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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对于「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的差别待遇做出违宪认定
关于「父母结婚与否涉及小孩能继承遗产的多寡」的民法规定,日本最高大法庭指出「在社会变化、家族的多样化的演进之中,已经丧失了对于父母没有结婚的小孩进行差别对待的根据」,并且首次表明了「违宪」的判断。这个从明治时期一直施行至今的日本民法继承规定,面临了被迫修正的局面。
依据日本民法的规定,父母双方在未结婚情况下所生的小孩,也就是所谓的「非婚生子女」至多只能分到婚生子女的一半。对于该法规,在东京与和歌山的案件中,导致遗产继承的争执,今年7月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还展开了辩论。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竹崎博允审判长在判决中指出「小孩无法自己选择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将之解消。现今社会不断变化、在家族多样化的变动之中,只有对于父母双方在未结婚情况下所生的小孩给予不利益是不被允许的,继承上差别待遇的根据已经丧失」,并且首次做出「民法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判断。此一认定是本次审理的法官之间全员一致的结论。
同时,判决中也指出「透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合意,进而确定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并不因本次的判断而生影响」,并且认为不得就过去的案件溯及既往加以争执。
由于被判断为违宪,这个从明治31年开始,持续了100年以上的民法继承规定,被迫必须修正。
◎和歌山案件中的双方当事者
来自和歌山的40岁世代、提出上诉的女性表示「听到了这个判决,感到很振奋。我的价值并不是对方的二分之一,我想告诉父亲,我已经取回了自己真正的价值。也非常希望能尽早进行法律修正,建立一个没有差别待遇的社会」。而这个案件中的婚生子女则表示「对于最高法院的违宪判断,无法同意也很遗憾无法接受。我们母亲将法律规定当成心灵支柱,这四十年来承受了很多精神上的痛苦。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没有理解日本家族的样貌与社会状况,偏离了国民意识」。
◎专家表示应尽速修正法律
关于日本最高法院的决定,早稻田大学的家族法专家、棚村政行教授表示「大法庭全员一致做出违宪的判断,是划时代的重要决定」。再者,就今后国会的应对,棚村政行教授亦指出「继承是每个人切身的问题,可以想见这个判决会影响到很多目前尚未解决的案件。国会应该迅速修正法律。」
除了民法继承规定的修正之外,由于本次违宪的认定结果,对于区分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制度,今后也将广泛地进行修正的讨论。例如,在日本,出生的小孩是否是已结婚的夫妇之子女,亦即子女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一事,有记载于出生证明书上之义务。再者,在租税上给予单亲母亲减免的「寡妇扣除制度」,现在是以配偶死亡或离婚者为对象,由于未婚者并未被包含在内,因而有认为这是对于非婚生子女间接的差别待遇。棚村政行教授即提及「修法不应该局限于继承的差别待遇,有必要尽可能的站在小孩那一边,修正这些差别待遇」。
◎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历史
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会因为父母结婚与否而有差别,是来自明治31年、至今115年前开始所施行的民法规定。根据当时的资料,该规定是以「尽管要重视法律上的婚姻,但也承认没结婚所生的小孩有一定的继承权」的理由而制订出来的。其后,要求重新审思该法规的声浪不断高涨,除了平成8年的法制审议会曾对要求修法的呼声提出答辩外,3年前政府也整理出民法修正案。此外,针对此一民法规定,联合国的相关委员会曾多次呼吁,希望日本能修正法律,停止对非婚子生子女等各种情形的差别待遇。另一方面,也有反对意见认为「一旦修正该法规,会使得未婚生子的情况增加」或「可能会使结婚制度瓦解」,使得修正案无法推行。
◎违宪判决与法律修正
日本最高法院认定法律本身违反宪法的案件,这次是第九个案例。过去的案例的后续皆是导致了修法。包括最高法院昭和48年判决认为,在杀害父母或祖父母的情况下,刑罚远较普通杀人罪要来得重的尊属杀人罪之刑法规定违宪。以及针对平成17年就公职选举法中限制居住海外日本人的国政选举投票的规定,平成20年就取得日本国籍时要以父母结婚为条件的国籍法规定,也都做出了违宪判决。过去的这些案例中,包含在最高法院判决之前就已经修法完成的例子,结果都是针对被认定为违宪的法律加以修正。而这次也不例外,关于民法继承的规定亦将面临被修正检讨的命运。
◎今后动向
在本次违宪判决之后,日本法务省在详查判决内容之外,也将往民法修正的方向前进,并检讨删除被认定为「违宪」民法900条「非婚生子女的应继分,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的规定。有关此一规定,由于做为法务大臣谘询机关的法制审议会已在平成8年提出了修法的答辩,法务省决定本次即不再谘询法制审议会,直接进行作业。法务省的干部表示「有待民法修正案整理完成,尽可能尽早向国会提出」,如果早一点的话,以向秋季的临时国会提出修正案的方向,在政府部会与执政党之间进行调整。
但是,以自民党为首的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保守议员之间,也有担心认为「如果平等处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现在的结婚制度可能会崩解」,可以预想得到今后还有许多需要调整之处。
http://tieba.baidu.com/p/2580906477
日高法裁定非婚子女继承权减半违宪
已沿用110余年的歧视性规定或将被彻底废除
( 2013-09-10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大视野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认定,执行了110余年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减半”的民法规定违宪。最高法院大法庭在一起特别上诉案中裁定,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民法规定违反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属无效规定
