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A/HRC/48/L.17/Rev.1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 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所有 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重申所有国家都必须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又回顾《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 书》,
还回顾大会关于暂停使用死刑问题的 2007 年 12 月 18 日第 62/149 号、2008年12月18日第63/168号、2010年12月21日第65/206号、2012年12月20日 第 67/176 号、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 69/186 号、2016 年 12 月 19 日第 71/187 号、2018年12月17日第73/175号和2020年12月16日第75/183号决议,
重申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984 年 5 月 25 日第 1984/50 号决议附件所列关于保 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经社理事会 1989 年 5 月 24 日第 1989/64 号和1996 年 7 月 23 日第 1996/15 号决议所载关于执行上述准则的规定,
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死刑问题的所有决议,最后一项是 2005 年 4 月 20 日第2005/59 号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 2011 年 9 月 28 日关于秘书长就死刑问题提交报告的第18/117 号决定、理事会 2013 年 3 月 21 日关于被判处或执行死刑者子女的人权问 题小组讨论会的第 22/11 号决议、理事会 2013 年 3 月 21 日关于死刑问题高级别 小组讨论会的第 22/117 号决定,以及理事会关于死刑问题的 2014 年 6 月 26 日第26/2号、2015年10月1日第30/5号、2017年9月29日第36/17号和2019年9月 27 日第 42/24 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死刑问题的历次报告,秘书长在最近一次报告中着重讨论 死刑的适用和执行缺乏透明度对享受人权造成的后果,审查了透明度的国际法律 层面,并讨论了在国家层面确保这种透明度的做法和挑战,包括有关获取信息 权、公平审判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法 律面前不歧视和平等原则等方面,
确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死刑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的报告,报告指出,小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具有降低犯罪率的威慑作用,
铭记处理与死刑有关的人权问题的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工作,其中包括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别报告员以及反恐中注 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
又铭记条约机构为处理与死刑有关的人权问题而开展的工作,
认识到争取废除死刑的区域和次区域文书和倡议的作用,这些文书和倡议在有些情形中推动死刑的使用得到禁止,
欢迎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正在继续,许多国家正在暂停使用死刑,并欢迎各 国为限制适用死刑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已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 约国不得重新引入死刑,并注意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 定书》的一个缔约国恢复死刑是对国际法的违反,
又注意到一些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传统、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国 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目前暂停使用死刑,
深感痛惜的是,使用死刑致使面临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遭到侵犯,
强调在使用死刑上缺乏透明度的现象对被判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产生直接后果,
又强调透明度的重要性,以确保被拘留等待处决的人受到人道对待,他们固 有的尊严受到尊重,并确保他们的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如《囚犯待遇最低限 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注意到当透明度不具备或不充分时,歧视会加剧,而透明的报告工作和获取 信息会曝光在判处和适用死刑方面的歧视性做法或影响,
