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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

        正义网9月9日讯(实习记者 郝传玺)江苏一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各项考核后,在最后的政审中却因先育后婚被淘汰。9月7日,当事人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被媒体报道后,这起“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行为,正义网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建顺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贵松。 

  组织部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 

  对王莹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的行为,三位专家一致认为欠妥。杨建顺教授解释:“对组织部的行政诉讼不能成立,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铜山县委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故而不适用。”袁裕来律师认为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都不是太清楚行政诉讼法有关,“乱诉现象比较严重”。王贵松说:“从招录公务员的行为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行政行为。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列为被告是欠妥的。” 

  有鉴于此,三位专家称原告王莹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恐将不会被法院受理。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当事人应寻求其它途径表达主张。王贵松指出,当事人可以最后发布录用公告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袁裕来律师也认为,徐州中级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讲清不受理理由,并应给出相应建议,比如,如果拒录行为系铜山县委组织部做出,则应建议当事人向党委、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申诉;若该行为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则应当建议当事人变更起诉对象。 

  状告计生局 法院应否受理? 

  对于另一个诉讼请求,当事人状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家们表达了不同看法。 

  “从适格的被告上来说,状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婚育证明’则是可以的。”三位专家首先都肯定了计生局作为被告的资格。但同时认为,法院是否受理尚需视情况定。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计生法的条文非常清楚,应该理解为先结婚、后生育,而先育后婚则违反了计生法规,虽然当事人后来纠正了错误,但其违法行为却已是不争的事实。 

  杨建顺教授也承认,按照我国的“计生法”,先育后婚确属违法行为。但他一再强调当事人王莹是违反了计生法的“程序规定”,并未违反计生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实质: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因为王莹夫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而王贵松则支持当事人这一诉求:“《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在生育一个子女之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生育第二胎的义务。生育第一胎时,不以登记结婚为前提。另外,计生局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有偏差”。“‘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结合全条来看,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 

  先育后婚违反计生法是否构成拒录公务员理由? 

  袁裕来律师认为,公务员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目前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宪法所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之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行将成为公务员的考生,更应遵守才是。当事人违法计生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拒录理由成立。”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及公务员法并未明确规定先育后婚不得录为公务员”,袁裕来认为“法律法规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建顺和王贵松则持相反意见。 

  杨建顺和王贵松认为,《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第三点“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中“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公民享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政策等非法律的方式剥夺。王贵松还认为,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的超生问题可能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自然在录用时也不能录取有严重超生情形的人。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很明显,这根本不是什么超生问题,更谈不上是‘情节严重的’超生问题”。 因此,两位专家表示 ,在笔试、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情况下,不录用王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育后婚尚不足以构成被拒录的要件,这至少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直气壮的理由。 

  是否先育后婚就不具公务员必备条件之“良好品行”?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先育后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品行和素质。“于法而言,这违反了我国的计生法;于情而言,这也有违社会对于道德的要求。先育后婚于法于情都不是能达到对公务员的要求。”因此,袁裕来说,自己虽然也很认可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但在此案中,实难支持其维权行为,并坚持认为“拒录”有理。 

  而杨建顺教授则认为,“先育后婚,不应必然与品行不良挂钩,实际上,此案不存在品行不良好的问题。且从公务员法规定的角度看,如因此认定‘品行不好’而淘汰属于不当联结。” 王贵松也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王莹夫妇已举办了民间的婚礼,只是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上的公示手续而已。从风俗习惯上说,婚礼之后的生育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因此,杨、王两位专家均认为先育后婚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不具“良好的品行”这一公务员必备条件。

《检察日报》 2009 9 16 第五版(法治评论)

http://news.jcrb.com/jxsw/200909/t20090916_263041.html

附: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淘汰者起诉

 法院告知其依法诉讼

  本报徐州9月15日电 记者丁国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对公务员考试中,先育后婚的女考生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要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的诉讼,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对于其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的诉讼,告知其应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据悉,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9月7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此外,徐州中院还在今天向王莹下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解释说,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本属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王莹虽然认为有“重大影响”而到中院起诉,但鉴于媒体关注本身并不必然改变法院的法定级别管辖限制,难以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影响”,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也是旨在释明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处理。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9-09/16/content_1154195.htm

