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治聚焦 国内热点

国内热点

聚焦大部制改革:问题及其前景

  新闻延伸

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交通运输部为何低调挂牌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一座很有敦实感的大楼,在3月23日晚完成了一个历史性的动作:撤下了“交通部”的牌匾,悄然挂上了“交通运输部”白底黑字的大牌子。
  低调挂牌源于“三定方案”还没有出台和许多立法、执法模糊点需要澄清。一些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这样解释挂牌缘何如此低调。
  交通运输部是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国家邮政局以及原建设部的城市客运职能上组建的。
  “管理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行政权高度集中,必然存在与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不协调的问题。”一直在担任着原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张柱庭教授说,大交通制给大交通法治带来了新鲜活水,人们期待,多年来存在于几种运输方式中制度不统一、职能交叉等矛盾可以由此化解。

  “大交通”存在法律模糊点

  “人类的4个基本需求,衣食住都能统一法律规范,惟有‘行’形成了道路、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水路、航空五类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上也有差异。”张柱庭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部门分治、部门立法,而乘客、货主只能学了地上的再学天上的规则。
  张柱庭例举旅客在运输中出现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来说明“大交通”在法律上存在的模糊之处。在目前的铁路、水路、航空方面的法律中,都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而道路运输法规上规定“参照水路运输的规定”进行赔偿;城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规章上甚至没有赔偿的规定。在赔偿额度上,已有的规定也从4万元到36万元不等,这给多式联运的开展带来障碍。法律界早就呼吁应当建立不同运输方式下统一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因为既然都是人的伤亡,就应以“人命”的价值为基点进行赔偿,而与交通运输方式没有多大关系。
  在客票方面,海商法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出票合同就成立;民用航空法则规定,客票仅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不是合同;道路运输和城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客票算不算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

  多头多层执法致力量分散

  邮政车运输的大量同一物品是邮件还是货物?2004年发生在广东省惠东县的“砸邮政车”事件,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邱星美记忆犹新。
  惠东县吉隆镇外销鞋都靠当地一个邮政物流中心运输,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车可以免规费,不受交通法的限制。因其成本低,运价便宜,这个物流中心生意非常火爆。但同时也产生两个问题:因物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邮政车遭到同行的打砸;交通执法部门也质疑,鞋是货物不是邮件。
  曾参与处理此事的交通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运这批货物的邮政车进行了处罚,要查扣货物。结果当地邮政部门却说,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邮车受法律保护,不许查!”
  一位交通问题专家说,同样的事件近期也出现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路政执法人员查到了运送违禁品的假邮政车。虽然邮政部门有自己的行政执法队伍,但邮政执法很难查到运输中的邮车。
  目前,除邮政外,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路政、征收稽查、民用航空也有各自的行政执法队伍,多头多层执法力量分散,背离了行政执法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在路政执法方法上,目前与民航也存在冲突。比如,民航大巴是城市公交还是民航服务的延伸?如果是城市公交,以北京为例,从市区到机场16元的票价太贵;如果是民航服务的延伸,就应该免费。
  “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模糊地带,让一些企业在法律盲点中大挣消费者的钱。”张柱庭说,实行大部制后,一些交通运输行为的认定可以统一,交通执法资源也应整合,避免冲突。

  用立法手段避免“法律花瓶”

  北京西站在“朝发夕至”的高峰期总是拥堵,其弊端就是在设计时没有遵循“交通无缝隙换乘”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等都规定,公路、机场、港口建设要和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和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但这些写在纸上的法律规范,执行中却遇到了行政体制的障碍。”张柱庭感慨。
  据介绍,许多人把运输法律中规定的“规划”部分或笼统地规定“协调”等称为“法律花瓶”。比如,以前城市公交和道路运输被人为分离后,城市公交为保住自己的领地,要求规划中把长途客运规划在郊区,迫使乘客在换乘火车或飞机时,必须乘坐公交,从而违反了交通运输方式换乘无缝隙的基本规划原则,而这一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最先进、最人文的换乘规则。
  “交通信息的发布、整合、利用没有规制,已经成为交通法的盲区。”张柱庭说,各类交通出行信息、应急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信息业也在激烈争夺交通信息。目前铁路、水路、航空、道路、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信息处于信息孤岛这一状态,将带给大交通制一个多维的、慎重的立法考量。
  法制网北京3月26日讯

