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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266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便利两地之间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皇岗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是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二、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经由桥面进出的大桥箱梁内部和连接道路路面。有关区域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6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关于《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66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徐启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有关背景情况

皇岗口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与香港新界落马洲隔河相望,1989年实现货检通关,1991年开通旅检通关,是连接深港的重要公路口岸,是目前深港间唯一的24小时通关口岸。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皇岗口岸在深圳一侧重建、取消货运功能、在“一地两检”基础上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查验监管模式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工作安排已于202412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

目前,皇岗口岸各项重建工作正在抓紧推进,计划于20266月完成工程建设。根据“一地两检”安排,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为给皇岗口岸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国务院港澳办、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特定区域实施管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和禁区式管理。有关区域启用日期由国务院确定。

(二)明确授权区域。包括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经由桥面进出的大桥箱梁内部和连接道路路面。有关区域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并不得变更用途。

(三)明确授权期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6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续期。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23日下午对《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支持在皇岗口岸实施“一地两检”,是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符合党中央有关决策精神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部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上述区域实施管辖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24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关于在皇岗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的必要性,以及皇岗口岸所处具体位置的表述,可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二段第一句修改为:“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便利两地之间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皇岗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是必要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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