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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QQ相约自杀 腾讯公司二审改判无责

中新网丽水2012年2月10日电 (赵小燕 通讯员 黄明)浙江两男子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其中一人最终死亡,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某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XXXXXX”等内容的自杀邀请。

2010年6月23日,范某在QQ群上看到张某留下的信息后,与张某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

6月23日晚,范某到达丽水,并与张某在丽水市区一酒店实施了碳烧自杀。自杀过程中,由于疼痛难忍,张某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范某放弃自杀。

下午5时左右,张某不理会范某“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二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晚上11时左右,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工作人员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范某死亡的相关情况后报案。

范某父母将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邀约范某进行自杀,最终导致其死亡;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死者范某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以自杀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张某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涛赔偿11万余元、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和张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丽水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驳回范某父母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张某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丽水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张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予审查,维持一审对张某部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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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腾讯公司为何不承担责任?

在这起网络侵权案件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腾讯公司对QQ群聊信息否具有事先主动审查、监管的法定义务,以及腾讯公司是否应该对范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多次在不特定QQ群发布信息的,腾讯公司负有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难以通过人工、技术手段事先主动审查、监管群聊信息。

本案中,范某父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范某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

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存在作为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要求其作为而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腾讯公司没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本案中,腾讯公司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某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QQ相约自杀 腾讯应否赔偿

时间:2010-12-08 09:18:00作者:范跃红 章露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刚刚从“3Q大战”中平息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又卷入了新的舆论旋涡。12月3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即原告范黄河、门路(系该案死者小范父母)诉被告小张和腾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邀请小范自杀的被告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 

  腾讯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引发热议。

  QQ群里达成“自杀之约”

  小张,22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今年大学刚毕业,在家待业,平时有厌世情绪,曾多次自杀未遂。小范,20岁,上海某高校的大一法学专业学生,父母离异后,父亲住在福州,母亲住在上海。去年8月开始,小范因为没考上理想的大学,情绪一直很低落。自今年6月初起,小张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今年6月23日,小范看到这一消息后,便打电话和小张取得了联系。很快,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就达成了“自杀之约”――一起去丽水自杀。经过多次交流,两人觉得用烧炭呼吸一氧化碳中毒是最安逸的自杀方法。 

  当天晚上,小范既没有告诉老师同学,也没有对家人讲,独自一个人坐火车从上海赶赴浙江丽水的“自杀之约”。 

  次日凌晨7点,小范与小张相聚于丽水火车站。随后,两人一起去丽水市区购买了火盆、啤酒、酒精和密封胶带,还去烧烤店买了8斤木炭。然后他们去了丽水市区某宾馆住进了502房间。两人将门反锁,关好窗户,并用密封胶带把门缝封闭,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的小张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小张不理会小范“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你听着,8点前不带着炭和酒精来,我就报警了,我的钱也没了,耳也鸣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你看着办!”这是当晚7点08分,小范发给小张最后一条短信。晚上11时左右,小张打电话给宾馆总台,说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小范已身亡,随即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案。 

  当晚公安机关就展开了案件调查。6月29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认定此事“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以刑事案件立案。

  小张和腾讯被告上法庭

  9月3日,分别从福州和上海赶到浙江丽水的小范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9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依法受理了小范父母诉小张和腾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小范父母委托的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亚梅在诉状中称,被告小张通过QQ邀约小范进行自杀,在小范表示还要继续自杀的情况下,独自离开了旅馆。其后在与小范断绝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小张明知小范仍然有自杀的念头,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死亡后果,却既不理睬、劝阻,也不采取及时报警或告知旅馆经营者等有效措施阻止小范自杀。所以,对小范的死亡,被告小张应当为自己主动邀约自杀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看到QQ群聊天内容,并有义务对“相约自杀”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但没有采取,致使被告小张邀约内容得以传播,并造成两原告儿子死亡的实际损害。为此,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请莲都区法院判令被告小张、腾讯公司连带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元、丧葬费1.3万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27万元。

  两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10月21日,此案在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当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相约自杀”是被告小张带动的行为还是死者自己的行为、在“相约自杀”过程中谁更主动、第二被告腾讯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告小张辩护律师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成在法庭上称,从“相约自杀”的整个过程看,小张不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已尽到在道德上应尽的救助义务。并且被告小张没有预见小范再次烧炭自杀而放任小范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小范是成年人,在读大学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次自杀成功的结果完全是由他自己行为产生,公安机关已定性小范为自杀身亡,所以被告小张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小张的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法务部职员冯明杰和柯磊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用过QQ软件的人都知道,用户申请注册时,都要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即使小范的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也应当由被告小张承担责任。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公司提供的QQ软件服务具有中立的法律性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过错。 