    记者手记

  采访中记者发现,人们除了对大交通制框架内的改革寄予诸多期许外,还有一些更长远的期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认为,交通运输部有公安局的设置,为什么交警不能划归交通运输部?如果划归交通运输部领导,交警可以承担高速路政执法的职能,既节约执法资源又节省纳税人的钱。
  铁路运输还没有归属到大交通制中,铁路运输的法律制定还要继续存在与交通运输部的“协调”问题。如果协调好,立法资源不会浪费;如果协调不好,部门“内耗”不可避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一担心”明显地挂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表情凝重的脸上。

大部制改革:不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将面临风险

相关课题首席专家描绘法律保驾大部制改革具体设想


  新闻快读

  一个题为《法治视野下的政府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制约与协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的第二天开题了。这被视为法学界对此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之后的最快学术研究呼应。
  作为这一课题的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大部制改革,是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的标志。沿着这一方向,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政府权力合理配置和科学运作,如何实现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协调,是我们课题的研究重点。”
  薛刚凌认为,缺乏法治的支撑与约束,改革难免中断与回头。因此,行政法学界应积极回应社会转型需要,为构建公共行政秩序有所建树。

  □一个大部下需设置决策执行监督三类大部门
  □改革一定要落实在相关制度的精细与配套上
  □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否则可能引发权力寻租

法制网记者 李立

  较之推出时的轰轰烈烈,大部制机构改革的展开犹如细无声的春雨。
  3月21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当前政府工作,强调要着重抓好九件事,其中第一件就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大部制改革)。
  此前,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此次改革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望在下周挂牌,在挂牌的同时,新的领导层也将宣布。
  而比这些动作更早些时候,也就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的第二天,一个题为《法治视野下的政府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制约与协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便悄然开题。这一课题被视为法学界对首次撬动政府在权力配置及权力运行等方面“刚性板块”的大部制改革的最快学术研究呼应。

以法治为基础

制止一切权力寻租和腐败

  与许多学者一致,薛刚凌非常赞赏此次大部制改革发出的法治强音。
  薛刚凌是这一课题的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作为一个对政府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已经持续关注了二十多年的学者,薛刚凌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找到了诸多“法眼”。
  比如,要“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人们普遍认为,2003年商务部的组建,将内外贸易统一于一个部门管理,开了大部制改革的先河。此轮机构调整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卫生部等5个大部。可以设想,经过今后5年或者更长时间,改革后的大部框定在20个以内,包括大农业、大交通、大金融、大能源、大工贸、大建设、大环保、大文化、大卫生、大民政等。
  “这决不是简单的部门相加。随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机制逐渐在每一级政府内部和每一个大部门内部形成,不仅能告别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扯皮多、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而且是政府管理向科学、民主、法治的重大迈进。”薛刚凌说。
  薛刚凌告诉记者,我国传统的政府权力配置,实际上是以执行为核心的结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执行命令就行了。相对来说,决策与监督运行得非常不到位,积累少,欠账多。
  可是,当市场经济带来了利益多元化后,决策必须回应多元化利益,而多元利益下的决策与一元利益下的决策是不一样的。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如何保证有效参与?这些再也不是一个人拍脑袋能说了算的事。大家要参与,要博弈,要论证,要平衡,这就要求决策要上档次,要有一套“游戏规则”来保证科学民主。同样,如何有效监督最终也要落脚到法律制度上,即需要明确权力的边界与底线,需要确保监督的开放性、完备性等。
  “探索有机统一的大部制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否则,更加集中的权力将引发更大的寻租与腐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和协调也就无从谈起。”薛刚凌说。
  薛刚凌认为:“政府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逐步法制化,必将加速中国政府的法治进程。”