本报驻东京记者张超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在一起特别上诉案中裁定,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民法规定违反宪法,属无效规定,并修改了1995年作出的“符合宪法”的判例。
为防止混乱,日本最高法院在作出裁定的同时,规定此前的继承案件不适用此次判决。据悉,日本有望最快在秋季的临时国会中提交民法修正案,修改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规定。然而,反对修法的保守派势力并不会轻易妥协。
日本现行民法沿用明治民法,已使用115年未做大的修改。9月4日的裁决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认定现行法律违反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也是日本最高法院第9次认定某法律违反宪法。日本媒体称此为历史性的违宪裁定。
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
日本现行民法第900条4号但书(带有特别意思的文书条款,指在规定了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的条款)规定,非婚子女的继承额为婚内子女的二分之一。日本现行民法沿用明治民法,战后未做大的修改。
此次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有两起遗产纠纷案。分别发生在2001年7月的东京都以及同年9月和歌山县。在这两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时,法院均认定民法符合宪法,判定非婚子女只能继承婚内子女继承额的一半。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不服判决,分别于今年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别上诉。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9月4日对两起案件统一作出裁定,参加审理的14名法官一致认为非婚子女继承权减半的规定违反宪法,将案件发回当地高法重新审理。此次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认定执行110余年的民法违宪。
时移世易废法呼声高涨
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定分为“判决”和“决定”两种,在违宪判定效力上不存在差别。与判决当庭宣读不同的是,决定是以文书的方式通知当事者。由于此次继承诉讼本来就是非公开的家庭法庭官司,因此采用了“决定”的方式
早在18年前,即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曾对类似案件作出过裁决,当时以民法“有尊重法律婚姻和保护婚内子女的目的,并没有显着的不合理”为由,认定民法中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规定符合宪法。此后的一些年中,日本最高法院小法庭又曾先后5次认定民法符合宪法。
与之相比,日本最高法院此次的“决定”认为:“如果不存在合理的理由,继承权存在差异就是违宪”。
裁决书称,目前,非婚子女人数有所增加,家族形态也呈多样化,国民观念也已改变。上世纪60年代起,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废除了对非婚子女差别对待的法律条款,近年来联合国也一再对日本政府提出劝告,建议废除相关条款。大法庭认为,“日本已经确立了将孩子作为个体尊重的家族观念”,孩子并没有能力选择父母,不能允许因父母没有结婚而使孩子权利受损。
已发生继承不会推倒重来
由于在此次涉及的两起诉讼中,被继承人分别死亡于2001年7和同年11月,距今已有12年。为了防止出现混乱,最高法决定虽然判定民法在2001年7月后就不符合宪法,但是也指出不应推翻2001年7月后已经生效的继承行为。日本媒体评论称,最高法院对“决定”的效力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点十分罕见。
“决定”称,此前的继承官司判决或协议都是在相关条文符合宪法的认识下达成的,如果这些继承行为也适用此决定的话,将会严重危害日本社会的稳定。
早稻田大学教授川岸令和称,不可能将此前所有的涉及非婚子女的继承官司推倒重来,最高法院为避免混乱采取了合理的办法,这样也照顾到了此前被定为“符合宪法”的裁决。立命馆大学教授二宫周平认为,“决定”强调了需将孩子作为个体给予尊重,但不支持重新分配遗产,造成非婚子女间继承权出现差异。二宫周平认为,最高法院大法庭本不用对“决定”的效力进行规定,是否重新分配应该交给当事人判断。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910/Articel11001GN.htm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展开关于「非婚生子女之遗产继承权」辩论
【法律 2013.8.1】
针对民法中规定「父母结婚与否涉及小孩能继承遗产的多寡」的法规,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双方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展开了辩论。
依据民法的规定,父母双方在未结婚情况下所生的小孩,也就是所谓的「非婚生子女」至多只能分到婚生子女的一半。对于该法规,在东京与和歌山的案件中,非婚生子女的男性与女性以「该规定违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为由提起控诉,于10日在最高法院大法庭中,双方展开辩论。」
非婚生子女一方的律师陈述「父母结不结婚与其子女的意愿无关,却因此遭到差别对待,是很不恰当的。随着事实婚(译注:指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具有实质婚姻性质的关系)的增加等等情形,关于家庭或结婚的价值观逐渐改变,其规定的存在意义已然丧失。」此外,东京的非婚生男性在法庭上则表示「我在童年或结婚时都曾因此感到自卑不安。不应该再有此等差别待遇了。」
