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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受非诉行政执行案引争议

法院拒受非诉行政执行案引争议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0-31 8:32:49 · 来源: 新京报

浙江高院明确六类案件不受理;当地执法机关称其处罚决定成“空文”,纷纷向法院提出质疑

  近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士反映,该局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件非诉行政执行案,全部被法院挡在了门外。和该局一样陷入困境的,还有该省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他们认为,法院这么做,行政执法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城市、农村的行政违法行为将难以遏制。

  据悉,这一切源于今年8月召开的浙江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决定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将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并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法院执行局:法院成麻烦事“垃圾桶”

  据浙江省高院统计,2004年至2006年3年中,全省各级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1617件,裁定准予执行的49088件,类型五花八门,涉及国土、城建、规划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记者调查发现,这类非诉行政执行案,其中很多都难以执行,并容易激化矛盾。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视此类案件为“烫手山芋”,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接,一来二去,老百姓不满意,双方关系也变僵了。

  义乌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厉茂兴将那些“老大难”的非诉行政执行案比喻成“垃圾”,法院成了“垃圾桶”。

  他说,那些能自动履行或比较好执行的案子,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下力气办好,部分难执行,矛盾争端多,又容易引起群众信访的案件,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则往往申请法院执行。而这种案件即使到法院也难以执行,再加上法院执行人员有限,法院的执结率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据了解,非诉行政执行案涉及房屋拆迁、拆违、土地执法、环保、综合执法等等,其中尤以房屋拆迁、拆违和土地执法为矛盾集中点。

  浙江省高院:有限制受理为法院减负

  不少基层法院的负责人表示,法院执行本来就难度大、负担重,而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执行往往费力不讨好,里外不是人,令执行人员更加不堪重负。这些负责人都认为,最好的处理办法莫过于快刀斩乱麻,把这些案子挡在门外。

  今年8月18日,浙江省召开第五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省高院院长应勇和副院长高杰在讲话中相继明确了此观点,要求今后各级法院严把受理关,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以此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解决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倒挂的现象,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

  应勇认为,诸如违章拆除、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非诉行政执行案容易激化矛盾,同时由于执行效率不高,容易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为此,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受理关。高杰还在讲话中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的标准和依据。此次会议的内容很快就以文件的形式分发到了全省各级法院,并被传达到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政府部门人士:限制受理与现行法律冲突

  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给“炸”蒙了。各地相继传出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消息。

  今年9月,义乌市人民法院拒绝受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20多件非诉行政执行案。

  义务市国土局法规科金良忠认为,法院如此“筑坝截流”的做法是不妥的。他说:“根据六大类的受案标准,国土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将统统被驳回,今后我们的执法将难以落到实处。因为老百姓清楚,法院不再受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国土部门就是处罚了,也是一纸空文。我们自己身陷尴尬不说,法律也将因此失去威慑力。”金良忠称:“我们非常理解法院的用意,他们认为只要不受理我们的申请,我们就会自己想办法解决执行的难题。但其实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强执权,我们去搞强制执行是违法的。”

  一些政府部门人士表示,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的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于是,浙江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纷纷向法院提出质疑,或者向当地政府请示,寻求破解之道。

  ■ 个案

  国土局与法院互踢“皮球”

  2001年年底,浙江义乌佛堂镇宝山液化气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694平方米。2006年5月,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终于作出处罚决定书:限定该公司在三个月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和设施。该公司不但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还向义乌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此后,义乌市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得以顺利执行。村民们不停地找国土局和法院。国土部门答复,案件既然已申请法院执行,他们就没法管了,村民应该找法院。法院答复,时隔5年后,国土部门才作出处罚决定,显然是没有好好作为,法院也不想当这个“恶人”。

  这起非法占用耕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像个皮球,在国土部门和法院间踢来踢去。直至今日,液化气罐非但没拆掉,原本已拆除的围墙又重新建了起来……

  ■ 链接

  六类不受理案件

  1、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案件。

  2、正在进行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

  3、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恢复耕种、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关闭等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但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不予受理。

  4、对大面积普通存在的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只进行个别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对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执行标的涉及被申请人基本生活资料等重大民生权益,或者强制执行易引发群体性冲突而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的,可决定暂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6、在法律、法规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执行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综合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暂不受理。

  本版文字/据《法制日报》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