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1918 年 1 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 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 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 , 都是俄罗 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 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 来 , 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 部 , 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 , 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第一章
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 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 , 而成为各国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
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 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 , 完全消除 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 , 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 抗 , 建立社会主义一的社会组织 , 使社会主义在一切 国家中获得胜利 , 兹决议如下 :
1. 为实现土地社会化 , 废除土地私有制 , 宣 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 , 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 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2. 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 , 全部家畜与农具 , 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 产。
3. 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 最高委员会的法令 , 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 行统治的权力 , 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 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4. 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 ( 取消 ) 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 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 , 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 , 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5. 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 , 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6. 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经济起见 , 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
7. 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消除恢 复剥削者政权的任何可能起见 , 特令实行武装劳动者 , 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
第三章
第四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表示具有 不屈不挠的决心 , 要把人类从造成此次空前罪恶战 争以致流血遍野的财政资本和帝国主义的血爪下解 救出来 , 因此完全赞同苏维埃政权所执行的下述政 策 : 废除秘密条约 , 现时交战双方军队中的工农进 行最广泛的联欢 , 无论如何都要用革命手段来达到 劳动人民间以民族自由自决为基础的不兼并不赔款的民主和平。
第五条为了同一目的 , 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 表大会主张与资产阶级文明世界的野蛮政策完全断 绝关系 , 这种政策是以奴役亚洲和一般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中数万万劳动民众为基础 , 造成少数特殊 民族中剥削者的福利。
第六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欢迎人民 委员会宣布芬兰完全独立 , 开始从波斯撤退军队 , 宣布阿尔明尼亚有自由实行自决的政策。
第四章
第七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 会认为现在当无产阶级与其剥削者进行决定性斗争 的关头 , 在任何一个政权机关中都决不能有剥削者 插足的余地。政权应当完全独属于劳动群众及其全 权代表机关一一工兵农代表苏维埃。
第八条同时 , 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力 图创立俄国各民族劳动阶级间真正自由自愿的联 盟 , 因而也就是更加密切巩固的联盟 , 所以它认定 自己的任务仅在于规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的根本原则 , 而让每个民族中的工农群众在自己的全 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去独立决定 , 究竟他们是否愿 意 , 并在何种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他联邦苏维埃机关。
第二篇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 维埃共和国宪法总纲
第五章
第九条以现今过渡时期为基础的俄罗斯社会 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任务 , 为确立强 大的全俄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 政 , 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 , 消灭人对人的剥削 , 而奠立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
第 十 条俄罗斯共和国为俄国全体劳动者自由 的社会主义社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联合在城乡苏维埃之中的本国 全体劳动居民。