对此,反方律师则说「应尊重法律上对于婚姻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国民对于家庭或婚姻的意识,也不能说有很大的变化。此案无需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曾在18年前,也就是平成7年,在大法庭进行审理并做出「未违宪」的判决。但此次于大法庭再度进行辩论,或有可能重新审视上次的判决。一般认为,最高法院会在今秋作出判定。如果判决该法规违宪的话,将有可能修正自明治时代以来的民法规定。
◎上诉女性表示「 差别待遇绝对是不合理的」
来自和歌山的40岁世代、提出上诉的女性,从前曾与父母及姊姊共4人一起生活。她表示在小学时,自己的父母一直未递交结婚证书,虽然知道父亲有别的妻子和小孩,但小时候并未因此承受来自周遭的差别待遇。之后,父亲只留下一张「 我的财产全交由你母亲处理」的便条后,就在10多年前过世了。 但是,由于便条并非是正式的遗书,所以造成遗产继承多寡的争议。
在最高法院的辩论后,她表示「当我知道自己只有2分之1的继承权时,感觉到自己的价值也只剩下一半。明明父母是自己无法选择的,却因此遭受到差别待遇,这绝对是不合理的事情。希望最高法院能藉此机会重新审视该法规。」另一方面,反方的婚生子女表示:「我们长期忍受精神上的痛苦生活着,法律的规定是我们的心灵支柱,我坚决反对认为非婚生子女也拥有平等继承权的说法。」
◎因为家族多样化,民法规定已不适用于现今的实际状况
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会因为父母结婚与否而有所差别,是来自明治31年、至今115年前开始所施行的民法规定。根据当时的资料,该规定是以「尽管要重视法律上的婚姻,但没结婚所生的小孩也被承认有一定的继承权」的理由而制订出来的。其后,要求重新审思该法规的声浪不断高涨,除了平成8年的法制审议会曾对要求修法的呼声提出答辩外,3年前国家也整理出民法修正案。 但是由于出现「一旦修正该法规,会使得未婚生子的情况增加」或「可能会使结婚制度瓦解」等反对意见,使得修正案至今仍无法推行。另一方面,针对该法规,包含今年5月在内,联合国的相关委员会曾多次呼吁,希望日本能修正法律,停止对非婚子生子女等各种情形的差别待遇。早稻田大学的家庭法专家、棚村政行教授表示:「由于在明治时代未能设想到多样化发展的现代家庭,使得法规无法适用于现今的实际情况。以父母有无结婚这种与小孩意愿无关的理由,而损及小孩继承权,我想已经是不能容许的事了。」
◎因规定而产生的差别待遇
另一方面,针对最高法院的辩论, 为改善非婚生子女面临的差别待遇问题所组成的「mnet・ 民法改正情报network」理事长坂本洋子表示: 「 因为法律对遗产继承权有差别待遇,也会导致『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遭受到差别待遇,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此一社会认知的产生。如果最高法院能判决该法规违宪,那应该对普及『 无论父母结婚与否,其小孩都是平等的』的意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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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举行辩论 可能修改私生子继承制度
中国网7月11日讯 据日本NHK网站7月10日报道,日本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婚生子女继承的遗产的一半, 10日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上,关于这一规定是否与宪法相违背,双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进行了辩论。
最高法院有可能会修改自明治时期以来延续至今的民法制度,最终结论备受瞩目。
按照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婚生子女继承的遗产的一半。
对此,东京都与和歌山县的民众控诉称:“这一规定是与宣扬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宪法相违背的”,10日在最高法院大法庭上,双方陈述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法庭辩论。
最高法院大法庭虽然于1996年作出判决称“法律重视婚姻因此并没有违反宪法“,但也有法官提出,“这是一个靠自己的力量怎样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它是违反宪法宗旨的”。法庭本身就存在意见上的分歧。
大法庭提供了一个平台以讨论是否有违宪法,可见最高法院有可能会重新修改民法规定。
预计最高法院将于今年秋天对判决结果进行公示,如果判定违反宪法,那么将迫使其对自1898年开始实行的民法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最终结果备受瞩目。
关于法律规定的“私生子”继承问题意见不一
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也就是“私生子”与婚生子女间的遗产继承差别的民法从日本明治时代起延续至今,已经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关于修改这项规定,“赞成”方与“反对”方均持有不同的意见。
1898年成立的明治民法中规定私生子只能继承遗产的一半,这是从“尊重婚姻,同时又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观点出发而做出的规定。
对此,有意见指出应对其进行修改,称“孩子不具有任何责任,这是不公平待遇”,“仅仅是依据父母是否结婚而进行区别对待,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这是为了保护法律上的婚姻,并没有什么不妥当”,“如果修改了法律规定就有可能破坏婚姻及家族制度”。
另一方面,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处于同居状态或者单亲母亲等家庭存在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厚生劳动省表示,去年新生“私生子”的人数增加了2万3000人,超过总数的2%。 (实习编译: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