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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载1部黄片被罚1900元:网警称处罚有据

 

男子下载1部黄片被罚1900元:网警称处罚有据

28岁的南阳人任超奇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去年在电脑里存的两段黄色视频“一夜成名”――网警在他的店中检查电脑,发现相关视频之后开出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网上网下热议。

  “邻居每天都指指点点,回家又要挨老婆的吵,还不敢让父母知道,现在我感觉没一点面子,好像全世界人都知道(认为)我好看淫秽视频似的。”任超奇不得不暂时放下刚有眉目的生意来处理此事。

  尴尬的不只是任超奇。网警是否有权查“个人电脑”?没有传播、只自己看看“毛片”算不算违法……网上,对于网警的质疑铺天盖地。

  昨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专门为此召开座谈会,首次披露网警办理此案的详细经过,对网上质疑进行回应,并向记者坦言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诸多尴尬。

  网警造访电脑存黄片被罚1900元

  任超奇最近比较烦。

  虽然因存黄片被罚款的事还在行政复议之中,但“盛名”之下,诸多烦恼已接踵而至,任超奇不得不拒绝接听一切陌生来电。他的亲戚朋友从网上得知此事后,也不断打来电话,这些善意的来电大多是求证网上消息的真实性,当然,也有替其“声讨”网警的。

  其实,最初招致网警登门的并非任超奇。

  任超奇在光彩大世界有个生意伙伴王明(化名),两人合伙租门面房开了一家汽车配件服务中心,刚刚装修好。“因为经费紧张,我把自己家里的电脑搬到公司来用,这样省钱。”任超奇说。

  让两人没想到的是,今年8月18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三名民警突然造访。“他们全着便装,其中一人出示了警官证,说王明的电脑涉嫌传播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任超奇与王明两人称,网警在检查中并没有发现王明电脑中有“不良信息”,随后,网警们“顺手打开了”紧挨着王明电脑摆放的任超奇的电脑。

  在任超奇的电脑中,网警们发现了两段黄色视频。

  “那是我去年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结婚,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好奇,后来也忘了删了。我承认下载黄色视频不对。”任超奇说。

  承认错误并没有获得网警们的谅解。“他们扣押了我的电脑主机,并让我下午去局里一趟,我去做了笔录,并一再说明刚做生意,经济紧张,少罚点吧!”任超奇说。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被“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回到还没开张的店中,任超奇拿着处罚决定书百思不得其解,他开始向媒体记者打电话咨询。

  媒体的介入,使得该事件迅速成为各大网站热议的话题,任超奇与南阳办案网警同时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引发热议网上声音“一边倒”

  9月20日,南阳网警支队队长刘路收到一封来自上海的邮件,一位网友竟声称自己家中的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想去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恐怕本地不立案,所以想请南阳网警来上海办案……”

  哭笑不得的刘路安排办公室人员回信一封:“你本身下载淫秽视频就已违法,如今再发这种明显带有挑衅性的邮件更是错上加错……”

  上海网友给刘路的邮件,只是成千上万网民情绪与声音的缩影。

  大多数网友认为: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淫秽、再有什么问题,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关若要处罚,也应该追查发布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司法机关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不良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也有网友认为:此事件类似于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这应该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的问题应该在道德的范畴解决,法律的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处理。下载淫秽视频仅限于个人观看,‘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公权干涉,何况仅是‘电脑中存黄片’呢?”

  记者从新浪、搜狐等几大网站针对此事所开辟的讨论专栏中发现,大多评论都是“声讨”网警,支持网警的声音十分微弱。而在事发地南阳,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名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市民,多数市民也表示出对网警执法的不理解:“假若这个处罚成立,那以后我们可就人人自危了,天下还有真正不违法的网民吗?”

