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法院2009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保护的法律》之合宪性的第2009―580DC号判决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收到埃诺尔特先生等国民议会议员根据宪法第61条第2款所提交的申请,其对《关于加强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保护的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
本院
考虑了《宪法》;
考虑了《宪法法院组织法》;
考虑了《知识产权法典》;
考虑了《邮政和电子通讯法典》;
考虑了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关于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和个人自由的法律,以及本院2004年7月29日第2004-499DC号判决;
考虑了政府于2009年5月29日提交的专门报告;
并听取了报告人的意见。
1、鉴于,申请人就《关于加强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保护的法律》向本院提出申诉,主张该法在议会辩论和审议的方式,以及第5、10和11条的内容违反了宪法。
一、关于此项法律在议会的审议程序
2、鉴于,申请人认为,政府没有向议会提供客观上必要的信息,这使议会辩论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的基础,申请人并据此认为该法案是以违反常规的方式通过的。
3、鉴于,国民议会议员拥有关于该法案审议与讨论的足够的必要信息,这也可以得到专门组成的该法案审议与辩论委员会的报告的证实,因此,申诉人的前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二、关于第5条和第11条的规定
4、鉴于,一方面,提交审查的法律的第5条在《知识产权法典》第一部分第三编第三目第一章增加了第三部分,其中包含从第L331-12条至第L331-45条这些条款,内容是创建一个“网络作品传播及知识产权保护高级委员会”(HADOPI,Haute Autorité pour la diffusion des oeuvres et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sur internet)。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该委员会由一个学会和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构成,学会主要负责作品的合法提供以利于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委员则负责对违反监控义务的互联网用户执行新的警告制度和行政处罚。
5、鉴于,另一方面,第11条在《知识产权法典》同一目之第四章加入了第L336-3和L336-4两条,其中定义了“监控义务”,并确定了互联网用户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免于处罚的情形。
(一)关于互联网监控义务
6、鉴于,《知识产权法典》第336-3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用户在进入网络公共通讯服务时有义务使此项进入不被用于复制、显现、利用或向公众传播特定著作权人或相关权人的受保护的作品,除非前述权利人予以第一、二编所规定的必要授权。”
7、鉴于,与申诉人的主张相反,这一义务的定义与仿冒罪的定义是不同的,并且条文中的陈述是足够清晰和明确的,因此,立法者施加这项义务既没有超出宪法第34条规定的权限,也没有违反法律明白易懂的宪法原则。
(二)关于对违反监控义务行为的处罚
8、鉴于,一方面,根据同一条(L336-3)第2至6款,“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对互联网用户予以处罚:(1)若用户安装了第L331-32条所规定的安全装置;(2)若第一款所指的侵权行为由他人冒名实施;(3)不可抗力事件。用户违反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得导致刑事责任的发生。”
9、鉴于,另一方面,第L331-27条规定:“当证明用户违反了第L336-3条规定的义务,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在向用户送达警告后一年以内,并需具有用户签收日期或其他已经送达之证明,其经充分的听证或质证程序后得依违法之严重性和网络连接使用状况作出以下处罚:(1)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禁止其网络访问,禁止其通过任何合同从任何网络服务商得到访问网终公共通讯服务的机会;(2)处以强制令,在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确定的期间内采取措施来防止重复违反所确定的义务,尤其是通过安装安全装置来防止第L331-32条第2款所列情形,并在必要时责令其向高级委员会缴纳逾期罚金。”