第 十 一条凡生活习惯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省 的苏维埃 , 得联合为自治省联盟 , 其领导机构 , 和 任何可以成立的一般省区的领导机构一样 , 为省苏 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此等自治省联盟根据 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第 十一 条 (a) 第七次全俄代表大会委托全俄 中央执行委员会实际地研究有关苏俄新的行政、经 济划分的问题。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解决这个问 题之前 , 按着某些经济或行政的个别部门 , 成立新的行政、经济单位 , 和在苏俄的全部领土或部分领 土上实行新的区划 ; 在一切有关的各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部事先讨论这个问题之后 , 由人民委员会来个别解决之。 ( 第七次会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 法令第五七八 号 )
第十二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 , 而在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 , 则属于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信仰自 由 , 实行教会与国家分离。学校与教会分离 , 并承 认全体公民均有进行宗教宣传与反宗教宣传的自 由。
第十四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表达自己意 见的自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消灭 出版事业对资本的从属关系 , 将一切有关出版报章 书籍及其他任何印刷品的技术与物价手段一律交归 工人阶级与贫农掌握 , 并保障此等印刷品在全国的 自由传播。
第十五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集会自 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承认苏维 埃共和国公民有权自由集会、游行等的同时 , 将一 切适合举行人民大会的场所 , 连同家具陈设、照明 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处理。
第 十 六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结社自 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打破有产 阶级闹经济及政治权力并因而铲除迄今在资产阶级 社会内尚在妨害工人与农民享有组织及行动自由的 一切障碍之后 , 尽量在物质上和在其他方面协助工 人与贫农进行结合和组织。
第 十 七条为保障劳动者能够真正获得知识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为给予工 人与贫农各方面的完全的免费的教育。
第 十 八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承认劳动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并宣布下列口 号 :" 不劳动者不得食 " 。
第十九条为尽力保护伟大工农革命的胜利成 果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承认保卫社 会主义祖国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 , 并规定普遍 兵役制。但武装保卫革命的光荣权利只给予劳动 者 ; 不劳动分子则须履行其他军事义务。
第二十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鉴于各民族劳动者的一致性 , 对于居住俄罗斯共和 国境内从事劳动并属于工人阶级或不使用他人劳动 的农民中的外国人民 , 给予俄国公民的一切政治权利 , 并承认各级地方苏维埃有权不经任何繁杂手续 给予此等外国人民以俄国国籍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一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对于一切因政治及宗教犯罪而遭受迫害的外国人民 , 给予居留权。 ,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于承认公民不分种族及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同 时 , 宣布在这一基础上规定或容许任何特权或特 许 , 以及对于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或对其平等权利 的任何限制 , 均属违背共和国的各项根本法律。
第二 十 三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根据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 , 剥夺利用权利损害社 会主义革命利益的个别人士与个别集团的权利。
第三篇 苏维埃政权的结构
(a) 中央政权的组织
第六章 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俄罗斯社 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 十 五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 组成之 , 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 人 , 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 代表一人。
第二 十 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 , 每年至少 集会二次 , 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召 集。
第二十六条 (a)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修正苏俄宪法第二十六条 ,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常 会 , 每年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 ( 第九 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 , 〈 1922 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 法令第四十四号 )
第二十七条金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 自己的提议 , 或根据占共和国全部人口 1/3 以上各地区苏维埃的请求 , 得召开全俄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 其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八条 (a)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成 人员增加到三百人。 ( 全俄工、农、哥萨克代表苏 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第 一号 )
第二十八条 (b)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考虑 到苏俄联邦的扩大与个别苏维埃共和国希望有自己 的代表参加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 故决定变更第八 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 , 将全俄中执会的组成人 员增加到三百八十六人。 (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 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 , 〈 1922 年法令汇编〉第四 号 )
