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9日 〔1988〕公(刑)字119号
山东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请示 》(鲁公治〔1988〕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于在城市中进行非法倒卖各种计划供 应票证的不法分子,经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或治安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活 动,情节比较严重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