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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首开铡刀

率先推出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温州市12名党政官员因败诉受处分

 法制日报杭州2月21日电 记者陈东升 由于所在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浙江省温州市的12名政府官员这几天陆续受到了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浙江省纪委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因行政败诉案件而追究处分干部,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温州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发展关系密切,1988年8月发生在该市苍南县的第一起“民告官”行政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二十多年来,温州市首创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多项制度,但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统计,过去的一年,温州市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仍居浙江省首位,行政案件的败诉率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这引起了温州市市长赵一德的高度重视。在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败诉问责的基础上,赵一德又邀集专家出谋划策,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率浙江省之先建立起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这一新制度规定,凡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未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应诉不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未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8种情形而导致案件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乃至撤职等处分。

 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违法建设老人公寓,相邻的望东大厦住户因采光等受到影响,多次举报,老人公寓仍然建成。2009年3月,望东大厦住户以该市规划局等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者二审全部败诉。瑞安市监察局认为,规划局等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是败诉的主因,决定给予规划局副局长木某、国土局副局长林某、市府办副主任蔡某行政记过处分。同时,纪委给予上望街道书记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在房管、土地等20个部门,败诉案件占案件总数78.68%。”温州市监察局局长周爱萍分析认为,“导致败诉的主要因素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登记不严格、应诉消极等。”她举例说,瓯海区一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区人事劳动局局长潘某拒不出庭应诉,结果法院作缺席判决判其败诉。这次问责,潘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被问责的这4起案件12名干部只是众多行政败诉案件中的第一批典型案例。”赵一德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连行政诉讼都不重视,还谈何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令行必须禁止,今后凡行政案件败诉,只要属于问责8种情形,出现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心慈手软。

 

温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2010年5月4日,温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员要被追究责任。

 该制度出台后立即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5月8日,温州都市报在头版和第二版的醒目位置进行了报道,详细阐述了该项制度出台的背景、经过和后续影响。5月10日,钱江晚报在本地新闻版用半个版面的篇幅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详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腾讯网、网易等主要网络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了这一新闻。

 温州市作为全国民告官第一案的发生地和行政诉讼的高发地,一直十分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和调研。近年来,温州市对行政诉讼工作的高度重视受到全国各大媒体的持续关注。2007年由时任温州市市长的邵占维同志亲自组织编纂的《温州市行政案例选编》就曾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

 据了解,出台具体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在我省地市范围内尚属首次,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

温政发〔 2010 〕3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是党和政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现就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提高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但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高发,行政败诉率居高不下,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即使是行政机关的胜诉案件,也有一部分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和违法情形。败诉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部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尚需强化,二是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出庭应诉败诉责任没有落实到人,四是司法建议和复议建议未得到重视,五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单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行政机关执法力度逐步加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形势更加严峻。对此,各地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复议监督和司法监督,努力巩固和扩大依法行政取得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制定复议和应诉工作流程。坚持程序规范、流程简化的原则。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示明举证期限。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和应诉受理通知书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意见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要确定参与复议和诉讼的人员。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因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单位领导同意后,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答辩状(或答复状)、相关证据及依据。

  (二)明确复议和应诉责任主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参与复议和诉讼”。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要实行复议和应诉案件分管领导负责制,由分管领导担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联络责任人,确保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和法院之间工作联络渠道畅通。收到复议受理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至少1名本单位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加复议或诉讼,明确工作职责及要求,审查答辩状和证据等有关材料,主要领导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参与应诉、协调。要进一步落实《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保证行政首长按规定出庭应诉。

  (三)建立复议和司法建议反馈制度。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建立复议、司法建议反馈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函后,由复议或应诉人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措施,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在15日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反馈。如情况疑难复杂或需进一步整改落实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建立败诉成因分析制度。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复议和应诉工作分析例会制度,及时对败诉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举一反三,研究对策,杜绝重犯相同的错误。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帮助各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动互动。

  (五)健全法制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和诉讼业务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应诉单位尤其是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根据本单位复议、应诉任务配足配强应诉人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中的审核把关、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

  三、加大败诉责任追究力度

  下列情形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调离岗位或撤职处分。

  (二)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因应诉工作不当导致案件败诉或受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六)未自觉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复议调解、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未按规定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八)未按规定执行年度统计分析、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制度,或未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九)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市监察局处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主  题  词:行政事务 责任追究△ 通知
       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4-26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