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以下简称“国关学院”)副教授陈云接到来自复旦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电话,称收到了来自她的委托律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告知她的申请已经被受理。当天傍晚,陈云在她的新浪微博上公开了申请书的内容:公开自2008年度到2010年度三年中在教授职称评定中的所有相关信息。
就在此前一周,由于认定自己连续三年在教授职称评审中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并且涉及严重的人事腐败,陈云在某知名论坛以及微博上进行了实名举报。这封名为“复旦大学职称评审中一起严重的‘人事腐败’案真相:国关学院主要领导连续三年串谋造假,校方不查真相反而提拔林尚立担任副校长”的举报信有着长长的标题,以及详细的过程描述。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网友通过跟帖发表意见。一时间,针对高校人事和职称评审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引发了网友一场激烈讨论,在一段时间成为网上热门话题。
复旦学子“子太王道”留言称,“支持陈老师!修过陈老师的课,知道陈老师对学术的态度,对研究的执著。单就老师对程序正义的诉求就明白:事情到这个地步,老师已不是在为自己呐喊,而是在为复旦、国家的学术和科研未来(呐喊)。”
陈云的委托律师袁裕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高校教师的维权问题上,我很看好信息公开,有了基本的信息公开,我们就可以判别目前高校的一些做法当中是不是有黑幕,相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在依法办事。”袁律师表示,如果复旦大学拒绝信息公开,下一步将考虑到教育部投诉乃至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在高校教授职称评定问题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度:评审遭遇“双重标准”
3月15日,上海。
“所有校内申诉程序,该走的我都走了,筋疲力尽,换来的却是旷野中的一片寂静。所以,这次通过网络向社会举报,同时聘请律师展开维权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陈云颇为无奈地对时代周报记者说,“三年中,同样的故事一再上演,我感到窒息,我需要一个彻底的清理。”
2001年9月,以优异成绩在日本广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陈云第一时间就申请回母校复旦大学工作,并于2002年2月回复旦任教。同年12月,晋升为副教授。
2008年,陈云首次申报正教授职称。年底获得院教授会的资格预审,就在这时,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2009年初的寒假前,她被校人事处告知,学校出台了新的政策,申报成果必须是正式出版物(申报教授的准入门槛中包括“一本专著”,陈云的一本英文专著即将在英国出版,当时已经递交了出版证明和校对稿),“我当时愣了一下,因为之前没有听说这样的新规定(以前,拿到出版证明以及校对稿就可以申报)。再说,即使有新规定,也应该下一年再执行,哪有已经在申报过程中了,却又拿出新规定对申请人劝退的?”
陈云说,看到她的反应,人事处师资科的黄金辉科长马上补充说:“我们已经下放了权力,院里随时可以启动申报程序,等你拿到了书,可以立刻申请。”陈云说自己当时同意了,她说:“当教师是一辈子的事情,无须只争朝夕。”
但随后发生的一切让陈云疑窦丛生。她说,当她在2009年4月份拿到英文专著后要求启动申报程序时,被院方以“不能为你一个人启动一套程序”为由拒绝了,与此同时,她还惊讶地发现,当年就有申报人以“期货”的形式申报成果并通过了(这种情况以后也没有断绝)。她质疑道:“我不知道为什么到了我这个地方就变成要拿到出版物,而其他的人只要有‘预期出版证明就可以’?”陈云不理解何谓“新规定”,这个新规定真的存在吗?即使存在,那么人事处至少实行了“双重标准”。