第二 十 九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章 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金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俄 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立法、号令及 监督机关。
第三 十 二条金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 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 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 , 并负责监督苏维埃 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 各项决定的实施情碍。
第三 十 三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 和批准人民委员会或各主管部门所提交的法令草案 及其他建议 , 并颁布自己的法令及命令。
第三 十 三条 (a)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隔两月召集一次。临 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动召开 , 或 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 委员的要求召开之。 ( 第七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 决议 ,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
第三十三条 (b) 一切关于规定政治经济生活 一般规范的法令以及根本改变国家机关工作现状的 法令一定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 , 同时 , 关 于具有普遍政治和经济意义问题的各有关法令和决 议草案 , 至迟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召 开常会两星期以前颁布之 , 以便使地方苏维埃有时 间和有可能在通过最后决定之前加以讨论。 ( 第八 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
第三十三条 (c) 对第七次与第八次苏维埃代 表大会关于召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决议的修改 :
1.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三次。同时规定 , 为了详细讨 论当前的问题 ,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会可将开 会期延长。此外 ,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后 , 即召 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以组成全俄中央执行委 员会主席团 , 人民委员会及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 各委员会。
2. 临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 动召集 , 或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 委员会 1/3 委员的要求召集之。
3.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常设预算委员会 , 联邦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 这些委员会根据全俄中 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进行工作。
4. 每个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都在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一个主席主持之下进 行工作。 ( 第十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 设的决议 , 〈 1923 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
第三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 , 向其提出关于自己的工作以 及关于一般政策及个别问题的报告。
第三 十 五条金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 人民委员会以总的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 共和国的事务 , 组织各部 ( 各人民委员部 ) 以领导 各个管理部门。
第三 十 六条金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在各部 ( 各人民委员部 ) 中工作 , 或执行全俄苏维 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项特别委托。
第三 十 六条 (a)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1.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主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2. 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
3. 提出法令草案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审查。
4. 监督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5. 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义联络一切。
6. 为指导中央和地方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
7. 审查关于赦免的呈请 , 批准红旗勋章及依管理程序解决其他问题。
8. 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 , 主席团 有权核准人民委员会的决议 , 以及停止其决议的执 行并提交下次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解决之 , 根据人民委员会的提请任命个别人民委员。 ( 第七次 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 , 〈 1919 年 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 法令第一号〉
第三 十 六条 (b)
1. 为了补充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决议第一部分第八款 , 苏维埃代表大会授与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撤销人民委员会的决 议及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按管理程序颁发必 要的决议之权力 , 但必须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例 会上报告其工作。