回顾指出,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各国必须保障透明度,以确保所有人享有 正当程序保障,如公平和公开审判,在诉讼的每一阶段包括拘留和逮捕期间获得 充分的律师协助,同时不受任何歧视,
又回顾指出,决不允许克减生命权,即使是在紧急状态期间也是如此,还注 意到自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以来,一些国家出现对透明度和正当程序 进行额外限制的记录,包括在死刑案件上,对被定罪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产生不利 影响,
还回顾应及时向被判处死刑者及其家人和律师提供关于上诉、申请赦免和执 行死刑的程序和时间的可靠信息,
着重指出“最严重罪行”一词一直被严格理解和解读为只涉及故意杀人的极 端严重罪行,并强调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将死刑作为对叛教、亵渎、通奸、两厢 情愿的同性行为或关系、建立政治反对派团体或冒犯国家元首等特定行为方式的 处罚,对此类违法行为保留死刑的缔约国违反了自身的国际义务,
又着重指出需要进一步审查在哪些情形下判处或适用死刑违反了对于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禁止规定,包括因为死囚区现象、 处决方法或处决缺乏透明度而违反上述禁令,
强调《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的外国国民获得领事协助是对在国外面 临死刑者实行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确认对研究死刑问题以及就此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展开辩论的兴 趣,
强调确保公众获得平衡的信息,包括关于犯罪行为的准确信息和统计数据, 以及在不诉诸死刑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的各种有效方法,对于死刑辩论的有效性和 透明度十分重要,
1.促请所有国家遵守国际义务,保护面临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权利;
2.吁请尚未加入或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国家考虑加入或批准这项议定书;
3.促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确保在判处和适用死刑上的透明度,并尊重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1984/50 号决议附件所列保护死刑犯人权的所有其他国际最 低限度保障措施;
4.吁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确保任何最终判处死刑的审判都符合国际公 平审判保障,包括在紧急状态期间,铭记判处死刑的程序不透明可能构成对生命 权的侵犯;
5.吁请各国确保所有被告,特别是穷人和经济脆弱者,能够行使与平等 诉诸司法有关的权利,通过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在死刑案件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充分、合格和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并确保面临死刑者可以行使寻 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
6.又吁请各国确保死刑犯的子女、死刑犯代行父母职能负责看护的儿 童、死刑犯本人、家人及其法律代表事先获得关于待执行处决的充分信息,包括日期、时间和地点,允许罪犯接受最后一次探视或通讯,将遗体送归家人埋葬, 或告知遗体的下落,除非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7.还吁请各国遵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义务,毫 不拖延地告知被逮捕或拘留的外国国民有关联系相关领馆和与领事代表通讯的权 利,同时铭记如果不及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告知被拘留的外国国民关 于领事通知的权利,导致判处死刑,可能侵犯生命权;
8.吁请尚未废除死刑以及在执行死刑时采取秘密、极少或完全不事先告知等做法的国家结束这些做法,因为这损害到罪犯及其家人为死亡预作准备的能力,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9.吁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处决方法上保持透明,包括通过立法、规程或惯例等方式,同时铭记司法机关在确保处决方法的透明度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10.又吁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系统和公开地提供全面、准确和有关的信 息,按性别、年龄、国籍、种族和其他适用的标准分列,说明本国使用死刑的情 况,包括指控、被判处死刑人数、待执行死刑人数、已执行死刑人数、经上诉后 死刑判决被撤销或减刑以及获得大赦或赦免的数目,以及已排定行刑日期的死刑 信息,这些有助于在国内和国际上展开知情、透明的辩论,同时铭记获取关于死 刑的判决和适用的可靠信息能够使国内和国际利益攸关方了解和评估这些做法的实施范围度,包括各国对于在使用死刑方面的义务的遵守程度;