对此,国关学院的浦兴祖教授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还没有看到具体的材料,不过,如果她描述的是真的,那是十分令人遗憾的。优秀的大学需要优秀的师资,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只会带来大学的风气败坏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滑坡。”
复旦大学另外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授接受采访时说:“如果情况属实,真的很难接受这种做法竟然出现在复旦大学。要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的生命线。”
“按照我对国关学院多年来形成的风气的了解,这类事情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国关学院工作了几十年的胡金星老师这样说道。
尽管如此,陈云说,她当时并没有太纠结这个事情,她相信以自己的成果和实力,评个教授晚一年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但事情的发展似乎并没有向她想象的方向发展。
2009年度:迷雾重重的委托投票
2009年下半年,陈云再次提出正教授职称申请。2010年1月22日国关学院按惯例召开了教授会,进行了首轮资格预审投票。几天后陈云得知,她没有通过此次的资格评定。“我事后逐一给所有教授打了电话,询问当时的投票程序。沟通中,好几个教授都告知在总票数17票中,我的11票,离过关的2/3少了1票。”同时,通过逐一的电话沟通后得知,在国关学院拥有投票权的22名教授中,当天17人出席,5名教授因故缺席。
“我对这样的结果十分讶异,因为我2008年度申报时就通过了资格预审,2009年度的申报成果增加了,却为何连资格都没有了?带着这种疑问,我要求申诉,并且认为,我所了解到的混乱的资格预审规则和程序造成了这个匪夷所思的结果。于是,在获得了学院几乎所有教授的支持后(在此氛围下,常务副院长林尚立、总支书记沈兰芳也表态支持),2010年2月2日,我向人事处递交了第一次申诉书,内容是请求复议。”陈云说,经过一个月的假期后,3月1日学校开学。3月17日,国关学院总支书记沈兰芳打电话给她,转告了人事处对申诉的意见:校人事部门承认陈云提出的程序问题及其改进意见是合理的,但只能以后再改;这一次他们只查原来的程序操作过程―由于没有查出程序方面的问题,维持原来的结果。”陈云说,当时她很不解:既然提出了申诉,为何不见应对申诉的任何新程序启动?而声称“权力已经下放”的人事处和声称“没有接到令箭”的学院相互踢皮球也令她困扰不堪,她来来回回和人事处以及学院交涉,但都没有结果。
3月底,陈云向学院提出了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即17票的2/3应该是11.3票,那么按照四舍五入,基点票数应为11票,而不是12票,“于是我写邮件给院领导,提出对‘17票的2/3基点票数的重新认定’要求。但是没有得到答复。此后,政治系的前后两届系主任亲自去和沈兰芳商谈,这时,沈兰芳却说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当天有18人投票,其中一名是委托投票,而且拒绝透露委托投票人的名字。这个令人跌眼镜的新情况有点把陈云搞蒙了,因为她1月下旬致电给所有教授的时候,没有出席的五位教授中,并没有一个人提到过委托投票的事情。为了确证,她再次致电给五名缺席会议的教授,向他们询问“有无委托投票”。结果,唐贤兴等4名教授均明确表示没有委托投票,而樊勇明教授则表示“记不清了,要去查查”,此后再无消息。
陈云说,出现了这个可疑的第18票后,她就此问题一直找院领导、人事处甚至校领导反映,但同样没有得到过任何明确的回复。
陈云的疑惑,同样也是参加了当天会议的浦兴祖教授的疑惑,“我记得很清楚,我没有听到任何人提到过委托投票的事情。当时宣布的时候也只说总票数是17票,陈云得了11票。”浦教授说他听完后有点不相信,“在申报者中成果最突出的陈云居然没有通过!”