决策执行监督强调互动

须用法律手段兼顾各方利益

  大部制怎么走?到底应为这一体制改革提供怎样的法律支撑?薛刚凌坦言“开展这一研究可谓生逢其时”,但同时也感到压力很大。
  必须用法律手段兼顾各方利益,力求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面对多元社会的复杂,需主要运用法律手段而非单一的行政命令促进改革,没有制度保障改革就会无序。薛刚凌的研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
  拿地方来讲,地方政府很活跃,创新动力强,活动空间大,但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基本准则是必须遵守的,哪些是大家可以尝试突破的。这要划出底线,超出底线就要承担责任。
  有人说,决策与执行是分不开的,因为决策后委托别人做,实际是决策者说了算。
  对此,薛刚凌认为,委托执法实际上不算是决策与执行的分离。真正的决策与执行分离,是决策者根本就不参与执行决定。这才是分离。
  基于对现实中各级政府的权力配置、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运行状况的长期关注,薛刚凌认为,一个大部之下需要设置3类大部门:
  一个是以决策为中心的部门。应下设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经济分析、调查信息、决策咨询委员会等部门,其中,决策咨询委员会一定是相对超脱的,由内外专家组成,它强调决策的宏观思维,要解决决策的科学性问题,而不是站在部门利益或某一方面利益上决策。如果决策者不接受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是需要明确阐述理由的。要用制度保证决策的集思广益。
  薛刚凌强调,决策权应该相对集中,不能再延续各管一块,让跑项目者跑了十几个部门还拿不下一个项目。将管事、管财、管项目的权力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避免决策多头,但同时也存在更大的滥用风险,所以,制度设计一定要把决策者的个人利益剥离出来,保证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另一个是以执行为主的部门。像这次公务员管理局的成立,尽管现在还不知道其内部职能怎么定,但薛刚凌觉得,它更主要的目的是专注执行。
  她说:“执行部门应该没有宏观‘拍板权’。考虑到执行的专业性强,执行可以相对分散。执行强调专业化、执行层级的规范和执行手段,这种系统性是很重要的,过去往往有决策没手段,没钱、没人无法操作,欠科学。”
  再有一个就是监督部门。这种监督更多地侧重于决策要不要调整、协调性怎样、执行评估等绩效监督,当然也要对决策、执行中的合法与否进行监督。
  这种职责划分和运行机制,是有弹性的,强调互动。比如,执行可制约决策,一是反馈执行中发现的决策问题,促使决策部门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二是如果决策不科学,决策目标定得太高,没手段落实,执行者在与决策者签署决策―――执行合同时就可以讨价还价(执行者与决策者就执行政策方面签署合同在英国、新西兰等国比较多见),甚至于执行者可选择不签合同。这就是执行对决策的制约,推动决策的科学、有效、可行。

配套制度需精细

避免机构改革出现反复

  鉴于机构改革分分合合不是没有反复过,薛刚凌充分强调改革一定要落实在制度的精细与配套上。
  薛刚凌介绍说,她负责的这个课题整个时长两年半,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拿出有关涵盖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要素的指标体系,充分考虑经济发达、不发达、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我国5级政府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图,用法律制度保障改革的小成本、高收益,拒绝反复与动荡。
  “我们的行政法学界,不能总把全部的时间与精力花在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上,那毕竟是下游,是出了问题求解的办法。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出问题之前,关注一下前面的秩序是不是根本就没有建好或存在其他问题,做好上游的功课,下游的压力也许就不会那么大了。”
  “出了问题才管,就像人已经生病了。生了病再治疗就有些晚,关键要保健。行政法学界的这种研究偏好,可能是行政法学与管理学结合不好造成的,行政法学老觉得公共行政秩序的建构是管理学的研究范畴。”
  在不同场合,薛刚凌反复阐述着“行政法学应积极回应社会转型”的观点。
  从几年前开始,薛刚凌就一直呼吁公共行政秩序的重构,靠的是大量行政法律制度的支撑。
  就大部制,就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制约与协调,在法治视野下,薛刚凌脱口而出就是一长串的制度建设清单。
  横向的,涉及重大决策调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经济分析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执行委托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跟踪评估制度等;纵向的,涉及地方利益诉求表达制度、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制度、政府间的合作制度、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度、政府间的纠纷解决制度以及政府责任制度等等。
  她说:“要有法治的硬约束才行,如果还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推进改革,改革将面临很大风险。”

