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14权利 知情权居首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公告发布后,舆论普遍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权利界定叫好,但深圳晶报刊登的评论认为,公告所说的权利多是关于纳税程序方面的,而不是实体的。这样的权利义务,本质上就是:“公民程序上拥有排队权利去履行实体上纳税义务”。评论认为,纳税人不仅需要程序上的权利保障,更需要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对等。
纳税人十四项权利
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 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 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十项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 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 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2009-12-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48/n8136653/9371270.html
【十问】为什么民众不以偷税为耻?
单方面制定的税收,不可能具有权威性和正当性。对此,人们往往采取消极抵抗的方式,尽可能偷税漏税,或者行贿。既然纳税人被强制征税,他们也就普遍不以偷税为耻,也不以行贿为耻
自1995年以来,我国税收连续12年平均增长20%,而GDP平均每年增长却不到10%。全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增长,更低于GDP的增长率。
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许多民营企业经营不善,有的甚至陷入困境而亏损倒闭。不少城乡居民下岗,失去了收入来源。而截止到2008年7月,全国财政收入依然比2007年增长了26%。
我们为什么要向政府交税?政府为何要收税?中国的税负重不重?对如此快速增长的税收的使用,中国公民能不能监督,如何监督?
去年底以来,北京的NGO――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编写了《2008公民税权手册》一书,从税收的本质和来源入手,向公民进行“税”的普及,并探讨目前中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本刊就此采访了该书主编、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岑科。
受访人:岑科(研究员)
采访人:实习记者 陈小瑾
1.我们习惯说“中国政府养活了13亿人口”,而你这本书则希望所有人有一个意识:是我们交的税养活了政府。为什么?
岑科:税的本质,是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体现的是政府和民众的一种交易关系。当然,在历史上――包括今天的世界,某些国家的政府和民众之间确实不是交易关系,而是某种程度的掠夺与被掠夺关系。但那不是正常的税收关系。
在现代文明社会,政府的角色是向民众征收税款,同时负责提供一系列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公路、街道、路灯、治安、消防、环保等等。本质上,这是一种交易。
2.一般中国人理解个人所得税是交税,其实这笔税收只占中国税收总额的10%不到,我们还交了哪些税?
岑科:在中国,所有商品标价实行的是含税价,价格中包括了国家征收的税金――可能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可能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所以无论是谁,每买一件商品就在向政府交一次税。例如如果花100元买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
此外,人们在生活中的其他场合也可能交税。例如,当你的工资收入超出一定标准,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买车,要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如果你买房、卖房,要交相关的契税、印花税,也可能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你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税就更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可以说,在生活中的每一天、每一个角落,税收无处不在。人人都是纳税人。
3.“税负的痛苦取决于政府如何使用税收,而不是税率”,这句话如何理解?
岑科:发达国家中有高税国家,比如瑞典,税收占GDP的51%;也有低税国家,比如美国,税收占GDP的27%。但无论是高税还是低税,他们税收的主要用途都是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健和公共服务。这些功能一般占税收总额的70%-80%。而政府成本相对较少。
中国正相反,这些支出的比例只占税收总额的25%,大量税收被政府自身消耗了。
本次全国政协大会上,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学教授冯培恩委员列举了公务用车消费、公款吃喝消费、公费出国消费、政府会议消费、“政绩工程”和办公楼建设消费、能源和资源消费等六种政府消费行为,例如公务用车方面,他调查认为我国目前大约有400万辆公车,每年消耗超过2000多亿元,其中真正用于公务的约占1/3;公费出国、公款吃喝每年各不少于2000个亿,至少吃掉一个三峡工程。
4.和这些高税率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税收只占GDP的20%,为什么人们却怨声载道?
岑科:发达国家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因为公民纳税后享受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水平很高,相当于交的税得到了返还。中国正好相反,老百姓纳税之后,政府提供的福利很少,很多人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缺乏生活保障,所以,名义税负低,但是实际税负很高。
瑞典、丹麦和法国等国家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健和一般公共服务是花钱最多的4项,共占去全部支出的近80%。尤其是社会保障,在这3个国家的财政支出中都占到42%以上的比例;而教育、医疗支出,合计起来也都占到总支出的25%以上。这意味着民众的社会福利保障非常高。把社保、教育、医疗、环保等公共事务支出加起来,占到了瑞典等国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
中国的9亿农民,基本没有医疗保障。医院的条件越来越好,但收费也越来越高,许多农民因此看不起病。教育方面,年年有考上大学却因缴不起学费而无缘读书的报道。中国有上千万的失业者,得到失业救济的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民众享受的公共福利较少。
5.书中阐释了一些概念比如“明税”(就是法律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暗税”(就是政府在税务部门之外,通过其他渠道向老百姓取得的收入,例如各种罚款、收费)等,在中国,除了税收以外,政府还有哪些其他收入?
