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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现对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按照这一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为大会的召开进行了一系列筹备准备工作。

新冠肺炎重大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求各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紧急行动、全力应对,紧紧依靠人民群众,采取最彻底、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目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在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遏制疫情蔓延、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处于关键时期,必须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具有广泛代表性,有许多各级领导干部,大都奋战在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还有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医护工作者以及工人、农民等代表,他们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安全有序、顺利进行,聚焦大会议题,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聚精会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委员长会议经认真评估认为,有必要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他有关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已经部署安排并稳步推进。

宪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宪法对于非常情况下推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明确规定。近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经研究,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宪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目前宜先确定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暂不明确具体开会时间。拟在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条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决定,确定召开会议具体时间,并提出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等。

基于上述情况和考虑,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

2018年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82年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1978年宪法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应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或者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1975年宪法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1954年宪法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文章来源:中国宪治网 发布时间:2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