2. 牵连各人民委员部、总管理局、中央与各 地方执行委员会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和冲突 , 由全俄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之。
3.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行政与 经济的划分问题 , 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之。
4. 主席团负责周密地筹备全俄苏维埃代表大 会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会 , 同时主席团应把 会议的一切必要材料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或在 常会召开前二周公布之。 ( 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 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第一 号 , 法令第二号 )
第七章 附件
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条例
1.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按期召开。
2.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的时间 , 由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3. 遇有紧急情况 ,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 得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开之 , 亦得根据 人民委员会的提请 , 或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 员 1/3 的要求召开之。
4. 主席团指定召开非常会议时 , 通过党团通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并公布会议日程。
5.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日程 , 由主席团 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前二周制订之 , 并 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公报上公布之。
6.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应尽可能将有 关会议日程的材料分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委员。
7. 全会所指定的各委员会的召开及其组成 ,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或由特定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数人负责。
8.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出席一百二十五人以上 , 即认为达到法定人数。
全会会议规则
9.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出席会议。
10. 一切提案及发言应作成书面形式。
11. 报告和补充报告不能超过四十五分钟。五十人以上的团体得推出补充报告人一人。
12. 作总结报告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13. 党团的演讲人 , 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14. 演讲人对每一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规定十分钟 , 第二次规定五分钟。
15. 对于日程上的每一问题只能有一次的修正或声明 , 时间规定三分钟。
16. 一切决议、修正和补充 , 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17." 赞成 " 与 " 反对 " 的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
18. 表决后只能有党团的代表发言 , 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19. 有关个人问题的声明 , 只能在会议终了时行之 , 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20. 声请需用书面交到主席团 , 主席团决定其宣读的次序。此项声请不予讨论。
表决
21. 所有问题概用普通多数公开表决之。
22. 记名投票须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十人以上的书面声请实行之。
关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规定
23.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 非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或主席的同意不得被逮捕。
24.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 非根据金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不能受法庭裁判。
25.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无权拒绝主席团所交付他的各种任务。
26.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出席他们所 工作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各处和各委员会。
附注 :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如不能出席 会议时 , 必须通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或秘书。
27.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离职的委员 , 以候补委员递补。
28. 由主席团派遣出去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 委员 , 要取得适当的委任状 , 并在出差回来之后 , 必须立即提出出差工作报告。
29. 与 28 同。
30.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 当他们已从该会主席团那里取得全权的时候 , 可以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发表意见。
31.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 , 无论他们在哪里工作 , 他们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薪金表从该执行委员会领取薪金 , 但额外薪金是不 准领取的。
32. 被派遣出去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 出差旅费 , 由该会主席团支给。全俄中央执行委员 会委员所拍发的电报 , 由邮电局免费接发并由全俄 中央执行委员会依规定程序付款。
33.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各地方苏维埃 机关的各种会议上有发言权。
