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英文: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俗称英国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最高法院亦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威尔士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最高法院现址位于伦敦西敏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Middlesex Guildhall)。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则一如昔日的上议院,继续有权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但要上诉获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据合理。
成立背景
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论据,在于原本的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议院具备终审权,令人混淆之余,亦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
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过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未有明确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就使到司法审讯潜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内的规定。基于这种背景,有意见认为昔日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受《欧洲人权公约》挑战。然而,资深法官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则担心,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有机会比昔日上议院的法官拥有更多权力,从而使到他们权力膨胀。菲利普斯勋爵曾回应承认的确有这种风险,但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机会不大。
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托尼·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未有广泛咨询公众,使方案初时备受一定争议,不过建议后来仍在国会得到详细讨论。在2004年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视,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另外又多付1,800万镑作搬迁费,而司法部估计最高法院每年营运开支约为1,350万镑。
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以外,现时苏格兰高等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及法院会计师办事处(Office of the Accountant of Court)合称司法院(College of Justice),官方上称为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s of Scotland),是英国另一所最高法院。至于在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英国本来另设有英格兰及威尔士最高法院(依据1870年代制定的各条《司法机构法案》而成立)及北爱尔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in Northern Ireland),两所最高法院分别包含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若干王室法庭。但是,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正式生效以后,这两所最高法院分别更名为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Senior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及北爱尔兰司法院(Court of Judicature in Northern Ireland)。
司法权力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覆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等各类型的上诉案,都可由最高法院审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亦可就“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由《1998年苏格兰法案》、《1998年北爱尔兰法案》及《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决。这类型的诉讼,都与北爱尔兰行政院及北爱尔兰议会、苏格兰政府及苏格兰议会、或威尔士议会政府及威尔士国民议会三个地方政权的权力有关。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这类案件一概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而过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欧洲人权公约》、各条《权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权法案》。
在欧盟层面,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诠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由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如果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与讼双方可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协助,以便对人权范畴作进一步诠释。如果欧洲法院未有对欧盟法律作有效诠释,而有关法律又涉及最高法院的案件,最高法院法官亦可向欧洲法院寻求释法。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审讯不设陪审团,陪审团不会参与审讯及裁判。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会由多名法官会审,会审人数多为单数,以确保有大比数的裁决。会审后法官达成一致共识,才会撰写判辞。一般案件会由5名法官会审,而特别重大的案件会由9位法官会审。最高法院的案件可开放予公众旁听,而法庭内更常设摄影机作转播审讯之用,是英国司法史的首次。
法院编制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确立了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由司法大臣设立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这个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Board for Scotland)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Northern Irel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各派出一名委员担任。要成为合资格的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必须担任资深法官至少两年、或者担任执业律师至少15年。遴选委员会最终提名的人选名单会经由司法大臣送交首相覆核,再由首相送呈英女王作正式任命。在《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及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成立前的期间,在遴选新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时,政府可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最高法院的遴选制度进行遴选。