10、鉴于,第L331-28条适用过程中,高级委员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在启动处罚程序以前可以向用户建议一项和解交易,其内容或者为违法用户在1至3个月内主动切断互联网,或者为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上述和解交易被违反时,第L331-29条授权该委员会宣布第L331-27条规定的处罚。第L331-30条明确了终止网络服务的合同结果,第L331-31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要求撤回服务的条件。第L331-32条规定了如何起草一个其安装使用户免于处罚的设备目录。第L331-33和L331-34条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登记系统用以收录被撤回网络服务的用户的姓名。最后,第L331-36条允许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保留提供给它的技术数据直到网络服务被完全撤回。
11、鉴于,申请人认为,通过向一个行政机构,即使是独立行政机构,授予终止访问互联网的权力,立法者一方面侵害了表达自由与通讯自由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设立了明显不成比例的处罚方式,另外,申请人强调,这一处罚将建立一项有罪推定,并且具有侵害防御权的性质。
12、鉴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表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用负担责任。”并且,鉴于通讯手段的现实状况,鉴于网络公共通讯服务的普遍发展,且考虑到后者为参加民主生活及表达意见想法的服务的重要性,这一权利隐含着登陆或使用这些服务的自由。
13、鉴于,财产是1789年宣言第2条和第17条所确认的人权之一种,鉴于财产权的目标和行使条件自1789年以来经历了实质性变化,并在性质上扩展到新的领域,鉴于在财产权对于著作权的主体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主体来说,表现为他们的智慧财产权和在法律、法国签订的国际协约的框架内获得保护的权利,鉴于,与网络盗版作斗争对应于保持知识产权的目的。
14、鉴于,权力分立的原则,或者其他任何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或规则,都不排除一个行政机关在其作为公共机构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对完成其任务而必要的处罚权,只要这一权力的行使符合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法律,尤其是遵守罪罚法定原则和防御权的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具有惩罚性质的处罚,即使立法机关将处罚权授权给一个非裁判性的机关也不例外。
15、鉴于宪法第34条规定:“法律确定关于以下事项的规则:……公民权和公共自由行使的根本保障。”以此为基础,议会有权颁布规则来协调追求反对网络盗版之目的和保障通讯、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之行使。然而,表达与通讯自由是如此的珍贵以致于其行使是民主社会的条件和其他权利与自由得到尊重的前提,对此类自由行使的任何限制,都必须与限制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
16、鉴于,受挑战的法律规定创立了处罚权并将之授予给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并不是法院的行政机构,它有权限制或禁止用户或其他受益人对互联网的访问。并且授予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并不仅仅针对一个特定的群体,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大众,因此,该委员会的权力可能使任何人的自由表达与交流之权受到限制,甚至是在其自己的寓所。根据上述理由,并且考虑到1789年宣言第11条所保障的自由的性质,立法机关不得为了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利而将这样的权力授权给一个行政机关,无论这些保障是否伴有处罚的作出。
17、鉴于,此外,考虑到1789年宣言第9条,所有人直到被宣判有罪以前都被假定为无罪,因此,立法机关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引入有罪推定的原则。然而,只要推定不具有不可辩驳的性质、防御权得到了尊重并且入罪可能性得到了事实的合理支持,作为例外手段,尤其是在违警罪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有罪推定。
18、鉴于在本案中,受挑战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结果是,从注册用户的地址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按第L331-21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了“第L336-3条规定的违犯义务的事实要素”。只有互联网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才可能属于受挑战法律所设立的处罚对象,因此,为了避免这些处罚,根据第L331-38条的规定,他就有义务来证明侵害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行为是由第三方冒名实施的。如此一来,通过引起一个举证责任的倒置,第L331-38条就违反1789年宣言第9条的规定而建立了一个有罪推定,使互联网用户强制接受限制或剥夺其权利的处罚。
