会必须在布鲁塞尔举行,所以2004年5月以后所有的欧洲理事会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每次理事会举行之后,轮值主席国公布会议的决定,这些决定随后必须向欧盟委员会以提议的方式提出,然后由欧洲议会表决。只有在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之后,这些决定才会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欧盟领导人2009年11月19日召开特别峰会,一致选举比利时首相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
组成:
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代表
欧盟委员会秘书长
欧盟成员国外长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
欧洲议会议长
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所选其他官员
与其他欧盟体制的关系
每次首脑会议的开始欧洲议会议长都会发表一份宣言。
轮值主席国主席必须在其任期内向欧洲议会所有议员介绍接下来六个月内欧盟的主要活动,并通过辩论的方式和议员们讨论。
欧盟委员会主席出席理事会的每次会议,每次会议之后理事会向欧盟委员会交付书面决定和提议。
欧盟部长理事会负责准备每次欧洲理事会并和欧洲议会一起编写把欧洲理事会决策付之实施的法律文件。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C%A7%E6%B4%B2%E7%90%86%E4%BA%8B%E4%BC%9A维基百科)
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又称《改革条约》,目前的草案名称是《对〈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的修正草案》,是欧洲联盟取代《欧盟宪法》的条约。《里斯本条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当前亟需变革的欧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权保障、欧盟决策机构效率,并且针对全球气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达到提高欧盟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法国前总统季斯卡与执委会前主席戴洛等多位欧洲联邦主义者认为《里斯本条约》已与欧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的社会宪章以及欧盟国旗、国歌)。修正条约务实与妥协的做法也为未来条约运作带有不确定性(例如:虽然设置常设主席与外交代表,但27个成员国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见)。而且条约内亦容许成员国可以在若干条款自行决定加入或者选择退出,影响欧盟未来的整合进程。
在欧盟各国政府代表签署《里斯本条约》前,欧盟对内部面临整合半个世纪来因宪法危机所引起最大困局,对外则面对美国为首的全球化以及新兴经济体;例如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等国快速崛起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凝聚以及争取内部人民对欧洲整合的支持,欧盟发展策略明显转为因应外部环境的挑战。外在环境的挑战有跨国反恐、能源问题、全球暖化、提升欧盟竞争力以及创造就业等问题。
欧盟通过《里斯本条约》的政治经济意义是因应欧盟目前面临困境的一个计划。在建立统一的欧洲同时,所有国家须让出部分国家主权的争议、各国利益的调和,条约中许多具体措施将有助欧盟运作与决策,将成为未来整合的推动力。但条约中仍因若干国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协让步,并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将为统合的进程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条约诞生
2007年10月19日凌晨,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了欧盟新条约《里斯本条约》,从而结束了欧盟长达6年的制宪进程以及取代2005年中遭法国与荷兰公民投票否决的“欧盟宪法”草案。新条约于同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在欧盟各成员国批准后,条约原定将于2009年1月欧盟选举前生效。
原定之时间表:
2007年6月21至23日:欧洲议会在布鲁塞尔举行,为政府间委员会任务。
然而,2008年爱尔兰选民否决了《里斯本条约》。因此爱尔兰再度举行第二次投票。 2009年10月2日,欧盟27个成员国之中唯一就条约举行全民公决的爱尔兰以超过60%的赞成票,通过了《里斯本条约》。捷克是最后一个签署该条约的欧盟国家。
欧盟轮值主席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表示《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现任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宏毕当选为第一任欧盟总统。来自英国的凯瑟琳·阿什顿 (Catherine Ashton) 于2009年11月19号,委任为首位欧洲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她成为第一个欧盟外长。
条约主要内容及改革部分
为了进一步提升欧盟内部决策过程效率及促使组织架构更符合民主,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12月决议召集“制宪会议”。 2004年6月欧盟领袖高峰会同意“欧洲宪法”草案内容,继而交由会员国完成其立法程序。但草案却在2005年先后遭法国与荷兰公投中否决,从此欧盟不得不进入近3年的反省期。