11.请秘书长在死刑问题五年期报告的 2023 年增编中专门讨论《公民及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之间的关系,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4/50 号决议附件所列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点讨论寻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以及由上级法庭依法复核定罪和判刑的权利,并将报告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12.决定将于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两年一度的死刑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将讨论与使用死刑有关的侵犯人权问题,特别是将死刑限于最严重罪行的问题;
13.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组织这次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并与各国、相关联合国机构、机关、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以及议 员、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进行联络,以确保各方参与小组 讨论会,并使两年一度的小组讨论会完全无障碍;
14.又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一份小组讨论会简要报告,也采用无障碍格式,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15.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
中国代表团在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对“死刑问题”决议草案(A/HRC/48/L.17/Rev.1)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
主席女士:
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国际社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并无共识,处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的存废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国司法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中方实施“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这是由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也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核准程序。
人权理事会讨论和通过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应该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我们不赞成将司法问题人权化,更不赞成炒作死刑透明度问题。中方将对L.17/Rev.l 号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谢谢主席女士。
关于死刑问题的高级别专题小组讨论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
一. 导言
1. 根据第 26/2 号决议,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六届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举行了第四次两年一度的关于死刑问题的高级别专题小组讨论会。
2. 人权理事会主席纳兹哈特・沙米姆・汗担任小组主席。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 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致开幕辞。小组成员有:乍得司法部长吉梅特・阿拉比; 国际反死刑委员会专员查希亚・额勒贝格道尔吉;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阿里夫・布尔坎;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牛津大学犯罪学教授 Carolyn Hoyle。
二. 开幕致辞和发言
3. 人权理事会主席在介绍性发言中提醒理事会,小组讨论会根据理事会第 26/2 号和第 42/24 号决议举行。理事会在第 42/24 号决议中决定,讨论会将探讨与使 用死刑有关的侵犯问题,特别是使用死刑是否对犯罪率具有威慑效应。
4.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开幕辞中首先强调,小组将要审议的问题是根本问题。 她强调,没有证据表明死刑能够比其他惩处更有效地威慑犯罪。反之,研究表 明,在一些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谋杀率保持不变甚至有所下降。研究还表明, 阻止人们犯罪的是惩处的确定性而非严重程度。因此,法治才是真正的威慑力 量。
5. 除了不能威慑犯罪之外,高级专员还列举了若干废除死刑的理由。她注意 到,实施死刑给相关人员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痛苦。任意和歧视性地适用 死刑通常严重影响穷人和经济弱势群体、宗教或族裔少数群体、男女同性恋、双 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社区、残疾人、外国人、土著人民和社会中的边缘化成员。不存在防错的司法制度。由于司法不公而导致一个人死亡是不可接受的后果,一国将因此侵犯基本生命权。
