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周宇博 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将下大力气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年底前将组建一支万人网络监督志愿者队伍,专盯网络“有害信息”。此消息一经披露,即引起社会热议。
网络监督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目前仍在进行之中。据北京市网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招募的所有志愿者都必须注册并采取实名制管理,志愿者日常在上网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站出现低俗内容和板块,或上网人有不文明的上网行为,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查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这是志愿者们对网络开展监督活动的法律基础。但是权利不同于权力,志愿者队伍虽然是由行政部门指导的组织,其行动多少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其本质仍是普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在发布权泛化所导致的众声喧哗的网络中,组建这种规模化的志愿者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也认为:“万人志愿者队伍可以产生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专职化效应。可以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声势、一种舆论和一种导向,给网络运营商以及信息提供者造成一定的压力或者是正确的引导,从而更好地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志愿者发现不良信息后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再采取一定的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的监督权和参与权通过行政部门行使权力而实现,而志愿者的权利又是政府及时、有效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两者将产生良好的互动效应。”
据有关部门介绍,此次招收的网络志愿者所监督的所指的“有害信息”,仍将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办法》中明确列举了九类信息属于被严禁的范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记者注意到,虽然这些条款为网络监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但其规定大多为指导性的,到底哪些内容能够被囊括其中还需要相关部门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对于这一判断标准,杨建顺表示,对于志愿者来说,能否规范地掌握并使用这些细化的可操作的标准将成为他们成功履行自身责任的关键。在这万人队伍中,志愿者们由于知识背景、社会经验等的不同,将会导致对事物看法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网络不良信息制定可参照、可操作的标准,尽量减少主观操作的可能,成为该活动应考虑的重点。而且标准的制定不应该一蹴而就,而应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充实和完善。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自今年四月中旬起,中国官方在全国开展大规模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迄今已查缴低俗非法音像制品六百余万件,处罚十家违法违规出版、复制、发行低俗音像制品单位,查办相关案件一百多个。
何为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是如何界定低俗音像制品的?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给出明确答案,首次从音像制品内容上提出八方面界定标准:
――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性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内容;
――直接教授性知识、性技巧,且无科学价值的内容;
――大量反复展示人体裸体形象的内容;
――直接暴露人体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性器官,表现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内容;
――虽未暴露人体性器官,但仅有小部分遮盖或技术处理,表现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内容;
――标示“绝对情色”、“十八岁以下不宜观看”及类似性暗示、性挑逗文字的内容;
――含有违反伦理道德的文字或内容;
――其他明显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合法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参与制售低俗音像制品危害最大,不仅更容易传播音像制品的低俗之风,而且会起到更坏、更恶劣的推波助澜作用。本次专项行动即从合法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查起,对违法违规者,无论国有民营、大厂小店,也无论有什么“背景”、有多硬的“关系”,都一律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