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此案争议的三间房
18年诉讼,四级法院作出30多份裁判和文书
本报记者 马如钢 文/图
●一起并不复杂的房产纠纷,早就可以了结,却人为地生出系列咄咄怪事
●民事、行政相互交织,惊动四级法院,历时18年,作出30多份裁判及文书
●各级判决互相矛盾,房产证撤销了再办理,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此案让法学专家震惊,成为一些重点大学课堂上的典型案例
●一起并不复杂的房产纠纷,早就可以了结,却人为地生出系列咄咄怪事
●民事、行政相互交织,惊动四级法院,历时18年,作出30多份裁判及文书
●各级判决互相矛盾,房产证撤销了再办理,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此案让法学专家震惊,成为一些重点大学课堂上的典型案例
事件回放
三间房屋归属引发18年诉讼,至今仍未结束
造假引发两种诉讼
引起争议的三间房屋位于焦作市解放东路20号(原63号)。
1983年6月,焦作市纺织局在中房公司购得此房,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同年,该局把房子交于下属供销经理部(后更名为焦作市纺织供销公司、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使用。第二年,该局又将此房移交下属焦作市纺织实业公司(后更名为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使用。1988年10月,纺织局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实业公司交购房款3万元,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未过户。此房一直是实业公司使用。
1992年12月,纺织供销公司涂改纺织局购房收据记账联,在单位一栏“市纺织局”后面用铅笔添加了“(供销经理部)”,后又将“(供销经理部)”括号取消,到中房公司骗取了房屋买卖契纸。
供销公司有了造假的“记账联”和骗取的买卖契纸,背着纺织局和影视公司,到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1993年1月将此房卖给了高永善,高永善在焦作市房管局领取了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
高永善手持房证讨要此房,影视公司拒绝搬出,引发了纠纷。
1993年5月11日,高永善一纸诉状将纺织集团和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纺织集团履约,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受理开庭。在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影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给纺织集团和高永善颁发的12161号、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
至此,一场行政、民事交织的“超级马拉松诉讼”拉开了帷幕。
1994年3月31日,山阳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了焦作市房管局给纺织集团颁发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认为高永善持有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自动丧失法律效力。同年8月17日,该法院作出此案的民事判决,判决63号房屋所有权归影视公司。
一审的两种诉讼判决,对纺织集团造假骗取买卖契纸查明认定,认定焦作市房管局办证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后,参与诉讼的五方当事人,除纺织局外,4方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判决相矛盾 诉讼进怪圈
1995年6月,焦作中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维持了房管局给纺织集团颁发的12161号,撤销了房管局给高永善颁发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8月,该院接着作出民事终审507号民事判决,判决此房归纺织集团所有,纺织局与影视公司的买卖关系无效。
二审“行政、民事”作出与一审“行政、民事”相反的判决结果,使诉讼进入了无休止的怪圈。
1997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豫法行再字第0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房管局颁发的12161号、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责令房管局重新确权。
此判决认定焦作市房管局以纺织集团提供的“证据”与产权所有证不对照的买卖契约,以及涂改后的购房付款凭证(记账联),为其办理12161号、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故作出此判决。
这份行政判决各方服判,生效至今已13年。
此时,二审民事诉讼还在进行中,1998年7月,焦作中院裁定中止“507号”民事判决执行,决定再审。同月,中院将此案发还山阳区法院重审,使民事诉讼又回到了原起点。
这场诉讼“行政、民事”交织重合,谁先谁后,怎样运用司法程序,我国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于是,这场诉讼便出现了先行政、后民事,先民事、后行政的司法程序,审理中“行政”等“民事”,“民事”等“行政”,有的判决一等一年多,有的等了近5年才做出判决。
梳理“四级法院”历经18年作出的30多份裁判及文书,其中行政裁判11份,民事裁判14份,两种判决有60%超期审判,民事判决100%存在错误,至今无一生效。
法院的矛盾判决是产生“超级马拉松”诉讼的主因。
行政判决撤销了12161号、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焦作市房管局依据山阳区法院“507”号民事判决,又给纺织集团公司办理了15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继后,该局又给高永善办理了0230101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同一处房产,房管局竟给办理了四个房证。法院的矛盾裁判给房管局重新办理房证提供了“依据”。纺织集团和高永善有了新的房证,便可申诉成功。
于是,这场诉讼出现了没完没了的办证,没完没了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
1月9日,一位老法官说:“这场诉讼并不复杂,一审、二审、再审就可以了结此案,纺织集团公司造假骗取买卖契纸证据确凿,法院已查明认定,行政判决已撤销两个房证,且各方服判生效至今,影视公司和纺织集团、高永善的法律关系已消失,当事人再以同一理由、同一证据重新起诉,法院驳回就行了。”
然而,法院对这场诉讼并没有 “放手”,反而愈演愈烈。
省检察院抗诉没被采纳
1997年7月,影视公司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二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15672号房屋所有权证。
1998年11月,焦作中院作出(1997)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15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纺织集团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该院行政裁定中止诉讼,等候山阳区法院民事重审结果,这一等就是4年多。
2001年11月,山阳法院作出民事重审“160号”判决,判决纺织集团将争议房过户给高永善,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从20号房(原63号)搬出,交于高永善。影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焦作中院。2002年1月,焦作中院作出(2002)焦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4月,省高院作出(2002)豫法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撤销山阳区法院一审“8号”行政判决,确认15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
