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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1985年4月23日 〔1985〕司法公安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

公安部(85)公教字006号《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担任兼职律师问题》的来函提出: 公安警察院校并不是实际执法机关,而是教学科研单位,其教师也不是实际执法人员,而是教学科研人员,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应当允许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担任兼 职律师。

经研究认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不是实际执法人员,为了有利于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 教学质量,并发挥警校,教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但在执行律师职务时,不得穿着民警制服。

我部原发(81)司发公字第383号文即予作废。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