6. 高级专员强调,关于死刑使用情况的研究和统计数据应可公开查阅,以便进 行知情辩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了具体的保障,以确保死 刑只适用于“情节最重大之罪”,“情节最重大之罪”一词必须作狭义解释,仅 限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极严重罪行。她还提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的保证面临 死刑者权利保护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在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同样适用。
7. 高级专员重申了秘书长的观点,即死刑在二十一世纪没有立足之地。她承认存在关切的原因,同时也谈及令人鼓励的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她称赞哈萨克斯坦通过了一项关于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 项任意议定书》的法律,并鼓励哈萨克斯坦修订国家立法,使之完全符合该文 书,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样做。她还在乍得 2020 年 5 月将死刑从国家法律中废除后不久鼓励该国政府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此外,她欢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诺争取在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终止死刑。
8. 最后,高级专员强调,大多数国家要么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要么在实践中 不再执行死刑,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传统、文化和宗教各异。2020 年,123 个国家投票赞成大会关于暂停使用死刑的第 75/183 号决议。高级专员祝贺所有已废 除死刑或采取步骤废除死刑的国家,同时鼓励其他国家考虑也向这一方向前进,并承认,只要死刑仍在使用,就会损害人的尊严并且剥夺个人的生命权这项所有 其他权利所依赖的最基本权利。
三. 小组成员的发言
9. 阿拉比先生在发言中指出,乍得已于 2020 年 5 月成为废除死刑的国家。乍 得自独立以来经受了许多暴力,1967 年《刑法》规定了死刑。1990 年到 2015 年 暂停使用死刑。2015 年恐怖袭击发生后,国家通过了一项特别法律,允许对恐怖主义行为恢复使用死刑。尽管如此,2017 年,该国开始修订《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以便使之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2020 年 5 月,该国一致通过了第 003/PR/2020 号法的修正案,由此得以对所有罪行完全废除死刑。此前,乍得按照国际标准改善了监狱机构的安全制度并建造了更多还押中心。
10. 阿拉比先生指出,废除死刑为所有死刑的减刑以及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奠定了基础。他称赞乍得 领导人促进和保护人权,并称赞民间社会伙伴支持政府的倡议。政府承认死刑是 对生命权的侵犯,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尽管恐怖主义行为增多,乍得仍完全废除了死刑,由此加入了日益增强的全球废除死刑的趋势,并执行了该国在 2013 年和 2018 年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接受的建议。
11. 阿拉比先生最后表示,可以认为,乍得废除死刑是向那些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但希望在法律之内改过自新的人发出了有力的正面信息,向其表明,即便他们按律当受起诉,也并无被处决之风险。死刑并非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应对措施。作为萨赫勒五国集团中的牵头国家,乍得认识到务必寻求使法律框架人性化并加强 司法合作。
12. 额勒贝格道尔吉先生在发言中指出,处理死刑问题时,国家领导人的选择十分重要,同时强调,他担任蒙古总统期间选择了废除死刑。废除死刑过程中得出的三个主要经验是:政治意愿和持续的领导力十分重要;对待决策和国际支持需要采取逐步解决的方法;务必保持无死刑国家的状态。
13. 额勒贝格道尔吉先生强调,废除死刑后,暴力犯罪在蒙古并未增加。虽然曾有对于重新实行死刑的讨论,但公众舆论已经转变,对蒙古而言,废除死刑得到了更多支持是积极的发展。基于死刑对犯罪率之威慑作用的论点并非有力论点, 也没有事实支持。就惩处而言,更重要的不是惩处的严重程度而是其确定性。死刑是最终惩处,存在摧毁无辜生命的风险。
14. 额勒贝格道尔吉先生最后指出,国家的杀害行为在道义上无正当理由,违反 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国家拥有这种权力,也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他促请所有国家 保持警醒,直至所有死刑都得到减刑。最后,他强调,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实践中废除死刑,并祝贺乍得和哈萨克斯坦最近采取了步骤以废除死刑。