(一)修正要点
删除原有欧洲宪法草案内容若干之重点包括:放弃:“宪法”用字、不出现外交部长头衔、取消象征欧盟统一的国旗及国歌。
(二)改革内容
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将目前的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席减至751席,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见右表)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但英国和波兰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一些法律与宪章有抵触。
加强反恐合作并共同致力改善全球暖化与能源等问题。
条约之中新设的欧盟理事会常任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责分工并不完全清楚明确,三人之间能否配合则有待观察。除此之外,欧盟委员会专员 (Commissioner) 人数减少之后,各成员国之间怎样分配委员名额也没有最后定断。由于新的“双重多数表决制”牵涉到每国国家人口数量,故各成员国如何界定各自人口总数也将成为新的问题。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也被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7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却不列入欧盟机构序列当中。在《里斯本条约》之下,欧洲理事会将正式获得欧盟机构的地位,跟欧盟理事会分开。欧洲理事会将继续由国家元首或联盟中的成员国政府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起主持。欧洲理事会主席将会在该会议当中的多数票支持出任,任期为两年半。主席任期可以连任一次,亦同样可以利用多数票表决程序,要求该主席离任。跟欧盟委员会主席不同,委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跟欧洲议会的组成结构本身无关[94]。欧洲理事会主席的工作将主要是行政,这基于主席将负责协调理事会的工作,举办会议,为每次欧洲议会会议报告其活动。欧洲理事会主席亦将提供欧盟的对外代表。
根据《里斯本条约》,欧洲理事会将对警察和司法的规划,外交政策和宪法问题,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其中包括: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议会的组成;有关轮值主席的事项,中止成员权利;改变条约内的衔接条款表决系统,以及对有关提名欧盟委员会主席以及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事情上。在紧急情况下,一个国家可利用打破常规程序,把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一些有争议性的法律,直接递交至欧洲理事会决定。
欧盟理事会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内部也简称“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通常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里斯本条约》让欧盟理事会部长会议 (Council of Ministers) 内的每一个政策范畴,扩大其使用资格多数表决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 QMV),以代替其一致表决制 (unanimity) 程序。达成多数表决的要求,是要有至少百份之五十五的所有成员国;而当中有代表百份之六十的欧盟公民,才可以投赞成票提案。当部长会议不能就有关的委员会提案采取行动的时候,则会员国须要增加到至少有百份之七十二才能满足多数表决程序要求,不过人口的规定却可以保持不变。若要阻止立法,至少要有4个国家(占35%以上的欧盟人口)反对该提案。衡量每一个国家的投票权是基于人口,而不是基于选票。 (例如好像以往根据《尼斯条约》的一般做法)
目前《尼斯条约》的投票规则;即包括大多数国家(50%/ 67%),投票权比例(74%) 和人口(62%),将继续有效至2014年。2014年至2017年的过渡阶段将采取新的做法,即是采用新的多数表决规则。成员国中若果仍然愿意的话,则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尼斯条约》的投票权比例方法。此外,从2014年起,新的1994年“约阿尼纳妥协法”(Ioannina Compromise) 版本,将会生效。这使一些欧盟国家内的少数族裔,得以要求重新审查他们不满意的欧盟决定。
该《条约》指令,部长理事会的立法会议程序(包括辩论和表决在内),将公开举行。(或透过电视)
理事会部长会议内,将有3个会员国,担任18个月的轮值主席。其宗旨是提供更多的连续性。3个逐次形式担任的主席位置,形成了“三主席”格局,他们之间将会用超过1年半时间共同工作。唯一的例外,就是理事会的外交事务配置上,将会由新设立的职位: 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所担任。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理事会主席由每半年一任,改为经由选举产生的职位,任期二年半,可连任一次。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正式改名为欧洲联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政治体系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决策。此外,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行使其主动权就法律规定、政策措施和项目提出建议。欧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超国家机构,其委员效力于整个欧盟而不是各自的成员国。