国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席邱柏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了当时有18票的说法,他说现场有17人,有一名教授是委托投票。但他表示,他不记得当时是否有人提前提到过委托投票这个事情了,“有好多事情不是记得那么清了,因为教授都很忙,有的教授投票以后,一看结果出来,可能就会去参加另外的活动或者其他的会议。”
对于这个总票数到底是17还是18的问题,总支书记沈兰芳、政治系主任陈明明、当时担任计票工作的办公室主任李美玲等,都以工作忙或不方便接受采访等理由,没有回答记者的问题。
而在2010年9月21日的“教授会特别会议”上拿出委托书表示自己进行了委托投票的樊勇明教授在接通记者的电话时说,自己在医院输液,不能接受采访,也不方便讨论这个问题。
而当记者采访国关学院的常务副院长林尚立时,已于2011年6月晋升为复旦大学副校长(同时仍兼任着国关学院的常务副院长)的林尚立教授却在电话中质问记者为什么要调查此事。还反问记者对此事的看法,尔后就以“这个事情你不要来问我”作为结束语挂断了电话。
一位教授在得到记者承诺不透露姓名的情况下谈了一些对于这件事的看法,“我觉得这件事情可能确实是会议本身有一些纰漏。但是有关领导又不愿意承认。”他说,他的感觉是陈云和当上教授的人国际竞争力都不够,“当你缺少国际竞争力的时候,这时候做手脚就比较容易,当你鹤立鸡群远远超过其他竞争者的时候,再怎么做也做不掉。”
该教授说,这不意味着,复旦选拔教授的时候一定要等到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出现才可以。但是用一种貌似操作的办法,比如只有17个人,又冒出来一个委托投票,这显然就不是一种让人信服的方式,“作为一个机构和一个制度绝对不可以这么糊弄人,在这样严肃的事情上,这确实是不可思议也不可接受的事情。不管怎样,如果程序不是正义的,造成的结果肯定不能令人信服。”
这名教授称,自己也经常参加类似的会议,很多时候都是乱哄哄的,没有固定的规则,而是要根据当天来人的情况,临时制定规则,“我参加十次投票,可能六次要临时制定规则,并不是事先想好一个全校统一的规则,所以没有提前通知有委托投票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高校治理,尤其不应该出现程序不正义,甚至人事腐败问题。申请信息公开,其实就是想还原事实真相,应该得到复旦校方的理解和支持。”袁裕来律师说。
2010年度:令人遗憾的外审评议
2009年度的“委托投票的风波”在事实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小组”还是进行了投票。陈云说:她当时把不该忍的苦楚忍下来,是为了母校和学院的社会声誉,同时,她认为有关当事人明年不至于继续作梗了,“向前看,给大家一个机会吧。”
不料,2010年度的教授职称评审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2011年6月,国关学院启动“2010年度的高级职称聘任”工作。同年7月13日完成了第一轮的教授会资格投票,“包括我在内的5名申请人都通过了。在所有申报正高级职称(教授)申请人中,我的成果依然是最突出的。”陈云回忆称。
然而,“2011年12月26日下午,院办主任打电话通知我说:我的申报成果在外审中没通过,并且说,人事处要求第二轮职称评审小组的投票必须在本周内结束,所以学院预定周五(30日)开会进行第二轮投票,我当即打电话给人事处师资科那位黄金辉科长,要求申诉,他却冷淡地说:“已经请示过领导了,结果就是这样了。”经过交涉之后,28日上午,陈云和人事处周处长和师资科黄科长见面交涉,据陈云的博客称,有三点结果:第一,周处长自己说明:他是昨天晚上接到林尚立的电话,要求他出面来和我面谈,他才来的。第二,陈云谈到去年2009年度的票数问题时,周处长和黄科长两人亲口承认去年总票数是17票而非18票。第三,周处长表态说:陈云可以尽快递交一份新的申诉书给他们。
陈云说,中午1点半她就递交了申诉书,并指出:本人的成果是经得起考验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在高级职称申报者中名列前茅,出现这样一个反常的结果,只有两个可能:(1)外审专家没有受到外部干扰,但是给出了显然是不恰当的结论;(2)外审专家受到外部干扰(暗示),给出了干扰者希望看到的结论。
无论是哪种情况,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希望校方成立一个复查委员会,对以下事项展开调查:(1)对两份否决性意见逐条评议,看是否成立;(2)也有必要调查外审专家的资质以及是否受到干扰。
但后来的情况是,她的申诉书交上去后,人事处却又没有做出任何正式答复,同时默认学院高级职称聘任小组进行下一轮投票。
浦兴祖教授对于陈云的外审没有通过,也觉得非常不可思议,“如果陈云的成果外审都没有通过,那外审的教授采用的标准得多严苛啊。”浦兴祖说,不排除外审专家受到干扰。据他所知,很多学校在送外审材料的时候,都会给外审专家一些暗示,“一般来说,专家都是明白人,严格一点就是找点问题,松一点就是顺利通过。”
这种说法也得到了前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授的认同,“外审做手脚的机会确实很多。外审应该来说是盲审,但实际上你需要评审的材料寄出去的时候都是有对方的单位和名字的,在领导的旨意下,打招呼也是经常的事,这算是高校的行内潜规则,而且外面的人你还很难发现证据。”
他解释称:“由于复旦的地位放在那里,其他高校及其教授,一般来说是不会和复旦作对的,毕竟将来复旦还可能提携他们。”公正客观也不是做不到,但是当下的大学风气是人治大过法治,被扭曲的制度到处都是。
复旦大学人事处的说法却并非如此,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外审是盲审,即审与被审的双方都不认识,所以根本没有操作的空间,“选上了就高兴,选不上就不高兴。三年都没上,我只能说她的对手太强了。”
邱柏生的说法与人事处的说法基本一致。