19、鉴于,不必再审查其他理由,前述这些就已经得出充分的结论,必须宣布受挑战法律的第11条,第L336-3第2至5款,以及第5条,第L331-27至L331-31条,第L331-33和第L331-34条,与宪法相抵触。下列这些条款的表述同样违反宪法:第L331-21条第2款的“确定违反第L336-3条规定义务的事实要素”;第L331-26条最后一款的“其认为有效地免除互联网用户在第L336-3条项下责任”也包含在第331-32条第1款,以及“其安装应有效地免除互联网用户在第L336-3条项下的责任”也包含在同条的第2款。
20、鉴于,以下条款和表述与第5条是不可分离的,因此也必须同样宣布为违宪:第L331-26条第1款的“并警告其在新的假定的违犯行为中可能产生的处罚”,第L331-35条的“连同第L331-26至L331-31和L331-33条项下的所有可能的救济程序”,第L331-36条第1款及第2款的“直到这些条款规定的网络服务完全撤回”,第L331-37条以及第L331-38条第2款的“连同第L331-33条所规定的全国性登记,尤其使网络公共通讯服务提供者能够通过一个简单的申请来任意地处理对执行本条所规定的检查严格必需的信息”,以及第16条的“违反《知识产权法典》第L336-3条所规定的义务和”以及第19条的1和5。
(三)关于隐私权
21、鉴于,申请人认为,受挑战的法律导致著作权的保护与隐私权的保护明显失衡。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将不得不导致对公民进行监控的措施,并要求建立一个针对电子通讯的一般性监控,这与隐私权的宪法要求不符。申请人并强调,赋予私立机构收集有嫌疑共享受保护作品的用户的地址的权力,并没有辅之以足够的保障。
22、鉴于,首先,1789年宣言第2条宣布,“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该条所宣布的权利暗含着隐私权。
23、鉴于,其次,宪法第34条授权立法机关确定公共自由之根本保障的规定,因此,立法机关同样应确保隐私权之保障和财产权之保障等其他宪法要求之间的协调。
24、鉴于,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L331-24条,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采取行动必须基于依该法典第L331-1条所规定之条件获批准并宣誓的那些机构的移送,而这些机构在组成上由适当构成的维护知识产权的职业团体、负责收集和分配知识产权费的公司,以及国家电影中心来委任。
25、鉴于,根据前述的
26、鉴于,《邮政和电子通讯法典》第L34-1条的规定经受挑战的法律的第14条所修改之后,与《知识产权法典》第L331-21条第3、5款和第L331-24条的规定组合在一起,导致了这些法人处理与犯罪相关联的数据之目的被修改。事实上,这些法律规定使如此收集的数据在今后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的处理框架中亦可能具有姓名的性质。
27、鉴于,通过互联网隐私来从事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斗争是为了完成保障知识产权和文化创造的目标,然而,授权私人组织收集数据并使其间接地可能识别那些有权利用网络公共通讯服务的个人,这将导致那些私人组织处理与犯罪有关的私人性质的数据。这一授权若不构成对隐私权不成比例的限制,就只能旨在使著作权人在与权利受侵害的自然法或法人从同样的起点上发起法律诉讼。
28、鉴于,根据前述第19个鉴于和第20个鉴于所述的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不得实施受挑战的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其唯一的地位存在于为启动法律诉讼而采取预先的措施,其目的仅限于视网络侵权的范围、为促进良好的司法秩序而减少侵权案件提交法院的数量,并只有在上述范围内才是正当的。因此,由公司或上述的其他组织来处理个人性质的数据,以及将此类数据转移给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以便其履行职能,都是将案件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预先措施。
29、鉴于,此类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上述的
30、鉴于,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知识产权法典》第L331-24条所规定的宣誓的那些机构未被授权监控或拦截私人交流或通讯。
31、鉴于,综上所述,并在第29个鉴于所陈述的保留之下,个人数据的处理并未违反前述的宪法要求。
(四)关于对最高行政法院法令的授权
32、鉴于,申请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典》第L331-23条通过授权法令来明确高级委员会得授予标签的条件,使高级委员会可以“明确地鉴别”网络通讯服务要约的“合法性”,这授权高级委员会按其意愿任意决定它认为具有合法性的此类要约。申请人还认为,第L331-32条不能将确定评估和标签网络监控方式之程序的权力授予给法令。他们认为,立法机关因此贻于行使宪法第34条授予的关于“公民权和公共自由行使的根本保障”的权力。
