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发通知制止将违法人员游街示众行为
昨日(25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省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今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从全国情况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
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有关媒体分别对上述情况予以曝光,多家网站予以转载,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发生的上述问题,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昨日,河南省公安厅在转发公安部通知的同时规定,今后,凡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大河报)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底,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随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此事曾引起极大争议。如今,东莞市清溪镇也面临着这样的处境。针对该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的行为,很多网友认为过分。此话题如正成为猫扑网的热门,并上了首页。
号称“中国最大的图文分享平台”的猫扑网,将一条名为《警方扫黄令人吃惊:公开展示是否过分》的帖子放在了网站的首页。这条帖子叙述了这样一件事:7月3日晚,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7月5日,本地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帖子对公布涉嫌卖淫女子照片的行为提出质疑。
记者在本地媒体上看到了清溪广电站的报道原文:“7月5日上午,记者在三中派出所看到了这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莫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一直沉默不语。据民警介绍,行动当晚,执法人员在对一出租屋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两对男女莫某和李某,汪某和吴某涉嫌卖淫嫖娼,并当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审讯,4名违法人员对其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本地网络媒体不仅交代了事情的经过,还公布了被抓获的两名涉嫌卖淫女的3张照片。不同的是,有的网站对其面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有的则未经处理直接在网上发布,其衣着、相貌、神情均清晰可见。猫扑网的上述帖子转载了这三张图片,图片未经任何处理。
这条帖子发表后,立即引起网民关注。截至昨晚7时,帖子的点击率已超过23万人次,回复超过千条。从网友们的回复来看,不少网友认为公开照片的行为很过分,如网友“嘘嘘星星”就表示“强烈反对”,认为两人还都是年龄不大的孩子,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
相关评论:有一种暴力执法叫游街
警方本身为执法部门,将卖淫女示众,甚至游街,其水平之低下,与“竭力伸长脖子”的看客,并无二致,甚至更低。
如果不是《南方日报》报道了此事,我简直不敢相信这些照片是真的:广东东莞清溪镇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两女子双脚赤裸,双手被长绳牵着走在街上。这不是典型的游街吗。
也是在几天前,武昌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警方将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实名曝光。再往前追溯的话,相关事例更多。卖淫,是犯罪的一种,凡犯罪行为,均要依法打击,这,并无疑问。问题在于,警方为何动辄就要公布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姓名等等呢?难道,将卖淫女示众,是为了满足看客?对于示众与看客,
警方一定不承认将妓女嫖客示众是为了满足看客,肯定也不承认这样做是为了展示他们打击卖淫嫖娼的成果吧。
在法治国家,一切要依法而行,扫黄也一样。如何打击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本没有示众这一说。示众,显然是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而用示众的手法,来羞辱涉案人员,显然是侵犯了人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完全错误的,且不利于她们改过自新。采用游街这样极端的示众手段,更是大错特错。说游街是一种暴力执法,毫不为过。
警方本身为执法部门,将卖淫女示众,甚至游街,其水平之低下,与“竭力伸长脖子”的看客,并无二致,甚至更低。如此执法犯法,是法治时代、公民社会的悲哀。
文章来源:http://news.163.com/10/
绳牵卖淫女游街让其无法回头是岸
就在前两天,武汉警方将卖淫嫖娼人员以实名制的方式进行书面公告一事,就曾引来公众的一片质疑声。大多数公众认为这种以恶制恶、以毒攻毒的做法,是公权对私权的恣意侵犯。然而,相比东莞将卖淫女进行赤脚游街,武汉的做法只是“小巫见大巫”,要低调许多。
不可否认,卖淫嫖娼现象,是滋生和潜伏在当今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这颗毒瘤不除,社会风化道德,百姓的生活,都将受到影响,鉴于此,警方应该重拳予以打击取缔。但是,将卖淫女双手紧铐,身上套以绳索,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游街示众,这更像是在玩一种“遛人”的游戏。
东莞警方这样做,显然是把卖淫女子不当人看,更没有当成女人看,而是对两位女性嫌疑犯人格侮辱,是对人尊严的任意践踏。而东莞警方将卖淫女游街示众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软暴力”,有时要比暴力执法更让人可怕。
这种“软暴力”,侵犯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隐私权。卖淫嫖娼行为固然可恶甚至可耻,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她们还有一个身份是公民,其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将卖淫女进行游街示众的同时,也将她们的个人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了,是将她们的尊严抛诸于市,任人践踏。也许,对于她们来说,个人隐私的泄露,尊严的伤害,比失去自由甚至皮肉受苦更可怕。更何况,卖淫嫖娼者均受到了处罚,已为自己的丑恶行为付出了代价,再对其进行游街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并且,这种“软暴力”,有可能还会将卖淫嫖娼人员推向违法的深渊。可以想象,如果在法律的教育和社会的帮助下,一些卖淫嫖娼人员一定会被感化,从而选择“回头上岸”、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靠体面的劳动,有尊严的养活自己。然而,将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游街示众,无疑是倡导社会群体排斥他们,孤立他们,使他们无法“上岸”,只得破罐子破摔,在卖淫嫖娼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这不是警方扫黄想要的结果,更不是民众想看到的结局。
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示众,这样的一种“软暴力”在警示社会的同时,更是伤害了当事人的尊严,侵犯了其隐私。并且,这样的一种方式,对当事人而言,不但起不到“治病救人”的效果,社会的孤立,只会让当事人的境遇越来越糟。
文章来源:http://new.spn.com.cn/post/t-8_t2-3_nid-362413.html
禁让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还涉黄者以尊严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将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当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较大,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而湖北省武汉则实行“嫖娼实名制”,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示卖淫嫖娼等涉黄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将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公示卖淫嫖娼者涉黄信息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和民的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 ,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当今,在卖淫嫖娼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时,警方采取实名曝光或牵绳游街示众的举措并不能有效阻止此类现象发生。
我国的法律视卖淫嫖娼为非法,因此依法对于该类行为进行打击实在是无可厚非。但对于实名曝光和牵绳游街等 做法实在有损人格尊严。
卖淫嫖娼的行为虽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耻,也确实有伤社会风化,触犯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 法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但此类行为毕竟是一种总体情节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与触犯刑律的犯罪甚至重罪相比,绝对不可等量齐观。中央对业已判处死刑的罪犯尚且禁止实行“游街示众”,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也早已做出已决犯或者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 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的规定。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我们对待尚不构成犯罪的普通违法者或者仅仅是违法行为的嫌疑人,则当然更应当纳入“严禁”之列了。违反此类禁令的,自然应当视作是一种执法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况且,我国宪法也 早已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做出了规定,还特别强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卖淫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打击是应有之义。卖淫现象的成因极其复杂,它根源于人性的某些弱点,又往往 附着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绝对不能满足于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治理。
示众羞辱与法治格格不入,可惜却仿佛是我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让社会纯洁,恢复起码
的道德感,包括公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在内,都有大量最基 础最迫切的工作要做,而羞辱社会成员显然只能适得其反。
古老野蛮的示众羞辱“刑罚”,是示众羞辱式曝光本身天生的野蛮和违法气息。
小姐、嫖客也是人,也是享有完整人身权利的个体,需要得到应有尊重,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坚决禁止将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这是完全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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