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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重庆: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记者3日从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草案)》日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为倡导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推动依法行政,该办法明确规定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据了解,重庆市平均每年约有3000多件“民告官”案件,但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寥寥无几。为此,正在制定中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专门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作出硬性规定。

根据该办法,重大、复杂诉讼的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等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若一把手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但“一把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将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按照监察条例,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此外,面临行政诉讼案件,很多行政机关聘请律师或者交给法律顾问,之后就置之不理。为此,《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打官司时,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文章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5/03/1480234_0.shtml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应诉的界定]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应诉的原则]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行政应诉的指导、监督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级行政机关以及乡、镇、街道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应诉承办机构的确定]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承办行政应诉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委托代理人,并办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手续。

承办行政应诉的部门或者机构无法确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应诉承办机构的职责]承办行政应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承办意见;

(二)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组织撰写和审查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应诉承办人员的职责]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签收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手续;

()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被诉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依法出庭应诉;

()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撰写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监督、检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

()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应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具体负责应诉承办的机构和人员;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要求,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理相关程序证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制作证据目录清单;

(三)组织应诉承办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

(四)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应诉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五)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证据清单所列举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按时提交至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应诉答辩]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举证]在行政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下列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诉讼的案件:

(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三)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行政应诉机关委托行政应诉人员代为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应诉机关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应诉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支持应诉人员调查取证] 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应诉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拒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庭外协商]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原告积极协商、沟通,力争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达成和解协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六条 [主动纠错]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行政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出庭纪律]行政应诉人员或者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身着正装或职业装,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八条 [庭审辩论]庭审过程中,行政应诉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熟练掌握应诉技能,充分运用证据,阐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程序合法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上诉、申诉和抗诉]行政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条 [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第二十一条 [落实司法建议书制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市人民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取得办理行政应诉工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 [行政应诉考评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应当向有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应诉承办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

(二)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应诉经费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参照执行]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再申或抗诉申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