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全体会议上,杜马通过了第885214-7号法案,“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该提议由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于1月20日提出,3月10日,国家杜马二读通过了该法案,3月11日审议通过修正案。全俄投票定于4月22日进行,俄罗斯联邦公民就该国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拟议修改发表意见。当天全国进入不工作状态,并将根据联邦总统签署关于正式通过的修正案,并确定生效日期的法令。
国家杜马主席维亚切斯拉夫・沃洛丁说,国家杜马的代表通过了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206条修正案,其中:
关于联邦组成的第3章―51;
在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第4章-19;
在关于俄罗斯联邦议会的第5章-33;
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第6章-26;
关于司法和检察的第7章-23;
在关于地方自治的第8章-12;
更改序言;
根据全俄投票程序和生效顺序-33条修正案。
383名代表投票通过了该法案,无反对票,有43人弃权。共有426人参加了投票。杜马共计450名代表。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对历史真相的保护,对俄罗斯联邦从苏联继承的修正。俄语作为国家形成者的语言的地位是固定的。关于传统家庭价值观,童年优先以及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指数的规定是固定的。同时引入了一项规范,即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生活水平。
国家杜马在三读中通过了杜马议员瓦伦蒂娜・捷列什科娃提出的取消总统任期限制的建议。修正案生效后主动取消了总统任期限制,提议对相应的修正案,或者在法案的其中一项中写明规定,在新宪法生效后,现任总统与任何其他公民一样,有权参加总统竞选。
根据这项修正案,现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将有机会参加2024年国家元首的选举。普京支持该倡议,但条件是该倡议必须得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承认,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根据国家杜马的网站,经过讨论,在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之后,杜马议员支持废除总统任期的修正案。国家杜马主席维亚切斯拉夫・沃洛丁对这项决定发表了评论,并解释说,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任期届满时当选的机会将带来更多的稳定。
笔者认为俄罗斯宪法发展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苏联历史的尊重,也对俄罗斯重新振兴寻找历史线索。
2、扩大国家议会立法机关的权力,由之前强总统弱议会开始走向强总统强议会之路。
3、尊重家庭观念,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义务。
4、为普京继续担任总统建立法律依据。
原文 |
修订 |
第67条 1.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特殊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同意予以改变。 |
第1款增加:俄罗斯联邦保护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允许采取旨在分裂俄罗斯联邦部分领土的行动(除划定界限,重新划分俄罗斯联邦与相邻国家的国界外),以及呼吁采取此类行动。” |
第68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 |
第68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整个领土上的官方语言是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多民族平等联盟的一部分,是一种形成国家的民族的语言。 2.共和国有权建立其州语言。在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中,它们与俄罗斯联邦的官方语言一起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所有民族保留其母语并为其学习和发展创造条件的权利。 4.俄罗斯联邦的文化是其多民族的独特遗产。国家维护和保护文化。” |
第69条 |
第69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保障人民的权利。 2.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所有民族和族裔社区的文化特性,保证保留民族文化和语言多样性。 3.俄罗斯联邦为生活在国外的同胞提供支持,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并维护全俄罗斯的文化特性。” |
第70条 1.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对它们的说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莫斯科市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
第70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徽章和国歌,其描述和正式使用程序应由联邦宪法规定。 2.俄罗斯联邦的首都是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各个联邦政府机构的永久居住地可能是联邦宪法所定义的另一个城市。” |
第71条 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其遵守情况实行监督; 2.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和领土; 3.调整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它们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建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领域中的联邦政策和联邦纲要的基础。 7.确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财政、外汇、信贷、海关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基础;联邦经济机构,包括联邦银行;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集资;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体系、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航天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 12.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决定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销售和购买的程序;毒物、麻醉品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规定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并予以保护; 14.法院组织: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联邦冲突法; 16.气象机构、标准、标准器具、公制、时间计算、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理目标的命名;正式的统计和会计核算; 17.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联邦国家机关。 |
第71条 第4款如下修改: “ 公共权力机构;建立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联邦机构体系,其组织程序和活动程序,联邦政府机构的成立;”; 第5款如下修改: “ 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经济、环境、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和国家发展领域建立联邦政策和联邦方案的基础;建立卫生保健系统,养育和教育系统,包括继续教育的共同法律基础”; 第9款如下修改: 联邦能源系统:核能、裂变材料、联邦运输、通讯、信息技术和通讯、太空活动; 第12款如下修改: 国防与安全:国防工业;确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装备和其他军事财产;生产有毒物质、麻醉药品及其使用程序:在信息技术应用、数字数据流通中、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第16款如下修改: 计量服务、标准、度量系统和时间的计算;大地测量学和制图学、地理对象名称;气象服务;官方统计和会计; 联邦公共服务;建立填补国家和市政职位,国家和市政职位的限制,包括与存在外国国籍或居留许可有关的限制,或其他确认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永久居留权的文件,以及限制有关开设和提供账户(存款),在外国银行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境外; |
第72条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是: (1)确保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及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规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保法治、法纪、社会安全;边境区域制度; (3)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矿藏、水流和其他自然资源的问题; (4)划分国有财产; (5)自然利用;保护环境和确保生态安全;特别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问题; (7)协调医疗卫生问题;保护家庭、父母和儿童,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 (8)采取措施同惨祸、自然灾难、流行病作斗争,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纳税和筹资的一般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森林立法;关于矿藏、环境保护的立法; (11)法院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公证系统; (12)保护微小的民族共同体固有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的生活方式; (13)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 (14)协调联邦各主体的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2.本条文同样适用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 |
第72条 第1款第5项如下修改: 第1款第6项如下修改: 第1款第7项如下修改: |
第75条 1.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不允许其他货币在俄罗斯联邦流通和发行。 2.保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而行使这一职能。 3.向联邦预算纳税的体制和俄罗斯联邦纳税、筹资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确定。 4.国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在自愿基础上配用。 |