15. 布尔坎先生首先指出,经验证据表明,死刑对威慑犯罪无效。相反,在加拿大、东欧国家和美国部分地区,有很多国际上著名的实例说明,废除或暂停使用 死刑后杀人犯罪率大幅下降。保留死刑和继续执行死刑的国家在降低杀人犯罪率 方面则没有取得类似的成功。他提及一项开创性的研究,研究的作者得出结论称,在记录为谋杀的死亡中,定罪的只有很小一部分。1998 年至 2002 年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警方记录了 633 起谋杀死亡;这其中,截至 2005 年底,只有 33 起(5%)被定为谋杀罪。定罪的案件中,只有 8%在上诉中维持了原判。破案率因谋杀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记录命案中,约 17%是家庭环境中施行的杀人案,但 这些案件占已侦破谋杀案的 52%。因此,矛盾的是,可能由情感驱动的谋杀较少因知晓死刑而受到威慑,而这类谋杀也是侦破率最高的。
16. 布尔坎先生还强调,研究发现,死刑有碍定罪。强制死刑导致证人不出来作证,令陪审员不愿以谋杀罪定罪,于是作出误杀或无罪的裁定。
17. 最后,布尔坎先生指出,死刑作为政策选择有三个关键影响。首先,死刑的适用方式有高度任意性。其次,死刑不仅适用于可能是最严重的罪行。第三,审判拖延时间长,定罪却极难,一旦上诉又极难维持原判。他还指出,死刑适用于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执行死刑没有人道的方式。在一个会出错的世界中,死刑很容易发生错误。他提出,威慑犯罪的更有意义的方法是加强执法系统以确保侦破犯罪,并改善司法系统。保留死刑最多只有象征性的作用,而并非应对暴力犯罪的高效或有效措施。
18. Hoyle 女士表示,各国政府通常称,死刑是对犯罪的有效威慑,以此作为保 留死刑的理由,研究表明,公民也相信这一点。犯罪学家采取多种方法对威慑作 用进行了研究,然而,一些研究虽然表明被执法部门发现和逮捕的风险具有威慑作用,却无法证明惩处的严厉程度可产生威慑效果。具体而言,研究未能证明死 刑对谋杀罪具有威慑作用。威慑理论的前提是,施行应判处死刑之罪行者是理性 的行为者,有能力权衡犯罪行为的好处与被逮捕及最终受惩处(可能被处决)的风 险。
19. Hoyle 女士提及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南非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在 中国香港和欧洲国家进行的研究,这些研究都得出结论称,没有证据表明死刑比终身监禁的威胁更能阻止个人实施谋杀。对数百项威慑研究的分析表明,对轻微 犯罪而言可以看到威慑作用,但是对谋杀而言,任何惩处都没有威慑效果,包括 处决在内。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在回顾50年来有关威慑的研究证据之后认为, 相信威慑是不可靠的,很多研究表明这种信念并不正确。自1990年代初以来,美利坚合众国所有各州命案率一路下降,不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的州。过去二十多年中已废除死刑的州谋杀率没有上升,保留死刑的州谋杀率也没有上升。此外,过去二十年中,使用死刑的州命案率一直高于不使用死刑的州。
20. Hoyle 女士强调,谋杀率受到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死刑具有威慑作用,废除死刑后谋杀率不会下降。而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谋杀率却有所下降,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东欧多个国家。南非的谋杀率居高不下,但低于废除死刑之前的水平。有一项研究比较了新加坡与中国香港的谋杀率,新加坡对谋杀适用死刑,中国香港已废除死刑。结果显示,两地谋杀率并无差别,尽管中国香港在 30 年前就已停止使用死刑。与之类似,关于贩毒的数据表明,死刑并没有威慑毒品犯罪。
21. 关于公众舆论,Hoyle 女士提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例子,1960 年代,虽然普通公众没有要求废除死刑,但政府采取了这一政策步骤,公众舆论 很快也跟随了政府的政策。欧洲其他国家也可见类似发展。
22. 最后,Hoyle 女士承认,死刑是对人权的伤害。任意性在死刑制度中普遍存在并将继续如此。在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种族、性别和种姓与法律决策明显相关。此外,研究表明,精神健康和残疾往往与贫穷和阶级问题交织,在刑事程序 中造成严重的脆弱性,限制了被告为自己辩护和在审判或上诉中提出减罪证据的能力。研究还有力地表明,任意性是继续实行死刑的所有刑事司法制度中固有的问题;任何制度保证不存在任意性的可能性很小。由于缺少证据说明存在威慑作用,以及每个法律制度都存在固有的任意性,不应当让基于死刑对犯罪率有威慑 作用的论据影响刑事政策。
四. 讨论概况概要
23. 在小组讨论的互动阶段,以下代表团发了言:澳大利亚、博茨瓦纳、布基纳 法索、佛得角、9 克罗地亚、埃及、斐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意大 利、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10 墨西哥、纳米比亚、葡萄牙、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东帝汶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4. 一个区域组织,即欧盟,发了言。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和摩洛哥国家人权理事 会这两个国家人权机构也发了言。以下非政府组织发了言:大赦国际、全球无杀戮研究中心、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国际联合会、国际男女同性恋协会。