33、鉴于,尽管宪法第34条规定“法律应确定以下规则:……公民权和公共自由行使的根本保障”,但议会决定的保障却是由政府来实施的。宪法第21条的规定使总理负责保证法律的实施,并在宪法第13条所保留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条例,宪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排除议会授权总理之外的其他公权机关来确定法律所定原则的实施规范,只要这样的授权在范围和内容上受到限制。这样的授权也不排除条例制定机关遵守宪法要求的义务。
34、鉴于,授予证明网络公共通讯服务的“合法性”的标签,只是被设计来便于识别尊重知识产权的服务要约。在第L331-23条第2款的规定下,高级委员会在收到申请签发标签时,只要其确定此类要约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害知识产权,就应有义务善意地回应。授权法令来确定授予此类标签的条件,只是被设计来决定高级委员会如何受理和审查签发标签的申请。上述规定并没有授予高级委员会任何专断的权力。
35、鉴于,根据上述的第19个鉴于和第20个鉴于所审查的措辞范围内,第L331-32条只是被设计来便利安全装置的使用,其安全装置的目的在于保证网络监控与第L336-3条规定相符合。负责制定条例的机关有义务来确定此类标签授予的条件。因此,受挑战法律的第5条、第11条之规定,除前述已经宣布为违宪的部分外,并不存在任何议会未行使其职权的缺陷。
三、关于第10条
36、鉴于,第10条改变了《知识产权法典》第336-2条的措施,前者规定“在网络公共通讯服务的内容存在侵犯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大审法院在必要时可通过移送程序,依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主体的请求,或者依第L321-1条所规定的负责收集和分配知识产权费的公司的请求,或者依第331-1条所规定的维护知识产权的职业团体的请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或终止此类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37、鉴于,申请人提出“通过这些措施和强制手段而阻碍电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的可能性,即“可能剥夺很多互联网用户接收信息和不同观点的权利”。申请人也认为,这一规定的过于宽泛和不确定的性质可能使与第10条潜在相关的人们预防性地限制网络访问。
38、鉴于,当议会使著作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以及代表其维护权利的机构,向大审法院申请强制令,在经充分的听证和多方质证之后,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或终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议会并没有侵害表达自由和通讯自由。法院将有义务来听取陈述,并且只在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要的范围内采取那些措施或强制令。在此项保留的范围内,第10条并没有违反宪法。
39、鉴于,宪法法院不能依职权提出任何其他的合宪性问题。
判决如下:
1、《知识产权法典》经《关于加强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保护的法律》所修改的下列规定是违宪的:
(1)第L331-21条第2款中“并确定违反第L336-3条规定义务的事实要素”的措辞。
(2)第L331-26条第1款中“并警告其在新的假定的违犯行为中可能产生的处罚”的措辞。
(3)第L331-26条最后一款。
(4)第L331-27条至L331-31条。
(5)第L331-32条第1款中“被其认为有效免除互联网用户在第L336-3条项下的责任”的措辞。
(6)同一条第2款中“其安装应有效免除互联网用户在第L336-3条项下的责任”的措辞。
(7)第L331-33条和第L331-34条。
(8)第L331-35条中“连同第L331-26至L331-31和L331-33条项下的所有可能的救济程序”的措辞。
(9)第L331-36条第1款和第2款中“直到这些条款规定的网络服务完全撤回”的措辞。
(10)第L331-37条第2款中“连同第L331-33条所规定的全国性登记,尤其使网络公共通讯服务提供者能够通过一个简单的申请来任意地处理对执行本条所规定的检查严格必需的信息”的措辞。
(11)第L331-38条第2款。
(12)第L336-3条第2至5款。
以及该法律第16条的“违反《知识产权法典》第L336-3条所规定的义务和”以及第19条的1和5。
2、同一法典第L331-37条第1款经由同一法律第5条所修改的“在第L331-26至L331-31条和在第L331-33条”的表述由“在第L331-26条”的表述所代替。
3、在上述第29个鉴于和第38个鉴于所陈述的保留范围内,同一法律的第10条以及该法第5、11、16和19条所剩余的部分并不违宪。
4、此判决应公布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官报》。
译者:王建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
说明:本译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