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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 沈阳政府败诉

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遭拒

拒绝理由实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制日报沈阳201148日电 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一国企改制主要信息能否公开的问题在市政府、人大代表和普通市民之间引起了争论,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各执一词,辩论十分激烈。

    程序性信息公开实质信息不公开

    王景晨,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大代表。今年初,有人向王景晨反映称,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六户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请求进行监督。

    128日,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法制日报》记者从告知书上看到:“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根据您申请公开的形式书面提供以下信息:1、挂牌结果通知书。2、摘牌通知书。3、关于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转让的批复。4、关于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整体改制的请示。5、关于同意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整体产权转让的批复。另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除以上内容的其余部分根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即您申请的其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记者从《摘牌通知书》了解到,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六户企业由自然人张浩以协议方式交易取得。

    王景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告知书一是自相矛盾,如果与我无关不予提供的说法成立,那么应该是所有信息都不能向我提供,可是为什么还向我公布了5个文件;二是掩耳盗铃,仔细研究后你会发现,公开的5个国企改制文件,都是无关紧要的程序性信息,对于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质内容却拒绝提供。”

    王景晨还对记者说:“我提申请的理由是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而不是个人行为,根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的权力。”

    经征求受让方意见决定不公开

    这一事件还引起了沈阳市民王安的关注,31日,王安也向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其申请公开内容比人大代表王景晨的详细得多,具体为: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311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送达给了王安一份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我们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指受让方)的意见,根据第三方的答复意见书,对于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王安说:“受让方为什么不希望公开?这明显是买卖双方在演‘双簧’。”

    大东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主任李晓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一信息公开事件已经沈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里曾召开由保密局、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不能公开的决定是经会议研究决定的。”

    随后,《法制日报》记者向沈阳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求证李晓溪的说法是否属实?得到的答复是,这一事件的公开主体是大东区,而非沈阳市,具体解释还要问大东区政府。

    最终,记者从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送达给王安的告知书中看到了这一内容:“经审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暗存多少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记者在采访中虽然没有从沈阳市和大东区两级政府中得知该国企改制信息为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记者获取的两份挂牌信息公告似乎暴露出了一点所谓的“隐私”。即第一次挂牌公告显示:“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还需支付职工内债105万元”,而在第二次公告时却没有了这一内容。

    令人不解的是,在各个评估数额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105万元内债神不知鬼不觉消失了,受让方少支付了105万元。这其中背后还有多少个类似的“隐私”,恐怕只有将六户企业改制的全部信息拿出来后才会得出答案。  

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今日开庭

申请内容是否与本人有关是否为商业秘密成焦点

  法制网沈阳201257日电(法制网记者张国强 王景晨,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一名人大代表。自去年初,他就大东区几年前的一国企改制主要信息是否应该公开问题一事,和区政府主管部门 “较上劲”了,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遭拒后,一怒之下将大东区国资办告上了法院。(本报曾于201149日和1215日对此事作过报道)

  今天(7)下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跟政府打官司真的太累了,这一年多简直是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生活,其苦衷只有自己知道。因为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算起,历时一年多才换来了今天的开庭,而这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有结果及结果如何?”开庭前,王景晨首先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他一年多来为这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所遭受的折磨和对结果的担忧。

  2011128日,王景晨向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全部信息。大东国资办只公布有转让时的5个程序性文件,对评估报告等方面的实质内容拒绝公开。

  申请遭拒后,王景晨决定起诉大东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11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法院提出申请回避。

  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最终决定将此案指定铁西法院审理。

  4月初,王景收到铁西法院通知要求提交证据,并于不久前确定了今天的开庭日期。

  申请内容是否与原告本人有关

  记者通过此前采访报道和今天的庭审发现,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本人有关一直是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

  在今天的庭审答辩中,被告称其向原告下发的大东国资(20111号部告中已经明确,可以向原告提供的全部信息已经提供了,未向原告公开的信息是因为“根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能予以公开。”

  对此说法,王景晨认为:“将这一说法与所引用的国务院规定原文相比照后你会发出,不但自相矛盾,而且有掩耳盗铃之嫌。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如果与我无关不予提供的说法成立,那么应该是所有信息都不能向我提供,可是为什么还向我公布了5个文件;而对于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质内容却拒绝提供。”

  王景晨还说,被告的自相矛盾之处还不仅局限在此前给他的1号部告内容本身,在今天的庭审中又出现了新的自相矛盾之处。 因为被告为了说明原告申请的不合法性,在答辩状中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告是在多次要求被告提供信息以作为民事诉讼所需证据未果的情况下,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对此,王景晨认为:“这恰恰说明我所提的政府信息申请与本人的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相关,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信息。被告拒绝提供严重违法。”

  最后,王景晨指出,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还是作为与其生产、生活有关的人,还是一名人大代表,都有权要求政府公开这一国企改制的全部信息。

  国企改制主要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

  被告在诉讼前给原告的答复中虽然称不予公开全部信息的理由是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为支持其不不予公开的观点成立,还提出了两个新理由。即评估报告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拖欠职工内债牵涉职工个人隐私,故依法不予公开。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在诉讼之前行政机关送达给原告的告知书并没有这两点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所以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另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即便此前的告知书中有这两点理由,其观点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首先,商业秘密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是已采取保密措施。具体到本案,转让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均已经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现在怎么转身成了商业秘密呢?

  其次,原告申请的是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报告等信息,完全未涉及到丝毫职工个人事务、个人领域的隐秘信息,评估报告等内容不属于法定的个人隐私范畴。因此,被告以信息涉及职工个人隐私不成立。

  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政府遭败诉

   法制网沈阳71日电 记者张国强 628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大代表王景晨状告大东区国资办公开一国企改制信息案(本报曾于201149日、1215日和201258日对此事作过连续报道)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大东区国资办此前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限被告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1年初,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认为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六户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遂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0112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根据您申请公开的形式书面提供以下信息:1、挂牌结果通知书。2、摘牌通知书。3、关于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转让的批复。4、关于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整体改制的请示。5、关于同意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整体产权转让的批复。另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除以上内容的其余部分根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即您申请的其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遭拒后,王景晨决定起诉大东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11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区法院提出申请回避。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最终决定将此案指定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25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28日,向原告王景晨送达了一审判决书。法院院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被告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被转让资产中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规定的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所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依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