第75 条 2.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性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公共当局而执行。 3.联邦法律规定了对联邦预算征收的税制以及俄罗斯联邦的税费一般原则。 4.国家贷款以联邦法律确定的方式发放,并自愿提供。 5.俄罗斯联邦尊重公民的工作,并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国家保证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整体健全人口生活工资。 6.在俄罗斯联邦,正在根据普遍性,正义和世代团结的原则建立公民养恤金制度,并支持其有效运作,并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每年至少对养恤金进行一次索引。 7.在俄罗斯联邦,根据联邦法律,保证了强制性社会保险,有针对性的公民社会支持以及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福利的指数化。” |
第77条 1.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而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组建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
第77条 |
第78条 1.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实现其权限可成立自己的区域机关和任命相应的公职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行使,如果此举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话。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4.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证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职权。 |
第78条 |
第79条 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际联合组织和根据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际联合组织,如果此举不会导致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的话。 |
第79条 可以参加国际协会,并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将其部分权力移交给它们,只要这不构成对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并且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体系的基础相抵触。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的国际机构在作出解释时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联邦不会执行。 俄罗斯联邦正在采取措施,维护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和平共处,并防止干涉国家内政”。 |
第80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人。他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为维护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而采取措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配合。 3.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
第80条 |
第81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采用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4年。 2.凡不小于35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不少于10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同一个人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连续两届以上。 4.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俄罗斯国家杜马2008年通过了将总统和国家杜马议员任期从目前4年分别延长至6年和5年的宪法修正案。) |
第81条 2.俄罗斯联邦公民,年满35岁,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至少25年,没有而且以前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确认俄罗斯联邦公民永久居留权的文件,可以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职位候选人没有外国国籍的要求,不适用于以前根据联邦宪法通过或部分接受俄罗斯联邦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并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国家领土或俄罗斯联邦接受的国家部分领土。 禁止俄罗斯联邦总统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3.同一个人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超过两个任期。 , 4.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决定; |
第82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时向人民宣读如下誓词: “我宣誓,在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职权时,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恪守并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安全和完整,忠诚地为人民服务。” 2.誓词应在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况下在就职典礼上宣读。 |
第82 条 |
第83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辞呈; 4.向国家杜马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职务;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的候选人,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候选人;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关于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7.组织和领导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理论; 9.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 11.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官; 12.在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
在第83条中: 第1款如下修改: 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批准其候选人资格,并解散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第2款如下修改: 补充以下内容: 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以及联邦行政机构负责人的辞职,其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负责; 任命俄罗斯联邦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职位,并由国家杜马批准,并予以罢免; 向联邦委员会递交候选人提名书,以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主席,副主席和法官; 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并解散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检察官,军事检察官和其他等同于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检察官的检察官;任命和解雇其他检察官,而这些检察官是由联邦法律规定的此类任命和免职程序; 根据联邦宪法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如果他们做出了诽谤法官的名誉和尊严的行为,则将其终止。除非联邦宪法规定的其他案件,法官无权行使其权力; 组成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会议,以确保公共当局的协调运作和互动,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内和外交政策的主要方向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领域;以协助国家元首行使其权力,以确保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国家利益与安全,并维持该国的公民和平与和谐,保护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防止内部和外部威胁;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会议的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组建俄罗斯联邦总统府,以确保行使其职权; |
第92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从宣读誓词时起开始行使职权,从其总统职务任期随着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而届满时停止执行。 2.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其辞职、因健康状况而长期不能行使属于总统的职权或离职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应在提前终止行使职权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3.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所有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行使这些职责。俄罗斯联邦代总统无权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公决以及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
第92条 2.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其他保证,应因其辞职或由于健康原因而长期无法行使职权而因任期届满或提前离职而停止履行职责,应由联邦法律规定。 3.俄罗斯联邦总统停止行使权力后,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3条规定的方式被剥夺豁免权。 |
