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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最高法: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新京报网即时报道(记者 邢世伟)昨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新闻背景

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生效判决

7 17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面对生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文章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21/1810616_0.shtml

 

陕西国土厅败诉后否决民告官案法院判决

7 17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2005 35 ,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败诉方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3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 , 这 分 明 是 省 国 土 厅 的 ‘ 判 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表示,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知,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显系违法,要求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因此,省国土厅对樊占飞新的“判决”及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对此,西安市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确实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但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则由司法权力加以考量,省高院明确认定发给李钊《采矿许可证》于法无据,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行政职能部门只能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采矿许可证》发给北窑湾煤矿。“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 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有何隐情

早在2002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规范或违法行政行为。

2005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杨颇为警惕地问记者:了解这个干什么?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他指出,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才能维护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文章来源:http://news.sina.com.cn/c/ 2010-07-19 /022520705677.shtml

 

陕西榆林矿工与村民械斗共造成87人受伤

本报榆林讯 (记者 张有效)记者昨日从横山县有关部门获悉,17日发生在横山波罗镇的矿工与村民械斗事件共造成87人受伤,其中受伤群众63人,煤矿矿工24人。目前,械斗事件8名组织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已经被警方刑拘。

据介绍,17日上午8时许,波罗镇樊河村100多名村民手持铁锨等到山东煤矿,砸开主井口绞车房院门,进入院子阻挡生产。山东煤矿遂组织70多名矿工持洋镐把子,将村民赶出,最后发生持械斗殴。经核实,樊河村受伤群众63人,山东煤矿受伤矿工24人,伤者已被送医治疗。西安的医学专家已于18日下午2时抵达横山,对6名重伤者展开联合救治。

事件发生后,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市长胡志强作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伤者,对造成此事件的责任人迅速展开调查。

目前,由横山县县级领导任组长的七个工作组已经开展工作。山东煤矿已停止了一切生产和销售行为。18日上午,横山县召开了煤炭整顿安排部署会,决定对凡是不符合政策和矿群矛盾突出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

事件发生后,横山县公安机关迅速抽调警力,封闭厂区,控制矿方、樊河村主要负责人及煤矿民爆品,严防事态扩大。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等四部门正联手调查本次斗殴事件的参与者和幕后操控者。

文章来源:http://news.sina.com.cn/c/ 2010-07-19 /022117825742s.shtml

 

魏英杰:国土厅何以公然推翻法院判决

第一视点

从陕西省国土厅的行为表现来看,这个部门之所以不惜以行政权力对抗司法权威,除了不肯承认错误的缘故,恐怕更多还是出于利益所致

真乃咄咄怪事!陕西榆林市有个北窑湾煤矿,原属集体性质,却被人以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从省国土厅手中获得新《采矿许可证》,集体矿权转眼变成私人所有。

更匪夷所思的是,经过一番行政诉讼,原煤矿负责人和村民终于告赢省国土厅,法院判决:省国土厅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另一当事人骗取相关许可证显系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你知道结果怎么样吗?省国土厅不仅不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反倒召开所谓协调会,公然推翻了法院判决!(719日《经济参考报》)

一个集体煤矿竟然可以这样被转手,已是天下奇闻;一家省级行政部门被人“骗”了还不更正,反倒死心塌地地维护违法者的利益,也是世所罕见;一起“民告官”官司原本胜负已定,败诉方却拒不执行,乃至蛮横地凭借手中行政权力去推翻司法判决,更是令人咋舌。这桩案件所暴露的问题及其根源,实在值得深思。

从事件本身来看,一个私人老板通过非法手段占取价值数亿元的集体煤矿,却有行政权力为其撑腰,这既印证了当下存在官商勾结,联手侵占国有(集体)资产、侵犯老百姓利益的部分事实。再从省国土厅的行为表现来看,这个部门之所以不惜以行政权力对抗司法权威,除了不肯承认错误的缘故,恐怕更多还是出于利益所致。大家都知道,现代“民告官”告的是行政部门而非官员个人,这就是说即便官司败诉,也是由行政部门来承担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仍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就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必有黑幕,而不再单纯是一种权力的傲慢所致。据悉,省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由此可见,这未必是有关部门牛到什么程度,而可能是其中个别官员利欲熏心,绑架了行政权力。

当然也要看到,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尊重,还和司法部门长期以来从属于行政权力,沦为行政序列中的一枚棋子不无相关。司法部门要看行政权力的眼色行事,这是“民告官”不好告,告了也难赢,赢了也难执行的最大症结所在。所以在这桩案件中,司法判决倒在了行政权力脚下,可谓水到渠成,势在必然。肆无忌惮的“权贵资本”,利欲熏心的行政官员,再加上不独立的司法体系,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横冲直撞。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背景下,前述司法判决要获得执行,终究可能还是要靠更大的行政权力的介入,如此才能结束这一场闹剧。遗憾的是,通过权力对权力的驯服来实现正义,而不是由法律来裁定是非、惩恶扬善,这毕竟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体现与追求目标。

文章来源: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0_07/20/1799497_0.shtml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