  中央电视台“马斌读报”中也善意地提出:“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不良信息的态度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执法的边界如何分清一定要慎重,执法的前提是不要侵害个人权利。”

  此案的另一焦点是,网警到底有没有在现实中执法的权力?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耿保全律师说:“网警应该是虚拟的警察,他们不该走到生活中拿着票据罚款,否则还与管治安的警察有什么区别?对于网警的职责,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但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的三大监督职权中,仅有‘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而没有涉及查处其他案件的规定。”

网警“诉苦”称事出有因处罚有据

  “一个正常的案子,我们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咋就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闹出这么大的动静?”昨日,南阳市公安局主管网络的副局长柳维钦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在得知本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柳维钦亲自召集网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办案民警以及主管法律审核的直属分局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

  西安工程学院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丁立已经在网警岗位上工作了四年。“成立支队时就过来了,当上网警之后,就过不上正常生活了。”丁立在叹息工作压力大的同时,还十分委屈地道出了人们对网警的“偏见”:“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警方讲述,2008年7月底,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南阳市光彩市场汽配区一个叫王明的宽带用户经常向外发送大量不良邮件,8月18日上午,丁立等三名民警到汽配城对王明的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电脑一收发邮件端口呈开放状态,被人利用发送大量不良邮件。随后,网警在对店中另一台电脑进行了勘验,发现该电脑D盘下一个文件夹中存有两部淫秽电影。

  经询问,关于发送不良邮件,王明本人没有违法嫌疑,而任超奇则涉嫌复制下载淫秽色情信息,任对此供认不讳。9月10日,网警将任超奇电脑中的视频制成光盘送交本局治安支队进行鉴定,确认该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网警遂于9月12日对任超奇告知了鉴定结论,任当时对鉴定并无异议。

  今年9月12日15时,办案民警对任超奇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及第二十条规定,经直属分局审批,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之所以罚1900元,是出于任多次提出经济困难的考虑。”

  记者在《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网上有声音认为,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9月19日,任超奇向南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任超奇告诉记者:“我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我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我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回应质疑称与夫妻在家看黄片不同

  针对网上拿陕西“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拘”事件相比的议论,在昨天的座谈会上,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杨有富认为:“人家夫妻是在家,而他是在门面房内,这是公众场所;更重要的是,此事与夫妻家中看黄碟一事有本质上的不同,即适用法律的问题。”

  杨有富还说:“陕西一事是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于法无据。我们查处此案是有法可依的,假若发现任超奇电脑里有淫秽视频电子文件而不去处理,那我们就是不作为,是对整个社会不负责任。每年市人大都会有议案提到网络涉黄问题,我们要对所有网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负责。况且,类似的事件我们每年都要处理几起,并没引起大惊小怪。”

  杨有富给记者举了几个类似的例子:“去年我们在对党政机关办公电脑例行检查时,发现一铁路职工电脑中有一百多部淫秽视频,于是按有关规定对他进行警告后做了罚款处理;邓州网警前段时间在南阳师院对面一网吧发现服务器中存有一百多部黄色视频,专供上网者观看,我们不仅对网吧进行了处罚,还追究了网吧老板的刑事责任。”

  “假若我们发现这种苗头而不警告、处罚,很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像我们前年办的一起案子,刚开始那人也是自己在网上下些淫秽视频看,渐渐地就发展为办黄色网站进行大量传播,最终被判两年有期徒刑。所以,我们对淫秽物品一直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丁立说。

  另外,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查阅淫秽信息处罚规定的说法,南阳市公安局宣传科副科长梁是中认为,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

  虽然自始至终都认为做得没错,但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评论与无形压力,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还是十分慎重地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恳请作出指示。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处罚任超奇所适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既未废止,就依然适用。

  对于大多数网民所担忧的“天下没有不犯法的网民”的问题,网警支队政委季德宾笑着说:“那可能不可能?我们网警办案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们对入网电脑开展的检查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并不是想去哪儿检查就去哪儿检查、想查谁的电脑就能查谁的电脑。”

  季德宾说:“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有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日常性管理检查职责,警方对单位的日常性检查不需要办理检查证,也就是说,警方对任超奇所在公司入网电脑本身就有检查管理职责,再者说,罚款也都上交财政了,公安系统早就收支两条线了,我们网警并没有把罚款装自己腰包啊!”