到此,这场诉讼行政、民事终于有了“统一”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的“统一”是在生效行政判决之后产生的。
无奈,影视公司从20号房搬出,走上上访控告之路。
2002年9月11日,省检察院对焦作中院“251号”民事判决抗诉,省检察院认为,省高院的判决认定房管局发证违反有关规定,判决将12161号、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撤销,且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此判决之后重审本案的两级法院对这个已被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不予认可,显然是错误的,省检察院还认定“251号”民事判决中两个方面的错误。
焦作中院对省检抗诉不采纳,也不说明不采纳理由,于2003年7月又作出(2003)焦民再字第32号判决,维持了“251号”民事判决。
影视公司经过几年的申诉控告,2009年8月21日,省高院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山阳区法院重审判决,撤销了焦作中院“251号”民事判决和“32号”民事判决,判决纺织集团与高永善的房屋买卖契纸无效。
去年3月,经执行回转,此房又重新回到影视公司手中,但这场诉讼并没有结束,高永善手持新办理的0230101602号房证,到最高法院申诉成功,最高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
1月17日,影视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给高永善颁发的0230101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当天,焦作两级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仍在努力立案。
焦作市房管局给纺织集团颁发的15672号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撤销(正在审理中),新的房证又将引发第三轮的行政诉讼。
此案引起法学界关注
初闻此案,姜明安很震惊。
一个案件咋会一轮又一轮的诉讼没完没了呢?这位北大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行政法制定的参与者倍感责任重大,牵头展开学术研讨。
1996年12月26日,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全国人大等30多位法学专家、教授、法官等,在北大法学院会议室专题研讨焦作房产纠纷案。会后,法学权威们纷纷撰文评述此案。
2005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王贵松主编的《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一书,经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国家重点大学还将此案列为课堂上的典型案例,网评火热。
姜明安为此书写序,通过此案揭示出我国法治机制的一些缺陷。
法院就一个案件、一个问题一旦作出裁判,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应再次受理,当事人无视法院裁判重新诉讼,法院再次受理,并且不受原判决的约束再次裁判,致使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得不到保障。
就本案而言,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如何处理,我国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的法律原则、精神早已存在,法官应发掘法律原则,精神来弥补法律的缺陷,不是机械的、随意的自由使用裁判权。
本案久拖未结,有关机制对该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迟迟未作出法律解释。司法监督机制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大大超过了审判时限,时至今日无人过问,这是我国法治信息系统不通畅,反应不灵敏所致。
焦作一位资深老法官说:“此案纺织集团造假骗取买卖契纸行为属恶意诉讼,只不过纺织集团公司将诉讼转移到高永善一方,可以说,没有这个造假骗取的买卖契纸,就没有这场纠纷,也没有这场没完没了的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何兵撰文《正义为何迟迟不到》,文中说,司法的审判如果给当事人形成造假不造假无所谓,“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印象,法院就从正义的源泉论为赌博的乐园。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在《先“民”后“行”行不通》一文中指出,从本案审理中可以看出,先“民”后“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说都是做不到的,如果不顾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的存在,反就民事纠纷作出判决,则两个法律效力的决定将同时存在。不仅实际存在的争议难以解决,而且会引起新的更为严重的矛盾。
姜明安建议,必须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或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行政附带民事制度,才能使行政、民事争议交织重合的情况得以解决。
这场诉讼没有赢家
18年诉讼,各方当事人都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煎熬。
1月4日,焦作市影视公司法定负责人冯德洲拿出30多份裁判及文书,上秤一称,竟有2公斤多。他说这都能上“吉尼斯纪录”了。
老冯说:“这场‘ 超级马拉松诉讼’直接导致影视公司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倒闭,职工失业。”
18年,冯德洲上百次赴省、进京上访控告,从住旅馆变成住地下室,从吃饭馆变成啃干馒头、吃方便面,曾富裕的家庭已捉襟见肘。
18年,老冯唯一的收获,就是从不懂法变成了法律人。
18年,焦作市纺织局早已被撤销,划归市经贸委,经贸委被合并,焦作市人民政府成为当事人,2002年4月省高院“2-1”号行政判决错漏列了当事人,将已撤销的纺织局列为当事人,致使判决无法送达当事人。
18年,四级法院作出30多份裁判及文书,仅参与此案审理的法官就有100多人(次),浪费了 有限的法律资源。北大博士生毕雁英撰文《法官与判决》中说:焦作房产纠纷一案走到今天,其中既有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法官滥用裁判权的因素,最终导致对当事人和法官自身都失去了对司法判决应有的尊重。
记者曾两次电话联系高永善要求采访,被高拒绝。焦作市房管局法制科郭科长对记者说,他刚来一个月,什么都不了解。焦作市纺织集团负责人李守信告诉记者,他已患股骨头坏死病,正在治疗,不能接受采访。
1月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一位女士让记者找负责宣传的高主任。记者联系多次,无人接听电话,两天后终于联系到高主任,他说,此案省高院正在再审,就是找到审理此案的法官,没有卷宗,他也不会接受采访。
人生有几个18年,各方当事人的大好人生竟在诉讼中无情的流失,这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何兵说:“本案最终结果难以预料,但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无论本案如何收场,参与游戏的各方没有一个是真正的赢家――大家都输了,包括法院。”
本文原载于《河南日报》(农村版)2011年1月24日,第4版。
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1-01/24/content_456991.htm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