34.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有委员 , 有自由出 入各苏维埃机关之权 , 并根据自己的委任状有权取 得一切必要的参考材料 , 但军事机关的秘密材料除 外。
35.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员 , 在一切 方面根据他的委任毫无例外地立即准予出入一切苏 维埃机关 , 不需要为这个机关所规定的任何特殊出 入证。
一般规定
36. 为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讨论 , 所预 定的一切法令、报告等 , 事先要提交主席团审阅并 列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日程中。对于质询 , 应当在质询宣布之后下次例会之前 , 予以回答。
37. 为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讨论 , 所提 出的一切材料、决议、法令等等 , 尽可能在开会两 个星期以前分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有委员 , 以 便审阅。
38. 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出席的所有发言人 , 在次日收到自己的发言速记记录 , 并在三天内必须加以修正后把它送回。
39. 记录里的一切不正确的记载和修正 , 从接 到记录之日起两天内 , 用书面形式通知全俄中央执 行委员会秘书处。 ( 注 : 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 ,《1922 年法令汇编〉第七四号 , 法令第九二五号 )
第八章 人民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政务总的管理属于人民委员会。
第三 十 八条人民委员会为实施此项任务颁发 一切法令、指令及训令并一般地采取正确迅速推动国家生活所必需的一切措施。
附注 (a) 经济会议规则
1. 为达到苏俄经济人民委员部所实行的各种经济措施协调一致之目的 , 在苏俄人民委员会下组成苏俄经济会议。
2. 苏俄经济会议所负之任务如下 :
(1) 审查并实行苏联统一的经济与财政计划中有关苏俄的一部分 ;
(2) 联系、协调并监察经济人民委员部和地方 经济会议的各种工作 , 以及协调驻在苏俄人民委员 会的全联盟各人民委员部专员的活动 ;
(3) 审查苏俄各个经济部门的情况 , 并采取适当的发展措施 ;
(4) 审查经济人民委员部和地方经济会议的报告 ;
(5) 批准各股份公司条例 , 如果这些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限于苏俄境内的 ;
(6) 解决各人民委员部和各经济会议之间 , 以 及各自治共和国、各省和各自治省的经济会议之间 的分歧意见 , 撤销并停止上述经济会议的决议 :
(7) 审查苏俄人民委员会认为必须提交经济会议决定的经济性的问题。
3. 经济会议根据上述任务 :
(1) 颁布对于一切中央和地方政权机关有强制性的、在经济活动方面的决议和命令 ;
(2) 对一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施行检查和监督 ;
(3) 根据所拟定的总的经济计划来规定预定的 任务 , 并在联盟的相当最高机关最后批准整个计划之前批准其个别部门 ;
(4) 批准在苏俄经济人民委员部之管理下的托拉斯条例 ;
(5) 依照 1921 年 10 月 17 日人民委员会法令 之程序 , 批准财产的征用。
4. 参加经济会议组织的有 : 苏俄人民委员会 主席或副主席 , 各人民委员 : 粮食人民委员、财政 人民委员、农业人民委员、最高国民经济会议主 席、全苏职工会中央理事会主席。苏俄其他人民委 员部的代表 , 及全联盟人民委员部驻苏俄人民委员 会的专员以及联邦消费组合中央联合 , 国内商业委 员会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代表均有权参加会议 , 并 有发言权。
5. 苏俄经济会议的个别委员以及充当苏俄人 民委员会委员的其他人民委员对于苏俄经济会议的 一切决议 , 均得在三日期间内向苏俄人民委员会提 起控诉。
6. 依经济会议的决议 , 可以在经济会议管辖 下 , 成立一个专门问题的委员会 , 这个委员会要依 经济会议的决议由自己的委员们中间或由他人来组 成。
7. 在经济会议里 , 事件的提出和进行的程序 ,依经济会议所核准的委托书来决定。
(b) 小型人民委员会条例
关于废止 1921 年 10 月 18 日小型人民委员会条例及 1921 年 12 月 1 日小型人民委员会处理会议 的决议的问题 , 人民委员会特作如下决议 :
1. 为了预先审查属于人民委员会所应解决的 问题 , 以及为了检查各人民委员部对执行人民委员 会的决议的情形起见 , 在人民委员会下成立小型人 民委员会 , 其权限与人民委员会所属会务委员会的 权限同。
2. 凡有关现行立法问题 , 各人民委员部请求 在预算外拨款的问题 , 对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执行 预算的行为与命令提起控诉的问题 , 以及应由人民 委员会审查的其他各问题 ( 例如 : 关于不执行人民 委员会决议或迟延执行的事件 , 对于公务人员纪律 处分的事件 , 各机关间的纷争 , 对莫斯科市卸货委 员会的决议所提起的控诉等等事件 ), 除第三 ' 呆 ( 本条例 ) 所列举者外 , 由主管机关通过小型人民委员会向人民委员会提出之。
3. 根据 1923 年 8 月 9 日苏俄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业经删除。
4. 小型人民委员会审查下列事件 :
(1)1922 年 4 月 11 日人民委员会的决议 ( 关 于向人民委员会及劳动国防委员会提出问题之程序 ) 第一条所规定的机关及人员所提出者。 ( 〈 1922 年法令汇编〉第二十九号 , 法令第三四 0 号 )
(2) 小型人民委员会在审查本条第一款所规定 的事件时 , 主动提出者。
5. 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 , 小型人民委员会有 权责成主管机关及个别机关 , 由这些机关领导人负 责 , 辅助研究现归小型人民委员会审查的问题 , 准 备并提供必须的材料与情报。
6. 小型人民委员会系由主席一人 , 副主席一人及委员四人组成之 , 其人员由人民委员会指派。
7. 小型人民委员会的会议 , 如有委员三人以 上出席 ( 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在内 ) 时 , 即认为成 立。
8. 在审理事件前 , 为了作口头上的说明 , 要 传唤有关主管机关的报告人 , 报告人应提出经机关 首长签名的资格证书 , 并就所审理的问题发表主管 机关方面的意见。如问题和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相 符合 , 已经书面材料证明时 , 其问题也可以不用报 告人在场 , 即行审理。如报告人第二次仍不到场 时 , 可以在报告人不在场时进行审理这个问题 , 或 从日程上取消这个问题。
9. 根据 1923 年 8 月 9 日苏俄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业经删除。
10. 一切问题依普通多数票解决之。票数相等时 , 问题即提交人民委员会来处理。
11. 小型人民委员会占少数耐委员们可用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意见 , 这个意见书要附在记录里面。
12. 如果某一主管机关或小型人民委员会主席 对于小型人民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抗议时 , 其问题即 提交人民委员会来处理。
13. 小型人民委员会关于预算及在预算外拨款 的各问题 , 应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就已与主管机关达 成协议的那一部分迅速执行。