 

尚需“大作为”

   只有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职能部门在其精减合并、整合统一后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大部制=大作为”的职能了,才会切实避免“再增加相应部门来增强其职能”的“反复”现象的出现。
  要通过此次改革最大限度地改变当今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
  应通过对现行的部门体制进行整体到位性的彻底“手术”

翟峰

  “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政府大部门体制的全新提法,已在2008年3月11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到了通过。我们在为此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叫好的同时,亦要借此机会发出“‘大部制’尚需‘大作为’”的特别建言。
  作为被普遍认为将是政府改革的一个新起点、新突破口的“大部制”构想,即是为了在政府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如根据现已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
  但以此对照1982年至今我国先后进行过5次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们不难看出,从1982年国务院100个部门裁至61个、1988年45个裁至41个、1993年86个裁至59个、1998年40个裁至29个、2003年再裁至28个,其实这当中是存在“反复”现象的。例如,虽然1988年国务院的部门由45个裁至到了41个,但从1989年到1993年这五年间,国务院的部门未降反升,即从1988年第二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前的45个部门反而升至为1993年第三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前的86个部门了。
  这一现象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我们一些精减后的职能部门由于并未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因而不得不再增加相应部门来增强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这就难免出现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未降反升的“反复”现象。
  从上述分析可知,只有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职能部门在其精减合并、整合统一后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大部制=大作为”的职能了,才会切实避免“再增加相应部门来增强其职能”的“反复”现象的出现。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大部制=大作为”呢?
  其一,要做到“大部制=大作为”,就要切实贯彻“大作为、小权力”的执政理念。即实行“大部制”之后,通过精减合并、整合统一建立起来的政府大职能部门即要切实做到“在强化责任、强化服务上要‘大’,凡是关系老百姓利益的事都要有作为;在权力和利益上要‘小’,凡是不利于老百姓利益的事都要少之又少”。
  也就是说,尽管此次政府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体现的新意在于“大部门制”上,但其合并和调整政府机构实质意义并未改变,因而我们切不可将其仅仅看作是部委级单位的合并和人员的缩减,而应从更深层意义上理解其是社会大转型中政府保障服务性功能突出、行政色彩淡化的一大必然选择。因为,这一转变意味着,政府职能将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己任,意味着政府官员行政理念和行为的根本转型,更意味着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显然,这一改变,将使政府权力得以规范,并回归到公共服务方面去。当然,这也是一种为了更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
  因此,通过精减合并、整合统一建立起来的政府大职能部门在此次政府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只有切实贯彻了“大作为、小权力”的执政理念,才能真正发挥其“大部制=大作为”的最佳作用。
  其二,要做到“大部制=大作为”,就要切实“宰断部门利益作祟的链条”。
  为何我们前面提到的1982年至今我国先后进行过5次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曾多次出现部门未降反升的“反复”现象?为何在我国多次行政机构改革的历程中“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部门利益作祟”,或在于我们“斩断部门利益作祟的链条”不彻底。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务院现有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
  因此,要通过此次改革最大限度地改变当今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就不能仅仅像过去那样简单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而应通过对现行的部门体制进行整体到位性的彻底“手术”,将中央建立服务型政府、革除旧有行政管理体制痼疾的立场和决心切实贯而行之,才能彻底“宰断部门利益作祟的链条”,使政府职能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中真正得到切实转变,使历次机构改革中出现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阴影从此不再“挥之不去”。

以上转自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8-03/27/content_823041.htm

 

“大部制”改革四难题

2008年01月08日 10: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8日电 香港《大公报》1月8日发表题为《“大部制”改革四难题》的评论文章说,大部制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又一次伤筋动骨的大动作,是“深水区”的作业,面临着四道难题:(一)权力整合难、(二)人员分流难、(三)机制磨合难、(四)运行监督难。

  文章原文摘录如下:

  十七大闭幕之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思路进一步理清,中央政府部门设置实行“大部制”呼之欲出,人们翘首以待。大部制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又一次伤筋动骨的大动作,是“深水区”的作业,面临着四道难题。

