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频现暴力对抗 如何让拆迁户放下“燃烧瓶”?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赵艳红)近日有关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是什么导致被拆迁户频频拿起“燃烧瓶”?又如何才能让被拆迁户举起法律武器?法学专家和律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度解析。
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尹富强――
被拆迁户频举“燃烧瓶”反映公权力救济缺位
政府应提供顺畅合法的维权渠道
公权力的实施不能靠暴力。违法暴力拆迁,违法的公权力的执行,必然导致私权力的自我救济,自然就会产生对抗。这种对非法拆迁行为的私权力的救济,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自救、自卫行为。
当然,界定正当防卫是有前提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一般不能针对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因为我们一般都假定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
例如贵阳“11·27”的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据贵阳警方称,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被拆迁住户情绪激动,不听现场民警劝阻,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讨说法。
上述拆迁户的维权方式或者自卫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但是我们思考这种不当的维权方式的时候,有关部门首先要思考否给被拆迁户提供了顺畅的合法维权渠道。
当政府没有提供顺畅的合法维权渠道的时候,维权人士就只能按照自己的私权力救济方式去维权,这样必然导致损害一些合法的利益。
当务之急应当给维权人士提供顺畅的维权途径,否则会变相逼迫维权人士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要想社会更和谐,我们应当对公权力要求得更多些,对大众要多些宽容。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对抗
相关部门不进行修改涉嫌不作为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更进一步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当被拆迁人手持《房产证》,且登记薄上依然登记被拆迁人为产权人的时候,其就是合法财产的持有者,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财产权。
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但却有严格限制。该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要注意法律的用语是“征收”,而不是“拆迁”。 征收即意味着房屋产权将被征收,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政府所有。属于政府所有时,政府就有了拆迁权,但如果不经征收,则不得拆迁,而所谓的强制拆迁均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明显违法上位法,与《物权法》甚至《宪法》相对抗的,理应无效。而且我们看到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这种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就存在了,为何相关部门不对此《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不进行修改是否属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谁来处罚?如何处罚?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强――
针对拆迁补偿可引入中介评估机制
“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被狭隘化
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的心理预期往往比较高,而政府又不可能完全以被拆迁户的期望作为补偿的标准。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建议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譬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估价。第三方评估机构可由政府选定几家有资质的市场化中介机构。
拆迁地块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的额度。至于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定是满足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这里的公众,决不能被狭隘化,决不能被理解为某个小区内的居民。否则会有人借“公共利益”之名,乱拆迁,谋取“商业利益”。
遭遇暴力拆迁可以“民告官”
被拆迁户应注意搜集保留证据
即使是强制拆迁,也要遵从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容易产生违法执法。
然而即使被拆迁户遭遇了暴力拆迁或者说是违法执法,也不建议采取“以暴抗暴”的方式。被拆迁户可以合法维权,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如果执法者严重损害了被拆迁户的人身安全,构成刑事责任的,被拆迁户还可以提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被拆迁户要注意搜集、保留执法者违法执法的证据,例如视频、音频、照片、文字等。
“对方先违法,我就可以不守法”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即便执法者存在违法行为,对被拆迁户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不建议被拆迁户在防卫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防卫过当或者对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影响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律师从被拆迁户如何合法维权的角度给出了建议后,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针对拆迁导致的暴富问题给出了冷思考。
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
拆迁房升值是由于公共投入
高额拆迁补偿应纳税 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
大多数强拆事件的“以暴抗暴”,都起因于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
《物权法》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也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拆迁户有权利要求拆迁补偿。
然而被拆迁建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并不完全是被拆迁户自身投入智慧、资本或劳动的结果,更多的是因为公共投入。譬如在北京,地铁沿线的房价会可能会因为地铁线路开通直线飙升。
如果无限制地满足被拆迁户的补偿要求,就等于拿公共投入或者说拿广大纳税人的钱,去补贴“钉子户”,造成某一片拆迁区域内的人一夜暴富。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二次财富分配。不合理要求得到满足的“钉子户”,也将成为更多“钉子户”效仿的榜样。
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被拆迁户得到的拆迁补偿,应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拆迁户不合理的补偿要求,也有利于收回部分公共投入。
《拆迁法》不能一蹴而就
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规定以“公共利益”作为行政征收的前提,对单位和个人的物权进行了变更。从条文来看,一方面,它对私人的物权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它为行政部门的征收行为预设了前提,防止行政征收的随意性。
然而《物权法》只对条款规定的行政征收行为预设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这样一个原则性的前提,而具体的法律适用则要落到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上,那么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就成了适用该法律条文的首要问题。