14. 在规定期间内如有抗议提出时 , 应把小型 人民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 , 连同司法人民委员部的 签证 , 一并提交人民委员会主席 , 经主席签名后 , 即发生与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 人民委员会主席不同意对决议所提出的抗议或认为 完全必须在人民委员会里来处理时 , 这个抗议应即提交人民委员会。有命令性质的决议 , 在经小型人 民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签名后 , 立即发生效力。
15. 关于组织小型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采取命令 性质的措施 , 在小型人民委员会各委员之间分配报 告上的工作 , 在小型人民委员会各委员之间分配责 任 , 向人民委员会发送已审查过的事件 , 向各人民 委员部及各机关调取各种材料和情报 , 以及解决关于执行人民委员会和小型人民委员会各种命令的 一 切事件 , 均由小型人民委员会主席一个人来处理; 主席就上述各问题所下的命令 , 无论小型人民委员 会的委员或各主管机关与各机关都必须遵守。
16. 人民委员会主席对于小型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负总的监督责任。
17. 小型人民委员会设有秘书处 , 办理审理事件上的准备工作 , 制作会议记录并执行案件。
第三 十 九条人民委员会应将其一切决定及决议立即通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废除或停止人民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或决议。
第四 十 一条凡人民委员会具有巨大的 一般政 治意义的一切决定及决议 , 须提交全俄苏维埃中央 执行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 十一 条 (a) 凡刻不容缓的一切法令及全 国性措施 , 其中包括一切军事立法措施 , 一切必由 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负责的措施以及 外交措施 , 必须经人民委员审查并批准。 ( 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 } 第 一 号 , 法令第三号 )
第四 十 二条人民委员会领导各人民委员部。 第四十三条设立十一个人民委员部 , 其名称
如下 :
1. 最高国民经济会议 ;
2. 粮食人民委员部 ;
3. 劳动人民委员部 ;
4. 财政人民委员部 ;
5. 工农检查院 ;
6. 农业人民委员部 ;
7. 内务人民委员部 ;
8. 司法人民委员部 ;
9. 教育人民委员部 ;
10. 保健人民委员部 ;
11. 社会保险人民委员部。
第四十四条在每一人民委员之下 , 设立人民 委员所主持的部务会议 , 其委员由人民委员会批准 之。
第四十四条 (a) 各人民委员部只在由全俄苏 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主席团及人民委员会之相当法令内所指示的职权范 围内颁发决议及命令。 ( 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 议 ,{1921 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 法令第三号 )
第四 十 五条人民委员会有权单独采取应由各 该人民委员部处理的一切事宜的决定 , 但须将此等 决议通知部务会议。如部务会议不同意人民委员会 之某项决定时 , 得向人民委员会或全俄苏维埃中央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申诉 , 但不得停止决定的执行。
同一申诉权亦属于部务会议各委员。
第四 十 六条人民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四 十 七条各人民委员及各人民委员部的部 # 会议完全对人民委员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 员会负责。
第四 十 八条人民委员之称号 , 专属于总揽俄 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全部事宜的人民委 员会委员 , 不论中央或地方苏维埃权力机关的任何 祺他代表 , 均不得授予此项称号。
第九章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金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管理全国性的一切事宜 , 即 :
1. 批准、修改及补充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
2. 总的领导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全部对内对外政策 ;
3. 规定及变更疆界 , 让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部分领土或其所属权利 ;
4. 规定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各地方苏维埃联盟的疆界与权限 , 并解决它们之 间的纠纷事项 :
5. 接受苏维埃共和国新成员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 承认联邦个别部分退出俄 罗斯联邦 ;
6. 确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总的行政区划并批准各省的联盟 :
7. 规定及变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 和国境内的度量衡制度及货币制度 ;
8. 进行外交往来 , 宣战及娟和 :
9. 发行公债 , 缔结关税、贸易条约及财政协定 :
10. 确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全部国民经济及其各个部门的原则和总的计划 ;
11. 批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预算;
12. 规定全国性的赋税 ;
13. 规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织原则 ;
14. 制定全国性的立法 : 法院组织、诉讼程序、法、民事及刑事的立法等等 ;
15. 任免人民委员会的个别委员及整个人民委员会 , 批准人民委员会的主席 :
16. 颁发关于取得及丧失俄国国籍权利及关于 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民权利的一般决定 :
17. 宣布大赦及特赦。
第五十条除上列事宜外 , 凡全俄苏维埃代表 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解决 的一切事宜 , 亦均归其管理。
第五十条 (a) 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 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 会主席团及人民委员会以外 , 任何机关无权颁发全 国性的立法文件。 ( 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 法令第三号 )
第五 十 条 (b) 第六次全俄非常代表大会决议 :
1. 号召共和国全体公民及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及其全体公务人员 , 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 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法令以及中央政权所颁发的决 议、条例和命令。
2. 今后规定只容许由国内战争以及与反革命进行斗争的紧急条件而引起采取违反俄罗斯社会主 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或超出法律范围的手段 , 采取此种手段必须同时做到 :
