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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模式”初见成效 行政诉讼结案率上升

解开行政官司怪圈 "协调解决模式"使民告官不再困难

  □上半年一审行政案件上升23.36%

  □改革行政管辖制度

  □探索行政纠纷处理新机制

  法制网北京8月19日讯 记者袁定波 今年上半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法院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8077件,同比上升23.36%。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有力措施,对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介绍到,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对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方面积累经验的总结。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构建行政纠纷处理新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裁判方式结案。实践证明,某些行政争议单纯通过裁判来处理,往往社会效果并不见得很好,有的案件虽然审结了,但是问题并不没有彻底解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就为人民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审理民生类行政案件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此外,为了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行政审判绩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评估办法。绩效评估体系包括:就个案的审理情况进行抽查,按照相应的指标进行计分的个案评查指标;就上诉率、再审改判率、起诉率、超审限率、申诉率、结案周期等数据进行统计和通报的案件质量和效率统计数据指标;根据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的情况分别进行加权计分或者减权计分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指标;法官廉洁评价指标。

  “有效的评估体系和有力的评估措施,对于保证行政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数据看台

  今年1-6月全国法院行政审判情况

  行政一审收案52944件,审结38077件,同比分别上升13.23%和23.36%

  行政二审收案17321件,审结13882件,同比分别上升16.55%和17.25%

  非诉行政执行收案104862件,结案81897件,同比分别上升1.55%和8.9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8-08/20/content_927865.htm

 

 

民告官案圆桌审 协商对话好宽松 

 德州法院行政案庭审新模式促和解率近八成

 图为7月17日“圆桌”审判“民告官”案现场   郑春笋 马静摄

  本报讯 7月17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运用“圆桌”审判方式很快协调处结了两起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工伤决定纠纷案件。对这种方便快捷、体体面面、和和气气解决行政官司的做法,不少当事人认为:“把法庭打造成官与民对话和沟通的平台,让民和官平起平坐、面对面协商处理行政官司,这种开庭方式让俺百姓信得过!”据悉,德州中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创,已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据介绍,实施民告官案“圆桌”审成效已显现出来。今年1至6月份,德州全市法院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41件,经协调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的345件,协调和解率达78.2%。
  在以“民告官”为特征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往往有“民告官难”等思想顾虑,打官司时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较大;而被告一律是行政机关,大都有官本位等特权思想,不愿掉官架子,往往不愿意派人出庭、怠于参加行政诉讼。因此,原、被告参与行政诉讼的主动性和热情都不高,法院要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往往十分困难,行政诉讼案依法审判执行的难度也较大。
  据了解,由于“圆桌式”审案模式使法官与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作为原告的“民”与作为被告的“官”之间都实现了“零距离”接触,实现了在平等、公开、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协商对话式的开庭,容易激发各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热情、兴趣,增强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协商和解处理行政争议的互动效应,对淡化行政诉讼案件的官民对抗性,提高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缓解官民矛盾,理顺官民关系,促进官民和谐,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郑春笋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7/24/content_908113.htm

 

广州:民告官激增 法院邀多方"会诊"典型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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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08 08 11:1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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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已凸显出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缺乏正确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观念、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依法取证能力较弱、“运动性执法”突出等。

 

  审判实践证明,判决并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惟一手段,容易形成“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有效的正面引导作用, 8 5 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举办了大型行政案件点评会。广州法院系统及该市、区(县级市)各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执行法人员,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组成的近300名与会者对广州市今年以来出现的一些具有典型性的行政案例进行了点评。

 

 

 

  广州市两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行政案件基本上保持20%左右的年增长率;案件类型也逐步增多,尤其是交通运输管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社保等成为行政争议中的热点问题。

 

  有专家指出,行政案件已凸显出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缺乏正确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观念、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依法取证能力较弱、“运动性执法”突出等。

 

  针对目前小型汽车非法营运比较普遍,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缺少相应强制手段的问题。案例点评会上,一宗关于许某因非法营运诉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点评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强烈关注。

 

  该案中,广州市民许某起诉广州交管局强制扣押其小汽车。案件审理中,执法机关提供了两个关键证据,一是录像,二是询问笔录,但询问笔录许某未签名。法院根据认可录像证据效力的一般做法,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许某涉嫌非法营运。这类非法营运案件反映出了立法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方面规范的缺失。

 

  案例点评会上,包括此案的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当事人交管局、市交委、国土房管局、质监局、城管、海关等近20名政府部门代表和法学专家对于如何确定非法运营的范围、瑕疵证据的采用问题、强制措施(扣车)如何更加合理这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不少代表认为非法营运罚款为310万元的处罚规定很重。而非法运营行为范围如何确定仍需思考。特别是交管部门不宜将偶尔为之的类似于拼车、搭顺风车而给钱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

 

  还有学者认为,扣车实质上是保全性质,应当有个期限,不可过长时间扣车,否则对当事人而言不公平。扣车凭证上关于“七日内来接受处理”的告知可视为期限。有代表认为,在没有法律规范可适用的情况下,对期限仍应当有所限制,特别不宜因行政相对人不来接受处罚而一直扣车,不进行处理。

 

  “这种据理力争的精彩场面一般在人大开会时才能看到,没想到在这里能看到,这种形式的效果要比上几堂理论课强得多,我们可以直观地从案例当中发现我们自身执法存在的问题,甚至找到了一些执法难点的解决办法。”广州黄埔海关的与会代表告诉记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说,法官们通过案件点评,反思自己在平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案件的总体把握的失当之处,从中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和能力;各行政机关积极参与更说明了点评案件这种模式是行之有效的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的方式。

 

  记者了解到,行政机关从点评的案例中通过对自身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用以指导行政执法,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违法和失当,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行政审判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是“官民”矛盾。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市大局”的工作思路,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禁摩等交通执法、“出嫁女”权益保护、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维护、环保执法、企业改制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妥善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和纠纷。

 

  2007年,广州行政案件的撤诉案件数量和比例在迅速增大,2007年两级法院以撤诉方式结案933件,同比增长227.4%。“这是广州法院积极探索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带来的好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余明永说,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审判实践证明,判决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惟一手段,容易形成“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的局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广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以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和谐的统一。(记者 游春亮)

 

  本报广州 8 7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8- 08/08/c ontent_919573.htm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