  最新进展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

  任超奇已向南阳市公安局法制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已将副本提交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针对任想委托律师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问题,杨有富认为:“他既然选择了行政复议,就得等结果出来,不服了才能再打官司。”

  在等复议结果的同时,任超奇与王明经过商议,暂停了汽车配件服务中心的工作:“现在我已经成名人了,邻居每天都指指点点,回家又要挨老婆的吵,还不敢让父母知道,现在我感觉没一点面子了,好像全世界人都知道(认为)我好看淫秽视频似的,这对我们的生意肯定会有影响,王明我俩正在商量要不要转行,或者换个地方做生意。”

  无奈的显然不仅是任超奇一人,丁立已经失眠好几天了。“吃饭也不香,干啥都没心思,脑子里尽想这个事儿。”丁立说,“手头还有另外一起案子,市里某机关职工在办公室电脑中存放20多部淫秽视频,到现在还没有处罚,你说以后遇到类似的案子究竟该咋办?”(大河报)

姜明安教授就任某电脑下载黄片受罚案答《中国青年报》等报刊记者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 韩俊杰
                    《大河报》记者 郭启朝
《方圆法治》记者 王玉瑞
 
[案情简介]  事件主人公名叫任超奇,今年28岁。今年,他和朋友王明(化名)合伙在南阳光彩市场租门面房开了一家汽车配件服务中心,正在筹备。“因为经费紧张,我把自己家里的电脑搬到公司来用,这样省钱。”任超奇说。
今年7月底,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登记为王明的宽带用户经常向外发送大量不良邮件。8月18日上午,丁立等三名网络警察到汽配城对王明的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电脑一收发邮件端口呈开放状态,被人利用发送大量不良邮件。随后,网警在对店中另一台电脑进行了勘验,发现该电脑D盘下一个文件夹中存有两部淫秽电影。
任超奇立即向警察认错:“那是我去年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结婚,既没传播,也没让别人看,完全是好奇,后来也忘了删了。我承认下载黄色视频不对。”但是,警察立即扣押了他的电脑主机,并让他下午去局里一趟,做笔录。
9月10日,网警将任超奇电脑中的视频制成光盘送交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鉴定,确认该视频属于淫秽物品。9月12日,警方对任超奇告知了鉴定结论,并于当日下午15时对任超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及第二十条规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记者查阅该《管理办法》,得知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称:“之所以罚任超奇1900元,是出于他多次提出经济困难的考虑。”“我自己下载自己看,没有拿来赚钱,也没给社会造成啥危害,就罚我1900元?”任超奇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回到店中,咋想咋觉得有点冤枉,就拿起电话向媒体记者进行咨询。
任超奇的事情立即得到当地媒体的关注,并迅速在网上传播,成为众多网站关注的焦点话题。网友下载黄色信息是否违法?是否应当因此收到处罚?众多网友热烈讨论。
 
记者就本案中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先生。
姜明安教授了解此案的经过之后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姜明安教授说,《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警方在办理任先生的案件或其他任何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应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如果不与法律相抵触,只是对法律规定具体化,可以同时适用。但法规、规章如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法规、规章。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位阶明显高于《管理办法》,显然首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据此,《管理办法》可以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予以细化,设定拘留和罚款的不同档次,但不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之外,增加受罚行为、罚种和罚幅。下位法改变《上位法》有关受罚行为、罚种、罚幅三项规定,即为违法之法,不能适用。
第二,《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但是,优先适用特别法和新法是有条件的:其一,特别法和一般法,新法和旧法必须是是同一位阶(何况《管理办法》还是旧法);其次,必须是同一类事项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处理规定,即特别法和一般法、旧法和新法调整的是同一事项。
姜明安教授同时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就本案言,,1997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明显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部在清理规章时,本应自行废止或修改。现在公安部既然没有自行废止或修改,则可由国务院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姜明安建议任超奇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以“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复议机关或法院在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要求被告重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规定的“复制”进行解释:“复制”是否包括“下载”,“下载”是否即“复制”。就本案而言,姜明安认为当事人的下载行为如纯粹是为了本人“查阅”,则不宜解释为“复制”。当然。对此作出有法律效力解释的应当是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
 
