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哈茨四救济金方案违宪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月9日做出重大裁决,判定规定长期失业者及其家庭补助的所谓哈茨第四阶段就业改革方案违背基本法,责令德国政府在年底前重新核算补助额。哈茨第四法案实施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德国保守党派认为过高的补助让失业者丧失就业积极性,而左翼党、工会和救济组织则要求提高补助额,保障失业者生活质量。
宪法法院法官帕比尔表示,救济金的具体金额虽然无法从德国宪法中直接推导而出,而目前的救济金金额也并非“明显不足”,但救济金标准的制定方法却不符合宪法准则。为此,宪法法院要求联邦议会,在今年年底前,通过“透明的、务实的程序”,重新对救济金标准进行计算。
帕比尔指出,德国宪法注重人的尊严,因此必须保障每个人都能获得符合人类尊严的基本生存权,这种生存权不仅包括“物理意义上的生存”,也包括“最起码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参与”。
救济金目前的标准是:成人每月359欧元,5岁以下儿童每月215欧元,6至13岁儿童每月251欧元。
现在的儿童救济金金额是以成人救济金为基数,按照一个设定的百分比来计算出来的。起诉者认为,这种做法过于随意,也忽视了儿童的特殊需求,比如新衣服和学习用品等。
【哈茨4救济金的实施背景】
哈茨4救济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德国实施。之所以称为“哈茨”,是因为与之相关的一整套劳动市场改革方案是由当时红绿联盟执政时期(是社民党和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的简称),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现代化服务”("Moderne Dienstleistungen am Arbeitsmarkt")委员会的彼得-哈茨博士(Dr. Peter Hartz)亲手制定的。根据他的构想,从2003年至2005年逐步引入了哈茨1到4(Hartz I bis IV)的改革新措施,目的是通过13项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创新模式对原有的就业市场进行改革。例如鼓励个人创业的 “Ich-AG”模型,成立就业中心(Jobcenter)以及为低收入人员开发的新就业模式――迷你工作(MiniJobs)等等。而哈茨4是这一系列就业改革措施的最后一套方案,就是将原有三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失业金(Arbeitslosengeld),失业补助(Arbeitslosenhilfe)及社会救济金(Sozialhilfe)压缩成两种级别的失业补助形式,即失业金1(Arbeitslosengeld I)和失业金2(Arbeitslosengeld II)。后一种通常被人称为哈茨4救济金,是为正在寻找工作的人设立的最低社会保障,其目的则是在劳动局和就业中心的配合下,促使和激励长期失业人员重新返回劳动力市场。哈茨4救济金与失业金1的区别是,不是以原来工作的税后工资作为失业金高低的参考,而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给予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救济金的额度与原有的社会救济金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