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治聚焦 国内热点

国内热点

中国首例诉国企通信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案(附判决书)

全国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有果

我国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有公开的义务。

然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分公司在客户向其发出手机计费信息公开申请后,在长达15个工作日内不见任何答复,被客户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并限期向客户公开计费信息。

未获答复

市民起诉联通信息不公开

27岁的南阳市民王才,有一部南阳联通公司管理服务的号码为“130”开头的手机。去年,王才看到海南等地因电信公司计费问题引发的损害普通消费者事件后深受启发,于是,性格耿直的他为维护自身利益,于2010年7月19日向南阳联通公司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计时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

南阳联通公司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但迟迟未予答复。王才随后又多次电话联系均无回音。

2010年9月3日,王才决定打一场公益官司。他以南阳联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涉嫌信息不公开为由,一纸诉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阳联通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法院认定

通信企业属信息公开主体

庭审中,被告南阳联通公司首先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联通公司是企业法人,不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对于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王才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南阳联通解释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通信行业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至今为止也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解释将联通公司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行列,本案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可以申请公开。“但原告此次要求公开的计时计费系统检定证书显然不属于这一内容。这一证书不是联通公司在自身经营业务过程中自行制作或获取的,而是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能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按照相关规章,应该由其持有机关和发布部门公开,联通公司不是适格的公开主体。”南阳联通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韩珂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联通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也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10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法规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包括被告南阳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

激烈争辩

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检定

由于联通公司称自己并非计时计费检定报告的适格发布主体,因此在庭审中,双方还就通信企业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来检定、谁来发布结果发生了激烈争执。

南阳联通首先举出工业与信息化部一份《电信计费系统计费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证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向社会发布检定结果的部门是工信部和当地各地方通信管理局。”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工信部组织的检测和相关检测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要求联通公司提供由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质检证书。“1999年1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首次列入强检目录,所以工信部的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王才在法庭上称。

而南阳联通反驳称,计量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制定的目录当中原来并无“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如将该装置列入强检目录,只有国务院是有权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显然超越了职权,不能作为案件处理依据。

南阳联通进一步解释称,对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定义和范围的理解,一直以来国家各职能部委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商所使用的系统是“局用交换设备”,它中间包含了电话计费功能,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该局用交换机是否属于质监局发布的计时计费装置,作为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早已发布正式文件解释说不属于,并且强调“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联通公司只能遵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接受相关的检测。

联通公司最后称:“实际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直以来也未对我公司的交换设备进行过主动检测,相关规程也没有出台,这也是质监部门一直未对我公司机组进行检定的更深层的原因。基于以上理由,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

通信公司计时计费器应强制检定

10月28日,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南阳联通公司的说法。

法院指出,根据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尽管在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电子计时计费装置”未被列入,但该办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监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而《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里程计价表等各类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记”。

法院明确指出,信息产业部要求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对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南阳联通公司引为证据的工信部相关通知,只能属于部门内部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这个“通知”的规定和计量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只能按计量法的规定。

“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王才要求被告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计量法规定公开出具法定检测报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南阳联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王才公开由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诉讼费由南阳联通公司负担。

宣判后,南阳联通公司不服,表示将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案意点击 

  计费系统在电信行业中处于最重要的核心地位,运营商无论开展什么业务,都离不开计费系统的支持。曾有业内人士透露,运营商的计费系统问题颇多,而运营商明知计费缺陷却不整改,因为改动成本对于他们来说太大了,所以最后吃亏的只能是普通消费者。 

  当前,我国的移动通信行业仍处于垄断状态,凭借庞大的用户基数,每个移动运营商都赚得盆满钵满。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的移动运营商需要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一是对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任,二是对社会的公益责任,三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遵守义务。运营商只有承担起这些责任,才可能真正在将来的竞争中始终获得用户和社会的信赖。(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通讯员 曾庆朝 李靖�h)

通信计时计费“你”依法了吗?

20110903日,中国“首例”消费者诉通信国企联通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终于有了结果,人民法院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被判决在15个工作日内向王先生公开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并且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案件起因

去年几大中国通信国企接连发生的“计费门”事件让王先生对通信行业的计时计费感到质疑,遂于20100719日向南阳联通公司申请公开其2009年―2010年度计时计费系统装置依法在质监部门进行检测的检定证书。但南阳联通公司收到申请并未给出回复。

此外,王先生20100720日向南阳联通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作出答复,但王先生时隔多日并未得到答复。于是,王先生于2010090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南阳联通公开其计时计费系统装置在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检测的检定证书。

事隔一年  终有结果

20110903日,王先生拿到了人民法院的“(2010)宛龙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笔者公开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并且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件小结