根据《里斯本条约》规定,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规模,由原先的一个专员代表一个成员国,变成为一个专员就可以代表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数目。这将结束了自1957年以来,任何时候起码一个专员代表一个成员国的安排。不过,该条约是有规定,欧洲理事会可以利用全体会议成员一致决定方式,来改变这种安排。爱尔兰第一次全民公决之后,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12月决定,从条约生效起,恢复原来的一个专员代表一个会员国的形式。担任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通常都自动成为欧盟委员会的副主席 (Vice-President of the Commission)。
中央银行
欧洲央行将会被视作为欧盟机构而得到官方地位。而欧元亦会成为欧盟的法定货币,同时并不会影响到非欧元区以及退出该条约的国家。
法院
《里斯本条约》将会把欧洲共同体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重新命名为欧洲联盟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当案件真的涉及到须要羁押某一个人,新的“紧急”程序将会提交至预先的参考系统,以便尽可能以“最低限度的延期”就可到法院过堂聆讯。
虽然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将会有权对一些有关制裁措施的外交政策,采取司法复核,但基本上,外交政策问题将会继续在欧洲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不过,欧洲法院还是具有对自由,安全和司法范围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 ASFJ) 内但又不涉及到治安与刑事合作 (Policing and Criminal Co-operation) 的一切事项,拥有管辖权。
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将会改名为“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
基本权利宪章
共有55条条款的基本权利宪章,罗列出作为欧盟公民所具有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等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欧洲联盟的条例和指示,不会违反经原有欧盟成员国批准过的欧洲人权公约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而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是会认同《里斯本条约》)。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原先为被法荷两国否决的欧宪)是拼入了《里斯本条约》,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一个在欧盟使用普通法制度(Common Law legal system)以及不成文宪法 (uncodified Constitution) 的国家 -- 英国;反对该宪章高于国内法 (domestic law),或该宪章对英国国内法律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选择退出 (opt-out) 该宪章。波兰,捷克(部分)亦都加入其附加协议 (attached protocol) 退出该宪章。
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已提升了该宪章之法律地位,以便跟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拥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约的运作
作为修正条约,《里斯本条约》并不是为了被理解为一个独立的文本。它包括修正若干条约如“欧洲联盟”以及“建立欧洲共同体”等条约,而在这个修正过程中,后者更名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经《里斯本条约》改革以往欧盟条约之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将会完全拼入《里斯本条约》之内,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legal binding)。
条约改革前“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分 (2009年12月1日前):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欧洲联盟条约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条约改革后“三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分 (2009年12月1日起及之后):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条约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外交和安全政策
