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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作为电影《苹果》制片方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撤销对影片《苹果》的处罚,并恢复放映。但方励至今还未收到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
3月12日,方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认为广电总局认定的事实有错,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而且广电总局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为《苹果》所持有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非其所颁发。方励请求法院撤销广电总局对《苹果》的行政处罚;恢复《苹果》在影院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恢复原告摄制电影资格。
然而目前,法院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据《南方都市报》
《苹果》打官司三部曲
背景:《苹果》违规被处罚
1月3日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挂出“广电总局关于处理影片《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通报称,在去年11月底公映的电影《苹果》,由于在“电影制作、参加国际电影节、互联网传播及音像制品制作等方面,严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依据相关规定,对制片人方励及其所在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取消两年内摄制电影的资格,法人代表方励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的处罚。另外,对参与《苹果》制作发行的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公司、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集团,广电总局作出了“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的通报意见。
第一部:《喊冤》“我们也是受害者”
刚刚知道广电总局的处罚决定时,方励表示:“首先,肯定是虚心接受广电总局的处罚意见。不过,我对于‘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这一条觉得很委屈。因为内地还没有正式出版任何《苹果》的音像制品,在互联网上流传的影像资料不是片方的作为。我和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网络上流传的所谓露点、激情片段,只是我们粗剪的无数个版本中的一个,至于为什么会在互联网上流传?是谁流传出去的?我还不了解。网上流传的《苹果》,那是网络管理问题,我无法控制,我也是一个受害者。为什么把所有责任都推在我一个人身上?我不服处罚!”
第二部:《申诉》到广电总局递交申诉报告
1月6日凌晨方励从美国回到北京,正式起草了申诉报告。
1月7日下午,他到国家广电总局正式递交了申诉报告。方励介绍,申诉的重点包括:“广电总局处罚我们第一条和第三条都与我无关。”“通报”中称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违反了《条例》第三条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方励说,“我是《苹果》的制作方,而非《苹果》的发行方,为此吊销《苹果》的公映许可证,难以接受。”
第三部:《状告》要求撤销处罚恢复放映
3月12日,方励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撤销对影片《苹果》的处罚,并恢复放映。
方励说,《苹果》被禁非常意外,之前没人来公司进行过调查,至今公司也未收到官方的书面处罚决定书,“是从网上看到的。”方励说,《通报》作出了行政处罚,却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难道以一种类似于网络发帖的形式就可以了?”方励称,从网上得知被处罚通知后,他向广电总局进行了申诉,可对方一直没有答复。
广电总局关于处理影片《苹果》
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
1月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在京电影直属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处理影片<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的通报,通报说,由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影片《苹果》,在电影制作、参加国际电影节、互联网传播及音像制品制作等方面,严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影片《苹果》的主要违规问题
(一)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的片段(未经审查通过),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第57届柏林电影节参赛,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违反了《条例》第三条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鉴于影片《苹果》发生上述严重违反法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电影制片及发行放映的管理,确保电影及各种媒体的传播健康有序,进一步净化银幕视频,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观众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现对影片《苹果》的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没收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拷贝及相关素材,制片单位15天内将拷贝等送达总局电影局;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停止其网络传播;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停止其音像制品的发行。
(二)依据《条例》第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其两年内摄制电影的资格;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励,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对负有相关责任、参与投资拍摄的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和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参与该片拍摄的制片人、导演及相关演员,则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