该案也给通信企业提了个醒,通信企业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依法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往行政案子诉讼主体都是行政单位,而这一次是把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中国联通公司作为了行政案件的被告。(编稿 张英姿)

来源:《南方都市网》

 

消费者告南阳联通不履行信息公开案胜诉 国内属“首例”

 

916日,本网多次报道的消费维权当事人“王先生”再次传来好消息。他说,自己告通信国企联通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终于有了结果,我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被判决在15个工作日内向王先生公开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并且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2010年,中国通信国企接连发生了的“计费门”事件,让经常维权的王先生对通信行业的计时计费感到质疑。在去年719日,他向南阳联通公司申请公开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度计时计费系统装置依法在质监部门进行检测的检定证书。但是南阳联通公司收到申请后,并未给出回复。同时,王先生还向南阳联通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时隔多日,王先生并未收到答复。于是,王先生于去年93日依法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南阳联通公开其计时计费系统装置在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检测的检定证书。

经过漫长的等待,今年93日,王先生拿到了卧龙区人民法院的“(2010)宛龙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开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并且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据有多年消费维权经验的王先生说,该案给所有通信企业提了个醒,通信企业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依法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定。此外,以往行政案子诉讼主体都是行政单位,而这一次是把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中国联通公司作为了行政案件的被告。据了解,消费者诉南阳联通不履行信息公开案胜诉,这样的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

来源:《南阳网》

 

乱计电话费河南一年多收1亿

 

质监局抽检发现话单差错率超标千倍九成以上都属人为原因造成

话单差错率是衡量电信运营商电话计费是否有问题的关键指标。早在1995年,当时的国家邮电部就对此做出明文规定:话单差错率应低于万分之一,即1万张话单里最多有1张错误话单。

然而根据河南省质监部门抽检结果,2004年该省的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话单差错率达到了122%,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一年至少多收费1亿元。

铁通、联通、网通、移动多数运营商都有问题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20044月和20054月,河南省质监局先后两次对省内的电话计时计费系统进行了抽检。

质监局提供的抽检情况统计表显示,20044月,河南省质监局共抽检了1539张计费话单,其中应收金额为74185元,但是运营商实收金额为75386元,多收费比率达到了162%。

河南省质监局计量处副处长苗瑜介绍,河南全省一年的电信业务收入约为300亿元,按照多收费比率162%来推算,然后除去电话月租、日常管理运营费用在内,保守估计全省几大电信运营商当年至少多收费1亿元。

从质监局提供的抽检情况统计表来看,2004年河南省的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话单差错率达到了122%,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具体来看,几大公司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河南铁通为319%、河南联通为193%、河南网通为145%、河南移动为114%、河南电信为00%。

话单格式五花八门话吧计费问题突出据苗瑜介绍,当前河南省几大电信运营商的话单差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时刻不准。如铁通南阳分公司的一台计费装置时钟误差为66秒,超过标准中最大规定值的两倍多,这样将导致按时段优惠的话费计算不对;通话时间不准。全省各公司检查话单平均通话时间误差小于02秒,但有的话单计时不准,如河南网通最大误差达到了2秒,导致收费不准;话费计算不准。如联通信阳分公司在同一时段同一主、被叫号码,连续拨打几个电话的话单中计费费率不一样;有漏话单,多收费话单,还有极个别分公司的某些业务不对用户提供计费话单,如新乡联通公司的CDMA手机的部分用户;

话单信息量及格式不规范统一。同一公司各分公司打印话单格式五花八门,有的分公司打印的通话信息不全,通话时刻不带秒,短时间通话无法判断是否是重话单;

手机资费标准不公开透明。客户无法查到相应通话种类的资费标准,不知道自己相应通话的话费收取有无问题,因而无法投诉;

某些公司内部不同地域资费标准不一致。非IP长途有按每6秒为一个计费单位计费的,也有按每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计费的。有的公司内,不同的分公司对同一种通话业务资费也不一样;

此外,宾馆及话吧的计时计费问题更多,不合格率高达7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运营商有意为代理方设置高通话费率的情况。

运营商整改后问题仍在行业主管部门未作评论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肖继业告诉记者,2004年的抽检结束后,质监局随即将结果向各家运营商进行了面对面的反馈,各运营商随后开始整改,从2005年的检查结果看,省内在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都有了一定提高。

尽管如此,河南省几大电信运营商在电话计时计费方面的问题仍然突出。从2005年的抽检情况统计表来看,有些公司话单差错率依然严重超标。按照河南省质监局的分析,电信运营商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90%以上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高炬告诉记者,由于电信行业涉及的用户群非常庞大,加上行业本身突飞猛进的发展,客观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只有电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才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问题。

至于河南省质监局公布的抽检结果,高炬表示近期将会给予一个正面答复,目前尚不便评论。

来源:《新华社》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