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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先决程序将于明年3月在法国正式施行

合宪性先决程序将于明年3月在法国正式施行

 

[中国宪政网王建学报道]日前,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组织法,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裁决符合宪法,该组织法已在1210日经总统正式公布,将于201031日生效。

2008年的宪法改革中,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在宪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即第61-1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若发现法律之规定对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可经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向宪法委员会层转违宪审查申请,由宪法委员会在确定期限内予以裁决。”该规定使在普通诉讼中提出违宪抗辩(exception d’inconstitutionnalité)成为可能,由于其基本设置是,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普通诉讼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宪法委员会解决合宪性问题之后继续进行,因此往往被称为“合宪性先决问题”(la 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之程序。

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在原有的事前、抽象审查程序以外,建立了事后、具体的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但这一规定回避了很多细节性问题和争议性问题,需要议会制定专门的组织法才能实施。经过长时间的审议,《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20091210日第2009-1523号组织法》终于获得通过。

该《组织法》分(1)下级法院、(2)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以及(3)宪法委员会三部分规定了合宪性先决程序。

关于适用于下级法院的规定,《组织法》要求合宪性问题不能依职权提出,并且只有法律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下级法院才能向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司法法院呈交合宪性问题:1、合宪性问题只能对适用于本诉的法律提出;2、法律规定未曾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合宪,但情势变更的除外;3、所包含的法律问题具有严重性。

对于合宪性审查与合条约性审查的冲突问题,《组织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优先将合宪性问题呈交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这一规定具有特定的背景,在宪法第61-1条的讨论过程中,人们曾担心合宪性先决程序可能会被合条约性审查所架空,《组织法》的规定因此赋予了合宪性先决程序以优先性。

关于适用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规定,《组织法》对于来自下级法院呈交的合宪性问题,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之提交宪法委员会。此外,在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提出法律规定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的审查申请,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期限仍然是三个月。对于合宪性与合条约性的关系,《组织法》仍然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优先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合宪性问题。

关于适用于宪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法》要求宪法委员会将依合宪性先决程序受理的审查申请知会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以便其向宪法委员会陈述其关于所提交的合宪性问题的意见。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应当公开,当事人得提出自己的意见,宪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将判决知会共和国总统、总理和两院议长,并告知有关的机关和当事方,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在政府官报上予以公布。

此外,根据上述三方面的程序设置,《组织法》对《行政司法法典》等有关法律进行了相应修改。

宪法委员会在123日作出的第2009-595DC号判决中认可了该《组织法》的合宪性,《组织法》不仅符合宪法第61-1条规定的基本程序,而且符合制宪者赋予最高行政法院、最高司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的职能。宪法委员会同时指出,根据1789年《人权宣言》第12条、第15条和第16条,秩序良好的司法构成了具有宪法效力的目标,而这使组织法的制定者有权决定宪法第61-1条的实施程序,以便在不损害合宪性先决问题的申请权的前提下保证良好司法秩序的实现。

(王建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