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来自英国的凯瑟琳·阿什顿 (Catherine Ashton) 被委任为首位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外长)。
为了确保欧盟外交政策具有更大的协调和一致性,《里斯本条约》将创造一个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用以全面代替该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以及对外关系和欧洲邻国政策欧盟委员会专员之两个职位。该高级代表除了担任欧洲委员会副主席之外,还有欧洲防务机构管理员以及理事会总秘书长。该高级代表有权提出国防和安全任务。条约亦都称呼这个职位为“欧盟外交部长”。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亦要根据《里斯本条约》13a-III 条款规定,负责欧盟对外行动服务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实质上是一个欧盟共同的外交事务或外交团 (Foreign Office or Diplomatic Corps for the Union)。
相互协助
根据《里斯本条约》,如果任何会员国受到恐怖袭击,或受到自然或者人为等灾害,会员国应予以协助[107]。此外,一些《条约》之内的条款已被修订:包括在欧盟范围内的能源供应问题和修订能源政策等事务。
共同防御展望
条约预见到,如果欧洲理事会真的决心一致这样做以及只要所有成员国通过正常的宪法程序;给予批准,欧洲安全和防务政策将会导致欧盟形成共同防御协议[108]。
法人和巩固支柱
根据以往的条约,欧盟拥有一个三大法律系统支柱;而其中只有欧洲共同体支柱才有自己的法人地位。《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该三大法律系统,将会被取消,取而代之只有欧盟才具有法人资格。《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会根据条约规定,取代和继承欧洲共同体。因此,现有的欧盟机构,将移除共同体的名称。
条约确立目的及意义
欧盟制宪之路并不平坦,2005年法国和荷兰在全民投票中否决了欧宪条约之后,欧盟便一直陷入制宪危机,机构改革议题被迫推迟。《里斯本条约》之最终落实标志著困扰欧盟多年的制宪危机,终于告一个段落,以及为到欧盟的机构改革,开创全新局面。2007年3月欧盟领导人在纪念欧盟成立50周年时,通过了“柏林宣言”,被视为“欧盟宪法条约”简化版的《里斯本条约》于同年九月正式面世。
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2月13日签署之《里斯本条约》,主要目的是:
(一)该条约为“修正条约”;即仅仅是修改现行的条约,而不是取代以往。
(二)修正条约重视民主协商、精简组织内部架构,并且强化以及提高组织本身之决策力。
(三)确立欧盟的国际法人地位,即是将欧洲共同体的条约与欧盟的条约两者结合,拉近欧盟机构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尤其是欧盟主席的制度化以及外交代表的设立,将进一步使到欧盟在全球国际事务上决策更具统一及影响力。
按照原定计划,其《条约》批准程序打算在2008年之内完成;并于2009年一月一号起,在欧洲议会选举前正式实施。《里斯本条约》将对欧盟机构进行一系列改革,并通过改革表决机制全面提高决策效率。欧盟各国领袖明白到欧盟从15国急速地扩大至27国之后,出现了消化不良,难于适应的现象,故此必须透过改革机构弊端以解决难题。于此同时,克罗地亚有意尽快加入欧盟,不幸的是2003年实施的《尼斯条约》并没有为此预留空间。欧宪条约失败后,欧盟各国领袖态度就变得更为务实。在2007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各国领袖成功消除了已批准欧宪条约国家和未批准欧宪条约国家之间的意见争端,决定剔除新条约中的“宪法”字眼,并且放弃了容易让国民联想到超国家 (Superstate) 性质的盟旗,盟歌等等,为《里斯本条约》的诞生,奠定了基本的草案。
此后,政府间会议架构下举行的谈判当中,各成员国均采取了妥协的态度,尽量满足英国,爱尔兰,丹麦,波兰,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特别要求。这一系列的妥协最终使《里斯本条约》在2007年10月份正式获得欧盟各国领袖一致批准。《里斯本条约》保留了欧宪条约的基本内容,但不一定要经过欧盟各国全民投票表决,从而有效地降低该条约被否决的机会。
欧盟整合以及东扩
欧盟创立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于1951年签署《巴黎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EC)于1957年在签署《罗马条约》后设立。六国于1967年共同设立理事会以及执行委员会,并于1968年建立关税联盟。1986年单一欧洲法用以整合内部市场。《欧盟条约》于1993年11月正式生效, 1999年元旦起货币同盟便开始运作。 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个国家的领袖在葡萄牙里斯本签署《里斯本条约》,该长达210多页的条约会在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欧盟进一步统合奠定了基础。《里斯本条约》的前身其实名为欧盟宪法 (European Constitution),两法之间差异度,少于百分之四。
由1973年到1995年期间欧盟相继进行了四次扩大步骤:
希腊(1981年)
塞浦路斯、马耳他、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亚(2004年)
克罗地亚 (谈判当中/2010)
马其顿 (谈判当中/2012-2013)
土耳其 (谈判当中)
冰岛 (已递交申请)
(http://zh.wikipedia.org/zh-cn/%E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