第93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能由联邦委员会根据国家杜马所提出的叛国罪或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指控予以罢免,这一指控须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结论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所证实。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应根据不少于1/5的国家杜马议员的动议在两院中的每一院内以2/3票数予以通过,并要具有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的结论。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这段期间内没有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即为废除。 |
第93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免职,而已停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仅可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叛国罪指控或犯下另一项严重罪行,由联邦议会剥夺其不可侵犯性,并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目前和正在停止行使其权力,犯罪迹象和采取行动的行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上遵守了提出起诉的既定程序。 2.国家杜马关于指控的决定以及联邦委员会关于免除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再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免职的决定,必须以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杜马国家代表的总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由国家杜马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提出,并由国家杜马成立特别委员会结束。 3.联邦理事会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被剥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再行使职权的决定,必须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起诉后三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理事会在此期间未做出任何决定,则对已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应视为拒绝。”; |
第95条 1.联邦会议由两院――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2.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有两名代表参加联邦委员会: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各1人。 3.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 |
第95条 1.联邦议会由两个议会组成-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2.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组成。联邦委员会包括: a)俄罗斯联邦每个议题的两名代表:立法机构(代表机构)和国家权力执行机构中的一名-有关机构的任期; b)俄罗斯联邦总统因终身辞职或提前辞职而停止行使权力。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于辞职或提前辞职而停止行使职权,有权放弃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权力 c)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的俄罗斯联邦代表不超过30名,其中终身可任命的代表不超过7名。 3.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总数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五条所列的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代表人数以及本条第二部分“ b”和“ c”段所述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力的人数确定的。 4.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可以是30岁以下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已经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外国国籍,没有居留许可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永久居留权的文件。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5.俄罗斯联邦在联邦委员会中的代表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一生的权力,可以被任命为在国家和公共活动领域为俄罗斯提供杰出服务的公民。 6.俄罗斯联邦在联邦委员会的代表,除俄罗斯联邦代表终身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力外,应任命,任期六年。 7.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 |
第97条 1.凡年满21岁并有权参加选举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当选为国家杜马议员。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成为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成为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议员。 3.国家杜马议员在职业性的常设基础上开展工作。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从事其他有酬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
第97条 第2款如下修改: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杜马国务代表。国家杜马代表不得是其他国家代表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 |
第98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不可侵犯权。他们下得被羁押、逮捕和遭受搜查,除在犯罪现场被扣留的情况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联邦法律为保证他人安全而规定的情况除外。 2.剥夺不可侵犯权问题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予以解决。 |
第98条 |
第100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开会。 2.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会议公开进行。在各院议事规程所规定的情况下,各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两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以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外国领导人的演说。 |
第100条 |
第102条 1.属于联邦委员会管辖的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可能性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 (8)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 (9)任命和解除检查厅副主席职务及其半数成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联邦委员会决议由联邦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未对通过决议的程序作出其他规定的话。 |
在第102条中: 第5款以下修改: 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剥夺了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不可侵犯性; 第7款以下修改: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第8款以下修改: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和解散副总审计长和总审计员总数的一半; 就俄罗斯联邦总统提议的担任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司法,外交,紧急预防和自然灾害清理,公共安全,联邦事务的联邦行政机构(包括联邦部长)负责人的候选人举行磋商; 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宪法的提议的授权俄罗斯联邦法院,最高法院主席,副主席和法官 如果上诉法院犯有诽谤法官的名誉和尊严的行为,以及联邦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则表明法官无法行使其权力; 听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秩序状况的年度报告。 联邦委员会的决定以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除非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 |
第103条 1.属于国家杜马管辖的是: (1)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表示同意; (2)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 (4)任命和解除检查厅主席及其半数成员的职务; (5)任命和解除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动的人权代表的职务; (6)宣布大赦; (7)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便罢免其职务;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国家杜马的决议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定通过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
第103条 补充以下内容: 聆听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和解散副总审计长和审计员总数的一半; 按照联邦宪法规定任命和解雇人权事务专员。人权监察员可以是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没有外国国籍或没有居留许可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国家永久居留权的文件。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人权专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