A.关于使用死刑的一般性评论
25. 来自广大法律制度、传统、文化和宗教各异的国家的许多代表表示反对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死刑。代表们欢迎普遍废除死刑的趋势,并称赞近期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国 家。他们呼吁其他国家也这样做。
26. 一些代表表示关切的是,死刑的适用经常具有任意性和歧视性,从而影响了 社会中最脆弱的成员。死刑不合理地适用于穷人、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和少数群 体。许多人因歧视的理由或本不应定为犯罪的特定行为而被判处死刑。这样判处 死刑是不合法的,例如因为人们表达某一观点、加入某一政治团体或行使宗教自 由而判处其死刑。死刑继续被用于惩处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代表们认为,减少社会经济不平等、投资于青年教育和培训以及欢迎多样性十分有助于减 少犯罪和建设更安全的社会。
27. 代表们表示关切的是,仍然存在违反国际人权准则和标准,包括公正审判权 而判处死刑的情况。至关重要的是,死刑审判必须提供一切可能的保障措施,以便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确保公正审判和有效的法律代表,并确保遵守最高的证据标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这些罪行仅限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极严重的犯罪。因此, 决不能以死刑惩处通奸、叛教或亵渎等较轻罪行。同样,未直接和故意导致死亡的毒品相关犯罪、性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尽管可能性质严重,但决不能作为判处 死刑的依据。
28. 一些代表对一些国家最近旨在恢复死刑的发展表示特别关注。他们强调,死刑是不可撤销的惩处,侵犯了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而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 减损。以夺取生命来保护生命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之处,并且忽视了惩处的其他目标,例如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代表们认识到,所有死刑的方法都可能造成极大痛苦,并强调,各国之间正在形成共识,认为判处和执行死刑可能因此等同于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9. 一些代表指出,国家拥有主权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正义和惩处观念制定本国的刑事司法法律。他们援引公众舆论以及强调平衡受害者和犯罪者权利的观点,认为死刑是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他们所在社会视为最严重罪行的行为的有效威慑,其实施需经过适当法律程序、具有司法保障并经过多 重审查。一些代表强调,关于何种行为构成“情节最重大之罪”并无协商一致意 见,因此每个国家都有主权权利,根据本国的国际法义务界定这类罪行并确定适 当的法律处罚而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30. 一些代表指出,死刑问题持续存在分歧,并在各种论坛上引起废除死刑的国 家和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的争议。他们鼓励合作式和建设性的接触与对话,并鼓 励保留死刑的国家转向暂停死刑。
31. 多数代表提及,2020年12月关于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第75/183号决议得到 了广泛支持。一些国家在声明中也提及这种支持,呼吁普遍废除死刑。
B.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对犯罪率有威慑作用
32. 许多代表强调,没有确定性证据表明死刑对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在保留 死刑的国家,威慑是最常见的保留死刑的理由。根据威慑理论,人们会由于恐惧处决而不施行任何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对这一理论进行的广泛研究表明,这一点并没有证据。一些国内的研究和世界各地进行的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可 信的证据表明死刑比监禁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更大。反之,威慑假说分散了公众对 亟需的长期解决方案的关注,而这些方案可能在解决犯罪及其根本原因方面更加有效。威慑理论还设定,人们犯下严重罪行之前会理性地考虑其行为的后果。最重要的是,威慑理论没有谈及被判处死刑者的人权问题。许多代表表示,他们坚定认为,威慑犯罪的是惩处的确定性而非严重程度。
33. 许多代表强调死刑不具效力,同时援引了统计数据、研究和自己国家在废除死刑方面的经验,并比较了实行死刑和废除死刑时的犯罪率,以说明死刑对犯罪率并无明显影响。一位代表提及,自己国家废除死刑的经验凸显了死刑可以威慑 犯罪这一论点的缺陷。该国最后一次处决发生在 1967 年,随后几年中逐步取消 了死刑。此后,犯罪率一直随多种因素而有升有降。换言之,废除死刑对该国的 犯罪率无明显影响,从而有力地表明,死刑并无威慑作用。
