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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

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现予公告。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有关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202212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06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认真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香港国安法发挥强大震慑作用,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黎智英“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是香港国安法出台后香港司法机构正在处理的一起国家安全案件。20221019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批准英国大律师蒂姆・欧文通过“专案认许”(香港特区《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规定,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经法庭允许可以担任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途径代理黎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连续驳回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反对欧文代理黎案的有关申请。海外律师代理黎案,是关系到香港国安法实施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原则问题。

二、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的有关考虑

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务院已于1126日向李家超行政长官发出公函,要求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国安委”)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1128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黎智英案所涉香港国安法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报告》提出,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可能引致外部势力干预,离港后泄密或泄露案情而无法追责,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建议由中央从宪制层面解决,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否符合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特区层面无法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下,提交报告并提出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的建议,是适当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是必要的、适当的:

第一,有利于树立香港国安法的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律程序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可以规范依香港国安法审理本案的司法程序,强化特区国安委的权力和责任,推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长效执行机制。

第二,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的香港国安法适用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分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阐明立法原意和目的,是必要的、适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香港国安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从。

第三,具有牢固的社会基础。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在释法程序和形式上积累了成熟的经验,香港司法系统和社会各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认受度高,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香港社会普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存有期待,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和香港法律专业人士等纷纷表态支持,认为释法是厘清香港国安法原意、消除国家安全风险、完善香港法治的重要途径。香港司法机构和大律师公会、律师会也均公开表示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

三、具体释法请求

为厘清香港国安法的原意,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明确特区国安委承担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责任,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国家安全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有关行为,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区法院没有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特区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上述法律解释,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特区国安委的法定责任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长官的权力结合起来,有效解决当前关于海外不具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能否担任国家安全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争议。同时,明确特区国安委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判断权和决定权,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支持行政长官依法履职,并为将来处理类似问题建立机制。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

《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有关条款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已于近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20221128日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黎智英案所涉香港国安法有关情况的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否符合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国务院研究认为,该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香港国安法如何适用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为了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必要的、恰当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议案(包括释法案文建议稿和关于议案的说明)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解释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1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

释法案文(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27日下午对《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香港国安法如何适用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对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必要的、恰当的。作出这一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依法治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提出的释法案文建议稿是可行的,能够有效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解释。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一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释法案文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释法案文建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释法案文建议稿第一自然段结尾增加“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加有关内容,有助于明确国务院议案提出的背景和来由,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解释香港国安法是有实际需要的,具有现实针对性,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将释法案文建议稿第二条中的“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修改为“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可以进一步明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含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释法案文建议稿第三条中的“上述认定的问题”一句的表述不甚清晰,结合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报告,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表述作出修改完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释法案文建议稿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指导督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完成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本地相关法律。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解释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1230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