大多数网友认为: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的,民众就不能去做,但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是人的自由,这就叫“法无禁止便自由”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是“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而不是自己观看这些制品。举例来说,夫妻之间拍摄的一些私密图片和私密视频,只供本人欣赏和留念,不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任何的危害,当然不应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任先生从网上下载的信息,仅供个人观看,既然没有传播,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当然也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即使是淫秽的,只要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就不应受到处罚。同“艳照门”事件一样,警方应该追究的是艳照的传播者,而不是众多仅仅是看了这些艳照的网友。
也有网友认为:这个事件与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非常相似。下载观看淫秽视频应是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个法律问题。夫妻买了黄碟在家中看尚且不应受公权干涉,更何况下载淫秽视频存在电脑中仅限于个人观看呢?另外,从实际上来说,有哪个网民没在网上主动或被动地查阅、下载过类似的淫秽信息呢?假若这个处罚成立,那数百万的网民不是都要因此而接受罚款?
更有法律专业人士在网上指出,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并且这个《管理办法》是1997年发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下载淫秽信息”列为禁止性规定;即使是将任超奇的行为定性为“复制”,也应该说是情节较轻,应该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令人惊奇的是,9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队长刘路还收到一封来自上海的邮件。一位网友竟声称自己家中的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想去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恐怕本地不立案,所以想请南阳网警来上海办案……”
针对网上拿陕西“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拘”事件相比的议论,南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人家夫妻是在家,而他是在门面房内,这是公众场所;更重要的是,此事与夫妻家中看黄碟一事有本质上的不同,即适用法律的问题。陕西一事是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于法无据。我们查处此案是有法可依的,假若发现任超奇电脑里有淫秽视频电子文件而不去处理,那我们就是不作为,是对整个社会不负责任。”
具体办理该案件的网警丁立也说:“假若我们发现这种苗头而不警告、处罚,很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像我们前年办的一起案子,刚开始那人也是自己在网上下些淫秽视频看,渐渐地就发展为办黄色网站进行大量传播,最终被判两年有期徒刑。所以,我们对淫秽物品一直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查阅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规定的说法,南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也认为: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
一位著名评论人士对此事件善意地提出:“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不良信息的态度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执法的边界如何分清一定要慎重,执法的前提是不要侵害个人权利。”

男子下载黄片被罚1900元续:警方撤销处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7:47  大河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郭启朝

  本报南阳讯昨天记者获悉,9月23日大河报报道的《电脑里存“毛片”被开罚单引争议》,终于有了重大转折。9月26日,南阳警方公布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撤销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

  对于南阳警方的这一撤销处罚决定,记者在任超奇那里也得到了证实。记者看到,撤销决定处罚书是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其主要内容是:警方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结合该案案情,当事人任超奇系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因此撤销原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昨天任超奇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对于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这一撤销处罚决定,我基本满意。只要不罚款,我就能接受。”

  但任超奇仍然不同意警方的“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说法。他说:“我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对,但是我认为这只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我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存“毛片”余波未了专家热议处罚

  □记者朱长振

  本报讯 9月26日下午,南阳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处罚决定书,但由他而引起的讨论及争议还在继续。

  据某网站就此事展开的一项网络调查:在55259人次的投票者当中,96.52%(53251人)认为“此人并没有非法传播、聚众观看淫秽视频,影响不大,如此处罚显然过重”。在任超奇所在的南阳市百度贴吧“南阳吧”里,也有一个调查,结果更是99%的人认为,警方的处罚有问题。

  针对网上网下的热议,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先生。

  姜教授详细了解此案的经过后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姜明安教授说,《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警方在办理任超奇的案件或其他任何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应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如果不与法律相抵触,只是对法律规定具体化,可以同时适用。但法规、规章如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法规、规章。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位阶明显高于《管理办法》,显然首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本报此前报道中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姜明安教授表示,就本案而言,1997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明显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部在清理规章时,本应自行废止或修改。

  昨天下午,湖南律师刘大华在得知南阳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则说:“行政机关自当依法行政,这次南阳警方处罚任超奇本没有错,却被网上网下的质疑声逼得撤销处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不可随意放弃和改变,既然任超奇真的违法,那前次的处罚就是合法的,相反,复议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就是非法了”。

  但南阳警方执行的是《管理办法》,它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看来《管理办法》应该修改了。刘大华说。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