他说陈云之所以没评上高级职称,确实因为对手很强大。此外,评定高级职称需要很强的综合素质。他接着解释道,评聘高级职称是一个许多单项素质和综合素质合力作用的过程,也是历来的习惯。其中综合素质并不是由若干单项素质简单叠加的结果,而是确实有一些属于综合性的素质。于是,评聘高级职称既要看学术成果本身,还要看学术影响力、对学科发展所作出的努力或贡献、教学状况、教书育人的情况、社会活动积极性等许多方面的因素。它也是一种整体大于个别之和的效果。“至于陈云属于怎样的状况,我想参加投票的教授们会有自己的想法。”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陈云的微博中,活跃着大量的其曾经的学生,每个学生在无一例外地支持陈云的同时,也谈到了陈云上课时认真负责严谨的教学态度,网友“宝木文观”在陈云的微博中写道:“我的比较西方政治制度是陈云老师教的,上课真的很好!”网友“Tracy淼森淼”也留言称:“这是我的硕士导师,当年不学无术被她各种批评教育,至今深深感激。绝对相信她的人品!”
高校信息公开缺失之伤
作为国内行政诉讼的知名律师,对于这起缘于信息不公开透明的职称评定案件,袁裕来是这样评价的:“这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比较典型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他说,有些学校的职称评审是要经过教育部审核的,但复旦有自主权,这是法律赋予了他这个权力,所以说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
“有些人提反对意见,认为这是学校内部行政行为,是教师之间的问题。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教育部的职称评审中,虽然有些学校经过法律授权,可以自行进行职称评审,但是行为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所以此次我们申请的也是政府信息公开。”
袁裕来说,在高校中这是个很普遍的事情,这就好像黑幕里的黑洞一样,需要被人揭开。“陈云在这个事情上是非常有勇气的,只有更多的人去争取自己的权益,社会才会进步。每个人争取自己的权益,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
“标准本来在一些很难量化的情况下,很硬很量化,就不能体现重要性。你标准本来就很模糊,很难量化,那程序就是很重要的。这就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袁裕来解释道。
对于陈云信息公开的申请,前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授表示绝对的支持,他说:“如果我们无辜地伤害了一个复旦员工,也就意味着我们敢于伤害复旦所有的员工,所以我赞成学校将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就会有威慑的作用,对于复旦的其他人也将更多地感到了激励,大家就会明白,这种见不得光明的事情,复旦发生过,但是我们可以用正当的手段来阻止他将来继续发生。”
虽然陈云此次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要求学校信息公开是无奈之举,但全国高校信息公开的情况不尽如人意却是不争的事实。
公开信息显示,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中,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高校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然而根据2011年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有近半数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且部分高校对申请人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申请障碍。
《报告》所考察的“211工程”112所高校中,有55所未提供任何可供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占全体被观察对象的49.1%。
拒绝公开的理由主要是学校秘密。但《报告》认为,这其实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此外一些高校在法定时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率也很低。根据规定,高校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但只有22家高校在此时间内进行了相应的回复,其中同意并公开所申请信息内容的只有15家。
按照时间来说,陈云申请的信息公开要到四月初才会有最终的结果,公开或者不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解答陈云的疑问,这些不日内都将见分晓。
附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9 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高等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九条 除高等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 当, 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内容。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高等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