女生因先育后婚 公务员考试遭淘汰

中新网徐州九月七日电 徐州一女考生先育后婚,报考公务员政审被淘汰。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九月七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诉状称,原告王莹于今年二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检察院。三月二十二日,进行了笔试,面试通过后,五月二十二日最终成绩揭晓。今年六月六日,王莹体检通过。六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原告王莹进入了政审阶段。

原告认为,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条文对未婚先育作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依据。而且当时原告的年龄已经属于晚婚晚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年龄要求,而且孩子出生之后补办手续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告还认为,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要求中,对政审要求中的第九款:不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而且,国家公务员政审标准对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是超计划生育者政审不合格,而被告在执行该规定时成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合格,属于扩大范围,偏离了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原意和作用。在适用政审标准时是违法的。

据了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邵国栋)

新闻背景:

8月25日,网友as12903发布了一则题为《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的帖子。连日来,此帖受到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截至昨天,该帖点击量已经接近2万次,近300名网友跟帖进行热议。as12903称,自己报考徐州市铜山县的公务员,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一路过关斩将,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理由淘汰。为此,as12903质疑称,国家没有规定未婚生育者不能当公务员,对于徐州有关部门这样的做法,自己无法理解。

招6个人,政审前她刚好排名第6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发帖者as12903。as12903真名叫王莹,今年30岁,徐州市区人。据王莹介绍,她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由于丈夫陆某长期在外出差,因此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此前已经有过报考公务员失败的经历,但王莹一直没有放弃。今年2月份,王莹再次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单位是徐州市铜山县检察院。3月22日,进行了笔试,因为成绩不错,很快参加了面试,5月22日最终成绩揭晓。据王莹介绍,铜山县检察院今年推出的3个职位共公开招录10名公务员。自己报考的“01”号岗位招6个人,共有66名考生报考,经过笔试后,48名成绩不合格的考生被刷。18名考生进入了面试环节。随后,按照成绩高低,以3:1的比例确定录用的人员,王莹的成绩正好排在第六名,这让王莹喜出望外。今年6月6日,王莹体检通过。6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王莹进入了政审阶段。

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称:2009年徐州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工作人员工作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查(政审),杜林等110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记者查阅相关公告发现,王莹在报考铜山县检察院并被拟录用的10名考生中排名第六,最终成绩65.81。

有关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

就在王莹等待上班的过程中,王莹说,7月24日自己接到了铜山县县委组织部的电话,对方称,你不能被录用,有人举报你存在未婚先育的情况,王莹一下子就蒙了。后王莹找到了铜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提供给王莹一份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婚育证明。证明称,王莹在今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5月7日补领的结婚证,王莹夫妇的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7月31日,铜山县委组织部正式给王莹下发通知,称王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所以不予录用。

事后据王莹了解,随后,一名报考铜山县检察院名叫张某某的男子进行了递补。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对“2009年徐州市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党群系统共计50人,检察院系统递补一人),公示日期为7月27日至8月3日。记者查阅徐州市政府网站的名单发现,递补者张某某最终成绩65.55分,与王莹仅差0.26分。

当事人不服,认为有关部门涉嫌违规操作

对此,王莹认为,组织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自己的公示期是7月21日-27日,而递补人员公示是7月27日至8月3日,两者重合。自己被决定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那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王莹对此表示怀疑。而且在王莹看来,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

为此,王莹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

昨天,铜山县县委组织部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称,王莹反映的事情他们知道。但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此前,徐州市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确有此考生未被录用的事,但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王莹对记者称,目前她已经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此事,希望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快报将继续对此予以关注。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