有时候“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例如在某个区域内建商业建筑,对被拆迁户来说似乎是满足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但对这个区域内的其他居民来说,他们将享受这个商业建筑带来的购物便利、生活便利,这又是一种“公共利益”。
在《物权法》出台后,有声音呼吁《拆迁法》也应尽早出台,并寄希望于《拆迁法》能对“公共利益”给出明确的界定。然而,不能为了出台《拆迁法》而出台《拆迁法》,如果相关法律问题没有论证清楚,盲目出台法律只能是形式主义,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2009年12月4日
警惕转型中国暴力维权的普遍化
徐 昕
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各种冲突大量出现,矛盾错综复杂,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尽管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题,但暴力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类社会,转型时期更是暴力的多发期。在征地纠纷、拆迁冲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冲突中,当事人相当普遍地诉诸暴力维权。有的为讨个说法而放火,有的为寻求公道而绑架,有人为权利而自杀,有人为权利而杀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论。暴力维权已成为转型中国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特征。
暴力维权何以普遍化?是社会政策的过度不公,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社会不公的日益突出,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还是当今中国缺乏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抑或是转型时期种种因素的综合?应认真对待暴力维权的普遍化,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
我曾经做过一项有关农民工“以死抗争”的研究(《二十一世纪》2007年第2期)。转型中国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层原因是社会严重不公,直接原因是农民工的权利不能获至适当救济。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逻辑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为权利而自杀,其主要方面是一个符合经济逻辑的理性选择,但也是一项极其昂贵且成功率偏低的行动。它主要是一种策略行为,是农民工以生命为赌注的社会控制机制,但又非纯粹的策略。在批判社会不公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我从农民工权利救济和权益表达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目前我从事的一项研究,试图以医疗纠纷的解决为例,切入转型中国暴力维权普遍化的主题,即从医疗纠纷解决中发现医疗暴力普遍化的现象,从医疗暴力中观察到不信任的关键因素,随后提炼出“暴力与不信任”的概念性命题和分析框架,以此解释不信任如何导致医疗暴力以及不信任何以产生,进而讨论重建信任的对策,主张立足制度建设,从激励与惩罚切入,着力于培育过程导向的信任,最后切入转型中国暴力维权普遍化的问题。
医疗暴力泛指医疗活动引发的暴力行为。其实质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是患方自行处理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通过暴力维权和实现私人正义的权利救济机制,也是一种以暴力威慑和制约为核心、高度分散、私人执法的社会控制机制。当前,中国医疗暴力的现象普遍。2005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家属在院内摆花圈、烧纸、设灵堂、纠集多人围攻、威胁院长人身安全等事件。对上海市普陀区某三甲医院的实证调查,通过网络收集的2000至2006年100宗医疗暴力个案,也表明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
医疗暴力通常发生在医疗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集中于门诊、急诊、急重症病房等医疗场所;其主体是医患双方,医方会从主治医生放大到其他医务人员及整个医院,患方则往往包括患者、家属及其亲友,其他纠纷参与人还有 “职业医闹”,医疗暴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等;医疗暴力几乎都是患方向医方主动发起,呈现单向性;冲突激烈,形式多样,包括聚众冲击打砸医院、烧医院、炸医院、在医院陈尸、设灵堂、静坐、游行,围攻、谩骂、侮辱、恐吓、扣押、殴打医务人员,直至杀人等;大多会导致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进而恶化脆弱的医患关系,扰乱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
医疗暴力可分为情感宣泄型和索赔策略型。前者指患方在特定情形下情绪失控而导致的医疗暴力,如久治不愈激愤杀人;后者指患方为获得赔偿或更多赔偿而将暴力作为一种手段或策略向医方施压的行为,如聚众打砸索取高额赔偿。两者往往相互混合,也相互转换:情感宣泄型并不排除对赔偿结果的追求,索赔策略型也包含着患方的情感诉求;情感宣泄型可能是索赔未果所致,是患者寻求多种救济无效后的“终极救济”,而暴力索赔很大程度上也受情绪的催化和煽动。不论是情感宣泄,还是索赔策略,医疗暴力都体现了民众维权的意旨,呈现了作为一种正义实现途径的现实意义。
研究表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是医疗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患方对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也激发纠纷的暴力解决。信任缺失的表现如:患方对医院的信任脆弱,因结果而迅速反转;患方对医方公然提防;医方对患方采取保守医疗、三缄其口、严管医疗档案、甚至寻求私力救济,成立“医院护卫队”,配备保镖等。而对现有的鉴定、诉讼、行政处理或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患者的不信任直接体现为不选择。
导致医患互不信任及患者对纠纷解决机制不信任的原因众多,最重要的是制度不完善。例如,医患互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源于医院内部管理不善,外部监管不严,进而还与政府投入、医疗资源分布、医疗保险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因素相关。患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也基于制度内含的不可信因子。因此,抑制医疗暴力,改进医患关系,根本在于重建信任。而信任重建须立足于制度改进,应从强化激励和严格惩罚两个方向入手,培育一种迈向程序正义的过程导向的信任。
医疗暴力折射暴力维权的内在逻辑。作为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暴力维权是激情与理性的混合,既包含对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也受情绪的催化煽动,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如此,在劳动争议、征地纠纷、拆迁冲突、移民安置补偿等涉及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的场合更是如此。暴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不信任,又进一步加深不信任,“不信任―暴力―更深的不信任”的恶性循环在多种纠纷中呈现。不信任成了一个惯习,甚至一种文化,成为转型中国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暴力维权也成为一种宣泄情绪、实现正义的普遍途径。通过暴力寻求正义的当事人,一个个充满焦虑和期待、为生活而奔波、为权利而斗争的鲜活生命,他们的命运是怎样镶嵌在当今这个急剧转型的社会之中,他们的行为是怎样为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所制约,又是怎样反过来影响着转型中国的社会结构?
对待暴力维权,国家显然不会也不应当鼓励,且适当情形下需加以制止或打击。从近期到长远,从直接防控到根本化解,暴力维权普遍化的治理既需要有针对性的现实解决方案,更需要通过深层的制度变革,有效预防并逐步减少暴力维权的发生,最终彻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1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