  权力整合难

  本届国务院机构组成,除办公厅外,共有28个内阁部门、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办事机构4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直属事业单位14个,另外还有100多个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之多、类型之多、分工之细超过世界许多国家。

  如今要实行大部制,解决政府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引发的政府管理的问题,要从现有行政机构身上“割肉”,把职能交叉、重叠的行政资源合并重组,变“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

  这些交叉、重叠的职能部门盘根错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整合这些行政资源,就像剥蚕丝一样,每一根丝都触动一大片官场神经,稍有不慎,不是形成权力真空,就是形成新的权力交叉、重叠,还会引起官场“地震”。

  大部制下,相关几个部的权力重新洗牌,整合到一块,考验改革者的政治智慧和操作水平,既要大刀阔斧,又要心细如丝,做到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确实不容易。

  人员分流难

  大部制下,机构减少了,官位势必也减少,必定要有一部分人为此而“牺牲”官位。

  机构精简和重组势必带来人员的分流。分流人员是历次机构改革最为头疼的事。公务员是国家整体运行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维护正常国家秩序的保障和基础,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关乎社会稳定。

  以1998年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为鉴,基本办法有四种,即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和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就是定编定员后,超编干部离开机关,保留职级。那么保留职级后到哪里去呢?会不会另外设置一些事业编制的机构或者官办的中介、行业协会等消化这部分人员,搞体外循环,而且必须是“大庙”,才能供养这些高级别的“大菩萨”。这样做,既增加了改革成本,又增添了新的“准”管理机构。

  定向培训,就是对离岗公务员进行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正规培训,为走向新的岗位作准备。这个渠道仅仅是权宜之计,参加培训的人如果是年轻的骨干,本应留在新组建的大部里,如果是“恶补”性质的培训,这些人“营养不良”,“底气不足”,培训后又能去哪里呢?

  而加强企业,就是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首先充实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以及财税、政法、市场管理等执法机构,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这又使上述这些机构人员膨胀,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等于是把一群鸭子从这条小巷撵到那条小巷。

  机制磨合难

  至于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调整政府和企业、机关和基层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这一点是机构改革成败的关键,其实还是涉及到人员分流问题,“优化”下来的人怎么办?

  因此,1998年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方法不可继续沿用,需要设置新的分流方式。

  从机构改革的历史来看,大部制的组织架构设想并非是机制上的创新。早在上世纪50年代,已有国家经委这样的大部委设立;“文革”中将政府的数十个部归并为几个大组,或者以“口”划权,比如农林口、工交口等;2003年国家设立商务部,是将原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以及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整合组建之举,可以视作大部制的“热身”。

  一个整合了不同部门利益的强势大部委,可以打破现有部门利益格局,消解部门之间掣肘因素,压制部门利益追求冲动,从更宏观和科学的角度进行政策决策、执行和监督。

  大部制不是几个“小部”的简单迭加,如果这样的话,在大部制下,原来的“部”降格为“司”,“阎王”变成了“小鬼”,但手中的权没有变,仍然行使过去“部”的职权,改革就没有意义。

  在大部制下,机构内部的磨合,外部的磨合,上下之间的磨合,与执政党的机构设置如何对接,怎样才能不重复、不重叠等等,都在考虑大部制的生存系数。

  运行监督难

  实行大部制管理后,由原来的几部委组成新部门,权力和财力势必更加集中,一个部门的权力更大了,能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能不能有效遏制部门利益,怎样防止因权力过度集中而产生的腐败问题,成为影响改革的一大关键因素。

  大部制机构设置有可能把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问题,通过改变组织形态来加以抑制。但有人担心,大部制改革可能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如果一个部门变为一个超级部,权力很大,相当于过去一个副总理的职权,就会“尾大不掉”,对它进行监督恐怕更加困难。

  而如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最为关键之举。(蔡恩泽)

 

中国“大部制”改革的前景

(2008-03-27)

● 赵子郡(伦敦)

中国国务院最近决定实施“大部制”,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落实。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大部制”其实早已实施。笔者所在的英国是最早实行“大部制”,被公认为“西方政治体制的标准典范”。但英国的“大部制”改革花费了约30年的时间才得以完善,不妨拿来比较参考。

