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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 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2015年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全党全国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同志提出,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对2015年决定中的宣誓誓词作出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和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各地监察委员会陆续成立,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就职时普遍进行了宪法宣誓。许多地方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总的看,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对2015年决定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二、关于修订工作过程

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启动对2015年决定的修订工作。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修订调研工作。召开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情况;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作出答复。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普遍赞成对2015年决定作出修改完善。

我们经认真研究,建议采取修订法律方式对2015年决定作出修改,并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内容

修订草案对2015年决定拟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6处。即: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六条中分别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七条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九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通过的国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四是将2015年决定导语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句中的“十五”改为“三十三”;将修订后的决定施行日期确定为“2018年3月12日”。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月23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增加规定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是必要的。修订草案重点突出、内容明确,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个别具体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对宪法宣誓制度作修改完善是必要的。修订草案是可行的。

法律委员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并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