岑科:主要还有行政收费、土地出让收益、垄断行业收入等。
根据2005年经济普查,中国的行政收费中,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5个部门,加上法院,共收取费用9724亿。全体政府部门大约收取行政费用12500亿。
除了行政收费以外,中国的地方政府还有一个重大的预算外收入,就是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6年全国的土地出让金约为7700亿,与土地出让价格相比,农民的土地补偿金额大约只有10%。政府净收益7000亿。
在正常税收之外,政府还掌握了一些垄断企业,包括电信、石油、金融等。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政府保护的垄断地位而获得巨额利润。我们估计其数额在2000亿元以上。
各种暗税加起来,足以让中国的名义税负增加10个百分点。
6.2009年全国公务员考试报名者多达百万,供需比年年提高,你怎么看待这种公务员报考的火热现象?
岑科:公务员成为社会就业的热点不是好事。道理很简单:政府不直接创造财富,而企业却是实实在在地创造价值;官员致力于讨好上级,企业家却要讨好消费者。当更多的就业者希望从市场转向政府时,表明这个社会的创业环境正在恶化,生产财富的动力正在衰减。
7.你的书中写到,“如果纳税人对税收使用无法监管,那么纳税并不光荣”。如何理解?我知道其实现实生活里人们的交税意识很弱,常有偷税漏税发生。
岑科:不能监管的税收,严格地说不是“税收”,而是掠夺。被掠夺当然谈不上光荣。
这是由现行税收体制的弊端决定的。现代国家都有一整套的公民授权、监督、运作税收的方案,而中国的税收往往是行政部门主导,制定和征税成为行政部门不可控制的权力。
单方面制定的税收,不可能具有权威性和正当性。只有政府首先依照合法的程序,在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确定税收的种类和额度,然后才谈得上公民的纳税义务。对于未经合法程序确立的税收,公民本不应有任何纳税的义务,更谈不上什么纳税意识。
对此,人们往往采取消极抵抗的方式,就是尽可能偷税漏税,或者是为了少缴税向有关官员行贿。既然纳税人被强制征税,他们也就普遍不以偷税为耻,也不以行贿为耻。
8.中国公民对税收的审核和监督如何体现?
岑科:从名义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民意实体,帮助纳税人监督政府的收支活动,促使政府高效廉洁地为纳税人服务,是它的职责。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审议,但从具体议程看,离“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这一目标相差很远。例如每年开人代会时,代表们审议政府预算的时间最多一天,甚至不到一天;会议公布的预算报告只有几页纸,内容大而化之;具体的预算文本不发给代表,由代表团长掌握;有些地方虽把详细文本发给代表,但会后都要收回;等等。这样的审议,不可能达到了解政府支出状况、提出改进意见的效果。
人民代表大会尚且如此,其他方式能起到多大监督作用呢?
9.和国外相比,中国的财政支出情况如何?
岑科:有研究指出,在过去几年中,与美国、法国、瑞典、丹麦等发达国家用于公共福利的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80%到90%)相比,中国财政的公共福利支出非常欠缺(约占总支出的50%)。2003年,美国公共医疗投入占GDP的比重是13.9%,而中国只有4.5%;2005年,我国的公共教育投入占GDP的2.8%,排在世界各国的末尾――比非洲穷国乌干达还低。
在行政开支方面,以2006年为例,中国政府的预算内行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8.73%,远远高于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以及美国的9.9%。如果加上预算外支出,有学者估计,中国政府的实际公务支出至少占政府全部支出的30%以上。
10.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弊端有哪些?
岑科:不经纳税人同意,政府单方面制定税收种类和税收标准,并强制征收,而且不向公众提供对于税收的申诉和抗辩渠道,是目前中国税制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所有其他税收问题产生的根源。
在税收立法上,存在着行政法规多、国家立法少,以行政立法取代国家立法的状况,结果是,征税的行政本位突出,没有国家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据,使得税收的合法性不足。在实际运作中,有大量“暗税”,其运作过程非常混乱和随意。
这些弊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第一,政府的征收成本特别高,达到了西方国家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第二,税收的额外负担很高,对企业、纳税人造成了极大困扰。在税收征管大军的征稽下,大多数企业穷于应付,不得不采取消极抵制的方式与政府周旋;第三,一些暴力执法式征管和变相征管等政府不良行为,恶化了官民关系和社会秩序,对政府形象造成了巨大损害。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3月16日,第152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