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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须宣誓忠于国家拥护党

 

司法部下发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决定的通知

进入律师队伍必须进行宣誓

《法制日报》 2012-3-21 1

 

本报北京320日讯 记者赵阳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于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决定明确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仪式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组织进行。

决定规定,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誓词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体现了修订后律师法的精神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据悉,2010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出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获律师执业许可三个月内应宣誓

《法制日报》 2012-3-21 5

 

司法部于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32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答: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对于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2000 617 ,全国律协制定了《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由于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容上也需要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律师执业宣誓规定。

同时,2010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出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决定共9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决定的依据和目的,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会场、主持人、领誓人、监誓人、宣誓人着装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律师宣誓誓词内容,对律师自觉践行宣誓誓词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法援律师、公职公司律师宣誓参照执行,授予了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力。

记者:按照决定的规定,律师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答: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决定规定律师执业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誓词内容充分体现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和职业定位,充分体现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要求律师执业做到三个维护的执业精神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律师自执业之始即建立起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形成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记者:决定对宣誓的组织机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决定规定,律师宣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司法部党组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监管、年度考核和处罚权,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因此,决定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宣誓。

规定组织律师宣誓的时间为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一方面是考虑到各地在宣誓时间的安排上能有一定灵活性,缓解律师较多省份组织宣誓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律师宣誓制度的时效性,避免因组织宣誓时间过长,影响宣誓效果。

 

宣誓忠于祖国拥护党 从誓词看律师生存状态

桐子岚

南方日报http://nf.nfdaily.cn/nfrb/content/2012-03/22/content_41167973.htm

 

  司法部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共9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决定的依据和目的,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等等。但就是这条类似政务新闻的消息居然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尤其是对律师统一的宣誓誓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这一群体的关注溢于言表。

  纵观西方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当今我们的律师事业理念出现严重的缺失,显然与没有认真、正确对待职业理念息息相关,不仅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尚未真正成型,一些法律从业者甚至并不清楚法律职业的内涵。于是,有些律师突破法律底线执业的黑幕时有所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最大的区别就是责任。虽然各行各业都讲究职业责任或社会责任,但其他行业的责任影响面有限,而法律职业责任缺失,小而言之,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受到挑战与鄙视,其法律权益受损;大而言之,一国法律效力不彰,司法欠缺公信力。

  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儒吏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是刁民,把帮助打官司的人斥为诉棍,好像他们跟流氓地痞没啥两样,专门撩拨民众到衙门告状。回到中国司法现实,有的人对于诉讼的理解,首先想到找熟人、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行贿,而对于胜诉的结果,当事人或会认为是胜诉的一方使了关系。如果律师的真才实学不被重视,就会使得律师自我规范的动力与能力大大降低,花尽心思搞关系、找人脉。

  宣誓,到底能对法律人法律职业责任感的塑造起多大的作用,实在不好说,但这确实增强了律师从业的庄严感与神圣感。罗伯特・G・西蒙斯在《律师的责任》一书中论道: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这是应然状态。但实际情况是,当一个人连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时候,谈责任显然是奢侈的。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光有神圣感是远远不够的。从根本上改变律师如今的生存状态,彻底铲除司法环境中一些肮脏的交易、不当的勾结,让有真才实学的律师真正对法律负责、对司法负责,是正本清源的重要因素。律师一旦丧失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往往是对整个法律信仰的丧失。法律职业信仰,首先是法律从业者信仰自己的职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创造其他主体信仰的先决条件。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必须要让真才实学的名律师以及想出名的律师有生存发展的空间。假如某个律师要是没有人脉关系或人脉关系很差,即便其名气再大、水平再高也势必寸步难行,那么,谁也不会愿意在正途上多行哪怕一步,这与宣誓与否、心中有无神圣感恐怕无一丝关联。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律师宣誓誓词

http://www.lascba.org/lawyers_oath.asp

The Louisiana Supreme Court Committee on Bar Admissions

Lawyer’s Oath

I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I will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Louisiana ;

I will maintain the respect due to courts of justice and judicial officers;

I will not counsel or maintain any suit or proceeding which shall appear to me to be unjust, nor any defense except such as I believe to be honestly debatable under the law of the land;

I will employ for the purpose of maintaining the causes confided to me such means only as are consistent with truth and honor, and will never seek to mislead the judge or jury by an artifice or false statement of fact or law;

I will maintain the confidence and preserve inviolate the secrets of my client, and will accept no compens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a client,s business except from the client or with the client,s knowledge and approval;

I will abstain from all offensive personality, and advance no fact prejudicial to the honor or reputation of a party or witness, unless required by the justice of the cause with which I am charged;

I will never reject, from any consideration personal to myself, the cause of the defenseless or oppressed, or delay any person,s cause for lucre or malice.

So help me God.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