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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被学生刺伤 法国法院判国赔1万5欧元

法国一位三十岁的女老师蒙蒂涂谭,在三年前(九十四)被她任教的职业学校学生刺伤,而近日法国凡尔赛行政法院判决国家应该要赔偿女老师共一万五千欧元(约新台币六十五万元),理由是教育部有责 任保护 老师。据了解,当初刺伤她的学生依据企图谋杀被判处十三年徒刑;凡尔赛学区的负责人表示,国家对于此案不会上诉,目的是希望给予道德损害的赔偿。

法官表示,教育部有责任保护公务员对抗威胁、暴力、殴打等粗暴行为,因为这些公务人员在职位上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根据女老师的说法,她多次提醒自己的上司关于学生攻击她的事件,在被刺伤的前几天,甚至发出电子邮件给督学,但是都没有获得任何答复。女老师的律师指出,法院已经承认,老师在遭到暴力攻击前,上级对她的请求所呈现的冷漠是一种错误。

 

法界人士表示,国内仅出现过学生受到老师体罚而提出国赔,还没有出现老师被学生伤害而申请国赔;而申请国赔,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条或第3条要件,也就是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在这两种状况下,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团体,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也视同委托机关之公务员。

 

参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69号解释意旨,公务员职务上之行为符合:行使公权力、有故意或过失、行为违法、特定人自由或权利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间具相当因果关系之要件,而非纯属天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请求国家赔偿,并不以被害人对于公务员怠于执行之职务行为有公法上请求权存在,经请求其执行而怠于执行为必要。

 

法源编辑室 / 2008-12-10  

 

 

转自法源法律网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