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治聚焦 公法制度

公法制度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

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

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

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

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

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

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

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

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

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

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

要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

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

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国务院有关部

门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对干部、工人调动过程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按照部门职

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

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

记管理制度,积极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

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