34. 代表们指出,表明死刑具有一定威慑作用的研究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即便在执行死刑的管辖区,最常用的刑事处罚往往也是非死刑惩处。其次,研究并未分析潜在罪犯怎样看待处决风险以及在行为上如何反应。此外,关于研究威慑效果的适当方法并无共识,因为太多其他因素可能影响研究结果。
35. 一些代表提及,秘书长 2019 年的报告指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死刑比其他 惩罚方式更能遏制毒品相关罪行或对减少犯罪有影响。同样,报告认为,一 些面临恐怖主义袭击威胁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关于死刑可以威慑恐怖主义的说法没 有根据。
36. 一位代表指出,早在 18 世纪,犯罪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就认为,没有可 信证据表明死刑对犯罪具有威慑作用或有助于令社会更安全。死刑并没有让社会 变得更安全。反之,国家处决延长了毫无意义的暴力循环,并引起了不公正感。 一些代表强调,全球实践表明,人权是普遍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基于威慑的论点 没有证据支持。一些代表鼓励人权理事会成员借此机会提高对没有证据表明死刑 可以威慑犯罪这一事实的认识,并遵守国际人权标准,促进改善执法做法。
C.信息共享、透明度和舆论
37. 多位代表强调,就死刑的优势和影响进行公开辩论对于废除死刑至关重要。 各国必须提供关于死刑缺乏威慑作用的透明客观的信息,以及关于执行死刑的按 年龄、性别、国籍和其他相关标准分列的数据。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需要客观的 信息以帮助转变关于死刑的公众话语。务必集中国际关注和努力,通过信息共享、透明度和教育改变保留死刑的国家的现状。
38. 一些代表强调,废除死刑是政治意愿问题,而非文化或传统问题。他们强调,务必让公众知晓死刑的缺陷。透明度和信息共享,包括在被判处死刑者的人数、具体指控、死囚人数和处决人数方面的透明度和信息共享,对于改变公众对 死刑的看法十分重要。
39. 其他代表指出,对各国犯罪背景的虚假陈述以及关于犯罪活动之真实性质的 信息缺失是支持死刑的观点的基础。研究表明,许多人由于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 者而支持死刑。然而,如果得到更完整的信息,包括关于替代惩处的信息,大多 数人并不赞成死刑。
40. 许多代表强调,公职人员在透明的统计数据、数据共享和教育方面发挥了牵 头作用,除此之外,民间社会在不同管辖区废除死刑的运动中发挥了并且应继续 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D.改善法治和预防措施以威慑犯罪
41. 代表们表示,最好的威慑是法治。重中之重应当是提升司法系统的效力。死 刑可能受到人为错误和错误定罪的影响,并且不可逆转,因此不应将之视为法治 范围内的适当惩处。反之,代表们建议,应该寻求死刑的替代方案,以便纠正任何司法不公。
42. 一些代表强调,犯罪是结构性问题,需要根据人权规范和标准,包括通过法 律和条例,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全面解决。死刑往往分散对犯罪预防、警务、调查 和起诉方面亟需的系统改革的关注,而这些改革有助于加强研究表明威慑犯罪的 主要因素:拘捕的确定性。代表们建议,应努力按照国际人权标准改进执法做 法。
五. 结论
43. 小组的结论是,当前大多数国家支持废除死刑。小组对一些国家正在考虑恢 复死刑表示关切,并呼吁国际社会与政府官员、议员、执法官员、司法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与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密切合作,以便他们决定继续支持废除死刑。
44. 小组表示,没有证据支持死刑具有降低犯罪率的威慑作用这一主张。它敦促各国,以显示死刑无效的证据、社会科学和专家意见为依据。应当由各级政治领导协助,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澄清关于死刑之威慑作用的误解。
45. 小组强调了死刑的经济成本,包括许多连带费用,例如辩方上诉、法律代 表、死囚区成本、执行处决和其他成本。它重申,死刑经常歧视性地适用于社会 中的弱势和边缘化成员。减贫、改善教育和不歧视是预防暴力犯罪的更有效措 施。
46. 小组指出,反恐斗争是经常提出的保留死刑的理由,这种争论在多个国家减 缓了废除死刑的进程。终身监禁防止了恐怖分子成为烈士的可能。恐怖主义不太 可能受到死刑的威慑,犯罪人往往在任何情况下都愿为自己的事业而死。各国对 安全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关切是合理的,但重在改进刑事调查技术和证据收集以及国际合作将是更有力的方法。小组建议,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加强预防措施,在引渡方面加强法律合作。
47. 小组重申,政府人员、媒体、民间社会和宗教领袖等人士可以发挥重要作 用,教育并告知公众与实行死刑相关的缺陷,特别是与死刑相关的系统的不可避免的侵犯人权。如果准确信息缺失,公众辩论不可能真正有意义。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死刑的支持随着人们对错判案件的知晓而减少。一旦人们了解到死刑 适用的罪行比他们以为的范围更广并且适用于他们认为不够严重的罪行,这种支持也会减少。在多个国家,如果有无期徒刑等替代方案,大多数人的意见都是反 对死刑。公众支持以社会措施、教育和减贫作为降低犯罪率的方法。与此同时, 小组注意到,即便废除死刑没有得到民众支持,许多国家也已着手废除死刑。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