最高法院在
任何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如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爵位皆可以保留,但他们不能像其他终身贵族一样拥有上议院议员身份,这意味所有原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出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后,一概失去上院议员的身份。不过,虽然昔日的上院常任上诉法官在上任前一般都会获封为终身贵族,但日后新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则不一定获得同样待遇。至于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最高法院法官在退休以后,可以恢复上院议员身份。
截至
1.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院长)(
2.霍普勋爵(Lord Hope,副院长)(
3.萨维尔勋爵(Lord Saville)(
4.罗杰勋爵(Lord Rodger)(
5.华学佳勋爵(Lord Walker)(
6.黑尔女男爵(Baroness Hale)(
7.布朗勋爵(Lord Brown)(
8.曼斯勋爵(Lord Mance)(
9.科林斯勋爵(Lord Collins)(
10.克尔勋爵(Lord Kerr)(
11.克拉克勋爵(Lord Clarke)(
12.悬缺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长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的第一庭或第二庭法官。
第二类是“补充名单”上的人士:即已经退休,但年龄未过75岁的前资深法官,这类法官获委任前,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之书面许可。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务另有一队行政团队负责,这个团队由一名行政总裁主理,行政总裁之下分别设经历司及机构服务总监各一人。经历司统理法院各类涉及司法事务的日常运作及行政工作,而机构服务总监则主管人力资源、财政及采购、图书馆、公共关系、电脑系统、公众教育及合约服务等大小事务。
法院院址
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通过后,英国当局一直为最高法院物色院址,早期的选址包括位于伦敦河岸的萨默塞特府(Somerset House),但政府最后决定以位于西敏国会广场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作为法院院址。有关决定曾获国会一个委员会作深入探讨,后来再获西敏市议会批准对院址进行翻新工程。但工程被保育团体质疑破坏历史文物,更一度遭入禀提出司法复核。
建成于1913年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本身获评定为二级历史建筑物,毗邻英国国会及西敏寺等重要地标,在改作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以前,曾先后用作米德尔塞克斯郡议会、米德尔塞克斯四季法院(Middlesex Quarter Sessions)及王室法庭等用途。
法院院徽
不同于英国其他法院,最高法院除了入口正门上方及三号法庭内分别展示了皇家纹章外,法院内其他地方基本上不展示代表英国王室的皇家纹章。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代表最高法院的徽章。最高法院院徽乃由纹章院于2008年10月颁布,院徽呈圆形,外部顶上方写有“THE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的字眼,其下是一个同时代表古希腊字母奥米加(Ω)及天秤的外圈,分别寓意终结及公平;外圈内则分别绘有代表英格兰的都铎蔷薇、代表威尔士的韭葱叶、代表北爱尔兰的亚麻、以及代表苏格兰的蓟花,四者枝茎紧紧扣连,形成院徽的内圈。呈圆形的院徽正上方,则缀上代表了英
除正式版本以外,最高法院另有两款院徽的简化版,在第一款当中,“THE SUPREME COURT”的字眼以黑色而非金色写成,而奥米加环则同样以黑色而非白色上色,至于内部的花卉则较正式版本简化和大,顶上的皇冠亦采用较简化的线条。另一版本则更为简化,这款简化版除了省去“THE SUPREME COURT”字样,顶上的皇冠也被省去。
最高法院另有一微缩版院徽,微缩版同样呈圆形,内分四等份,每份皆以抽象线条,绘有上面提及的四种花卉。这款微缩版院徽由彼得·布莱克爵士(Sir Peter Blake)设计,布莱克爵士曾于1967年为披头四乐队设计大碟“Sgt. Pepper's Lonely Hearts Club Band”的封面。
《南方周末》2009年10月15日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黄鸣鹤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发自英国伦敦
最近,英国人把最高司法权从上议院中分离了出来,英国终于第一次有了最高法院。
美国媒体认为,英国迈出了“三权分立”的一小步。但不少英国人认为,没有最高法院的日子,英国仍然过得很好,他们有基于自身传统的权力制衡原则。
没有人说得清最高法院的设立将怎样影响英国。但不少英国人能达成共识的是,最高法院将增加这个国家的独立司法与“阳光司法”。
英国最高法院在10月1日开张了,“三权分立”比以往更清晰了。图为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们步出法院大楼。
英国最高法院开张
10月1日,11位执掌英国最高司法权的法官走出威斯敏斯特宫,穿过街道,走进对面的一座哥特式大楼里――他们正在创造历史:有着权力制衡和法治深远传统的英国,第一次有了独立的最高法院。
这11位法官同时卸任上议院议员,成为英国历史上首批专职的最高司法机构法官。还有一名法官将在晚些时候任命。
最高法院院长菲利普斯勋爵说,这是联合王国第一次实现清晰的三权分立,意义重大。把最高司法权从立法机构分离出来,将更加强调司法独立。
在纷纷扬扬的争议声中,世上多了一个最高法院。
英国评论人士打趣说,若孟德斯鸠(注,启蒙时期法国思想家)地下有知,不知是否会感到欣慰:这个他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孟氏曾在其传世之作《论法的精神》中,大力颂扬英国宪制: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分立、互相制衡,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
事实上,在信奉“议会至上”的英国,立法权在传统上处于强势,甚至超越其它两权。司法权是上议院享有的古老权力。19世纪,这项权力一度受到挑战,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司法人才,不懂法律,但出于种种原因,这场争议以加封数名法律贵族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自那以后,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一直由上议院12名兼任“常任上诉法官”的议员行使,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奇特景观。
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英国数百年来的两权混合的做法难以理喻。美联社发表评论称,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是在经历了百余年的“混乱”后迈出的一小步,意味着这个以最高法院为名的机构,将祛除英国人守了多年的怪癖,传达了将司法和立法分离的决心。
多了个二流最高法院?