  “众所周知,QQ软件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注册用户有数亿之多,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从技术上,公司没有能力进行全部监控;用户利用QQ软件向另外一个用户发出信息,是该用户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由用户自行掌握信息发出的主动权,公司只是为用户之间提供中立的通讯平台,不应对用户发出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腾讯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人说。他们认为,QQ软件是一种“点对点”的、即时的聊天工具,也只有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才能看到信息,公司无法提前预知,并进行实时监控;被告小张和小范利用QQ群相约自杀的信息,不含有明显的非法信息,“自杀”属于中性词,无法予以屏蔽,否则限制、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从而违背了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也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小范和小张还用移动电话和短信联系,为什么不把他们也告上法庭,只告我们?”在庭上,腾讯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反问小范父母。

  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分别征询了各方的调解意见,但各方因对责任承担意见分歧太大而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小范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小张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小范相互联系,在小范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小张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小张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小范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同时,被告小张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小范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小范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小张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莲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万元。 

  此案审判长韦剑锋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要上诉。腾讯公司公关部此前在答复媒体时称:我们对悲剧的发生感到痛心和惋惜。腾讯公司依法运营QQ即时通信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沟通平台。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年轻人同时也大量使用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将提起上诉。腾讯公司一贯高度关注青少年教育,并通过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网少儿频道等平台为广大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成长氛围。关注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12月6日晚,莲都区法院法官通过QQ告诉本报记者,截至当天下午5时,该院尚未收到两被告的上诉状。

两青年用QQ相约自杀 一审后腾讯上诉称无力监管

时间:2011-03-03 09:33:00作者:钟根清 盛伟新闻来源:钱江晚报

  两青年QQ相约自杀,一审后被判赔偿的腾讯和幸存者均上诉 

  腾讯:每天百亿条信息无法人力查看 

  幸存者:没“引导”自杀不该担责 

  上海某大学的大一学生和(浙江)丽水一个刚毕业的待业青年,在QQ群上定下了“死亡之约”。在丽水一家酒店里,他们一起点上炭火“相约自杀”。结果,丽水小伙中途放弃,上海小伙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上海小伙的家属将幸存的丽水小伙以及QQ产品所属的腾讯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3日,丽水莲都法院对这起令人震惊的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进行一审宣判:丽水小伙小张和腾讯公司各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幸存者和腾讯公司均不服,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上诉至法院。 

  昨天上午9点,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二审在丽水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腾讯公司: 

  通过电话、邮件联系,服务商是不是也要担责 

  腾讯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书指称他们“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但被上诉人并未指出上诉人的义务源自哪个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有关国家机关并未给腾讯公司发布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无此义务。 

  腾讯公司认为,腾讯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显然无权力对网络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进行监管,也无权力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如果他们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并采取删除、屏蔽、停止传输等措施,轻则涉嫌违约、侵权,重则涉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 

  此外,腾讯公司上诉称,对于每天百亿级的海量QQ群聊信息,不可能进行人力查看,而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机械地、被动地查看。机械地、被动地查看是有很大难度的,要求事主主动给出QQ号码或QQ群名称才能较快地发现特定的、具体的相约自杀等信息。 

  “如果真要承担责任,那么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联系方式道理亦同,是不是这些通讯方式提供商都需承担责任?”腾讯公司诉称,受害者死亡是由受害者和原审被告之间的众多的原因所致,普通的QQ群联系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幸存者: 

  没有引导小范自杀,不该担责 

  幸存者小张的代理律师上诉称,一审只认定了小张在QQ群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自杀邀请,却没有认定小范早就在不同的QQ群上向特定和不特定的人发出过自杀邀请。 

  小张的代理律师还认为,不能简单地推定是小张邀请小范自杀,小张和小范两个人相约以烧炭方式自杀,是不谋而合的,并不存在引导一说。 

  关于腾讯公司的责任问题,一审仅判决承担10%。对此,小张的代理律师认为过低。 

  他认为,对于小范死亡的损失应由小范自己和腾讯公司两方面来承担,小张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律师: 

  幸存者和腾讯公司都需担责 

  对于腾讯和小张的上述理由,死者小范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答辩。 

  他认为,小张在QQ自杀群里发布自己的姓名、地点、手机号码,明确邀请小范参与自杀。虽然小范曾经也有过自杀念头,但是真正坚定他自杀念头的,是小张发布的信息。因此,小张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付出相应的行为后果。 

  对于腾讯公司的责权,小范的代理律师也给出了看法:作为一家专业的软件公司,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对QQ群网络平台上的违法有害信息进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有害信息传输,但腾讯公司一直未履行监控义务,事发后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致使本案有关的有害信息长期存在。腾讯公司对范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钟根清 盛伟)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