  1964年,英国政府首先将国防部、海军部、陆军部和空军部合为国防部;1968年又合并外交部和联邦事务部组成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同时将卫生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卫生与社会保障部。到了70年代,席思(禧斯)首相的保守党政府对国家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由于各执政的理念不同,机构改革几经反复,增设、削减或合并的步骤都有。

英国也有大部制

  去年布朗上任后,将教育系统分成两个较小的权力单位,一个致力于解决儿童和家庭教育问题,另一个着重于科研、创意和高校。此外,还将原来的贸工部扩充为商业及能源部。目前,英国政府共有21个机构,其中的15个机构主管常规的具体事物。

  “大部制”要求政府部门的横向覆盖更宽泛,但纵向层级减少,即政府管理体制纵横架构的科学化。1974年英国实施新的《地方政府法》,将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区域,并重新划分了各区域的郡和区。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继续推行地方政府改革,1986年4月实行的新《地方政府法》取消六个都市郡议会和大伦敦议会,转交职权给区议会和新的联合委员会等机构。

  1997年5月布莱尔上台执政,主张权力下放,将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三个区域组成了具有自治地位的一级政府。1999年7月苏格兰和威尔士开始正式运作几百年来首次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其后,2000年的新《地方政府法》对地方政府作了重大改革,加强了议会的执行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权力。2000年5月大伦敦地区举行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伦敦市长,改变了沿袭一百多年的地方议会的委员会制模式。

纵横权力架构同时改革

  中国几十年来都是中央高度集权,有一定优势,符合过去的实际,但也逐渐成为一种弊端。很多地方可以解决的问题都要集中到中央,权力集中到中央,矛盾也会集中央。十七大之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国经济同世界越来约接轨的情况下的,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政府架构必须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行了五次政府机构改革。对比英国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先前的机构改革和现在实施的“大部制”都是在层面上进行的,即在国务院机构调整的同时,地方政府机构也会随着进行相应变化。只有横向与纵向体系构架的合理结合,权力和权利才有可能更科学、合理地配置,中国政府机构的改革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那么,什么是政府机构纵向体系构架呢?其实,英国政府机构改革大体也是纵横体系同时进行构架的。与中国相比,英国各级政府的关系显著差别在于:一是各地方政体之间互不隶属、高度自治,虽然大小不一但并无级别高低之分,地方是平等的自治体;二是政府机构组成千差万别,职权大小也多不相同,比如有些地方还设有社区政府,形成三级体制;三是多数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任,民选官员对选民负责,不对国家、郡以及所在的其他政府负责。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改革调整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将权力下放,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自治权,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运作效率。

  就世界范围而言,美国的情况和中国最为相似。美国政府现有15个部级部门,纵向上分为三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州不是地方政府,因为他们与联邦依照宪法分权而治,并无中国的那种行政隶属关系。三个层级和“大部制”是当今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的主要构架。

须有配套措施

  中国目前的行政现状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级政府的辖属过大。横向覆盖更宽的“大部制”虽然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的阻力,但由于层级过多,可能会抵消大部制改革带来的高效率。

  如今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这要求政府对很多事务的处理要快捷高效,需要分解部分权力。分解权力也是分解权利。纵向改革的实质是权力的下放,或者说是权利的分置和下移,这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重心下移是一致的。纵向体制改革的中心是要缩小省级政府所辖,增多省级区划和扩大城市行政集群,从而减少行政区划层级(扁平化),使地方政府有能力自治,中央政府则更多地关注国家重大战略发展和平衡协调监督等事务,从而也使民主和政治体制改革更具有实质性内容和载体。

  中国政府的机构改革可以借鉴英美模式,这也需要解放思想。其实,中国目前的国家行政构架已经具有“联邦’性质,香港和澳门是特区,台湾问题也可以按照联邦的做法,形成中央政府、省政府、地方政府三级架构。

  机构改革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启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时,须尽快与国家行政纵向构架的改革相配套,这样“大部制”改革才会彰显出作用力。

·作者是中国留英学生

转自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yl/tx080327_502_1.shtml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