英国人不觉得这是个怪癖,至少大部分法律界人士不这么认为。相反,他们认为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是英国长久以来的传统,运行良好,不应轻易变更。
理论上,上院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也有权参加立法。但实践中,这两部分议员的分工明确,司法议员不参与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
12位上议院的司法议员虽集议员与法官的角色于一身,但事实证明他们以英国绅士般的节制和自律,忠诚于自己的职责。有分析家认为,这并非完全来自上院议员的自觉。在高度推崇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少有上院议员敢越雷池一步。再者,英国司法人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上议院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遴选,上院司法议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不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在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独立性。
甚至有人认为,同时兼任议员能让法官更好地了解立法原意,这一点,其它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无法比拟。
从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提出设最高法院以来,法律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他们认为,英国自有英国的传统,不能丢掉;像美国那样设立最高法院,是东施效颦之举,将贻笑天下。
反对者中不乏英国司法界的重量级人物,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前首席大法官、英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推动者沃尔夫勋爵就是其中一位。四年前,他曾毫不客气地说,英国若设立最高法院,将使世界上少了一个一流的终审上诉法院,多了一个二流的最高法院。
这确实反映了英国最高法院的状况。首先,在管辖权上,它并非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它只是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所有民事案件的最高裁判机构和除苏格兰地区外三个地区的刑事案件的最高裁判机构。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苏格兰自有一套独立的刑法体系。英国海外领地、皇家属地和部分英联邦国家上诉案件的最高审判权,仍属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享有的权力和过去的司法委员会无异。12个法官还是和在上议院一样,必须遵照议会所定法律的原意,没有否定更改的权力。相比之下,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解释宪法,对于同宪法违背的法律,还可以撤销,他们对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并因此享有极高的权威与声望。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沃尔夫勋爵告诫说,英国若成立最高法院,只能沦为世界上“二流的最高法院”。
难怪有英国资深律师说,成立最高法院,是英国人喝了一杯威士忌之后作出的无聊决定。《泰晤士报》发文称,孟德斯鸠认为,一国选择何种民主体制,跟该国的气候、地理、民族性格等因素相关,把最高司法权放在上议院,契合了英国宪法多元甚至对立的特点,由一个单一、实用的最高法院行使,实际上抛弃了英国的宪政文化,孟德斯鸠若恐怕会觉得这种分权走得太远。
一流的司法公开
但现在,沃尔夫勋爵改变了自己的看法。最高法院法官宣誓就职当天接受BBC采访时,沃尔夫勋爵说,新设的最高法院将增加英国司法的透明度,加强法官的权力,能让公众更清楚地看到这个国家的司法如何运作。
将使司法权运行更加公开,是目前各方对英国新设最高法院的一致评价,也是支持设立最高法院的多数人士所持的理由。之前12位在上议院司法委员会行使权力的法官,被媒体讥为“藏在威斯敏斯特宫的幽长的走廊里”,很少出现在公众视野。支持者认定,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是英国“阳光司法”的必经之路。而建立一个中立、独立、不偏不倚的法院体系,也是英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
几位参观过法院大楼的中国法官对其内部设计及所体现的司法透明印象深刻。
据他们介绍,法院大楼的多处地方使了玻璃作为装饰材料,给人透明之感。法官席和当事人席之间距离之小,令人惊讶。带领他们参观的沃尔夫勋爵说,从实用功能上,如此设计,是希望法官不用麦克风就能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同时代表司法权与民众的接近。
另外,最高法院庭审案件时,将允许电视台直播庭审过程。法院本身将向公众开放。法院大楼的一部分被设计成英国司法史的展览馆和法律图书馆。墙壁上的徽章由四种植物组成,代表英格兰的都铎玫瑰、代表韦尔士的韭葱叶、代表北爱尔兰的亚麻以及代表苏格兰的蓟花,四者枝茎紧紧扣连,代表着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权来自于英国的不同司法区,源于不同群体基于权利让渡所订立的契约和人民的授权。
一位法官还记下了栏杆上刻下的法律名言。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等等。他说,类似细节,让他感受到这个国家厚重绵长的法律文化传统。英国人会为是否该花巨资去盖一座最高法院的大楼争论不休,而一旦作出决定,让大楼的每一个部分都成为英国最高法院的百年守望者和见证者,则成为设计者和建筑师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无论如何,最高法院的设立,将成为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有人希望,它能细微改变最高法院法官和首相之间的权力平衡,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监督行政权上有更多作为。资深法官廖柏嘉勋爵担心,最高法院法官可能比昔日上议院的法官拥有更多权力,必须防范权力膨胀的违宪。菲利普斯勋爵承认的确有这种风险,但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机会不大。这项削弱上议院权力的“附带”改革,会把英国司法引向何方?有位法官说,设立最高法院的影响或许在100年后才能看到。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