(1) 要具备由有关苏维埃机关或公务人员准确并正式确定采取超出法律范围的条件 ;
(2) 立即以适当的书面声明通知人民委员会 ,并以副本通知有关地方政权。
3. 凡对公务人员及苏维埃机关的活动 , 对它 们的拖延迟缓以及留难其个人合法要求而提出申诉 的共和国任何公民 , 根据他的要求责成全部此种公 务人员及机关作出造当的简短笔录。在笔录中必须 指出时间、地点、公务人员姓名或机关名称以及事 实真相。笔录副本当即给与申诉者 , 另一副本迅速 呈报有关上级机关。
4. 若公务人员之间或机关之间由于管辖范围 发生冲突或争执 , 须由双方或一方作出同样笔录以次资呈报上级机关。
5. 对于重大滥用职权的行为 , 即无明显理由 而要求作笔录 , 同样对于拒绝作笔录的行为 , 交由 法庭审判。 ( 第六次全俄非常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18 年法令汇编〉第九十号 , 法令第九 O 八号 )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宜专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司之:
1. 规定、补充及修改苏维埃宪法的基本原则 ;
2. 批准和约。
第五 十 二条第四十九条第 3 款及第八款所指之事宜 , 仅在不可能召开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时 , 始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解决之。
(b) 地方苏维埃政权的组织
第十章 苏维埃代表大会
第五 十 三条各级 ( 郡、县、乡 ) 苏维埃代表 大会应由各该行政单位地区内所有苏维埃之代表以 及农村、工厂等地的代表参加。农村、工厂等地的 管理事宜由选民全体会议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 宪 法第五十七条 ) 苏维埃代表大会以下列方式组成 之 : 元
1. 郡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市苏维埃代表以及居 民超过五千人之工人区苏维埃代表及乡苏维埃代表 按照下列名额组织之 : 乡代表会每居民一万人选派 代表一人 , 市苏维埃以及工人区苏维埃及边远区之 工厂苏维埃每选民二千人选派代表一人 , 但全郡代表总额不得超过三百人。如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在郡 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直接召开时 , 则选举不由乡而 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进行之。
附注 : 无苏维埃之郡辖市按每一万居民选派代表一人参加郡代表大会。
2. 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县区内全部苏维埃 , 其中包括县辖市苏维埃之代表按下列名额组成之 : 村苏维埃每居民一千人选派代表一人 , 市苏维埃以 及工人区苏维埃及边远区之工厂苏维埃 , 每选民二 百人选派代表一人 , 但全县代表总额不得超过三百 人。
3. 乡苏维埃代表大会由乡所辖区内全部苏维 埃之代表按下列名额组成之 : 每居民一百人选派代 表一人。
附注 : 与宪法第五十七条附注符合 , 不由苏维 埃而由选民全体会议解决管理事宜的居民区与工 厂 , 参加县代表会的代表也由全体会议选出。
第五 十 四条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各该地区苏维 埃权力执行机关 ( 执行委员会 ) 根据自己的决定或 根据占该区全部人口 1/3 以上地区各苏维埃的请求 召开之 , 但无论如何 , 省、郡、县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 乡苏维埃代表大会每三月至少 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与第五十四条根据第七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加以修正。 ( 〈 1919 年法令汇编 ) 第六四号 , 法令第三号 )
第五 十 四条 (a) 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
宪法第五十四条与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六四号〈 1921 年法令汇编 } 第一号改订如下 ):
1. 各自治共和国、自治省苏维埃以及郡、县、乡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 各城、镇、村苏维埃每年改选一次。
第五 十 五条省、都、县、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自己的执行机关一一执行委员会 , 委员人数 :
1. 省、郡不得超过二十五人 ;
2. 县不得超过二十人 ;
3. 乡不得超过十人。 执行委员会得向选出本委员会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完全责任。
第五十六条省、郡、县、乡苏维埃代表大会 在其管辖区内为该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 :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执行委员会则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五十六条 (a) 各级执行委员会
1. 各级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为该地区苏维埃的最高权力机 关 , 并服从于上级执行委员会、服从于全俄中央执 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
2. 郡执行委员会有权监督并检查本委员会以 外所有一切临时的和常设的政府机关 ( 现行作战部 队各机关除外 ) 的工作 , 并立即向有关中央机关报 告。
3. 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科处 , 以执行归地方 政权处理的全部工作 , 执行上级执行委员会与中央 政权机关的决议。郡执行委员会设立下列各处 :
(1) 管理处
(2) 军事处
(3) 司法处
(4) 劳动与社会保险处
(5) 国民教育处
(6) 邮电处
(7) 财政处
(8) 农业处
(9) 粮食处
(10) 国家监察处
(11) 国民经济会议
(12) 保健处
(13) 统计处
(14) 特别委员会
(15) 市政处
县执行委员会除邮电处、司法处、特别委员会 之外 , 设立与以上各处相同的各科。执行委员会设 立或撤销各科处得经有关人民委员部同意 , 并经人 民委员会批准。
4. 各处设处长一人 , 处长得由执行委员会之委员兼任。处长之下 , 另设干部会。
5. 各处之活动及是否确切及时执行中央之命令 , 应由处长及执行委员会共同负责。
6. 各处之重大措施、主要措施以及各处之预 算 ( 在提交中央以前 ), 应由各处提请执行委员会批准。
7. 处长对于该处所管之一切问题 , 有单独作出决定之权 , 唯需将此种决定通知干部会。干部会 对于处长所作之任何决定如不同意 , 不得停止执 行 , 但可向执行委员会处长提出申诉。
8. 执行委员会之各处应服从地方执行委员会 , 并应执行地方执行委员会及有关人民委员部之指令 及命令。
9. 如执行委员会之处 , 认为有某种原因无法 执行人民委员部、上级执行委员会及上级执行委员 会各处之命令时 , 执行委员会应将此种情况通知主 席团。主席团不得停止实行该命令 , 而应将其必须 废除该命令之意见提交郡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 , 唯县主席团应将意见提交 郡执行委员会 , 但同时应将意见通知发出该命令之 机关。
10. 人民委员部及执行委员会之各处得向其所 属有关各处发出命令 , 唯一切有重大意义之命令必 须同时通知执行委员会 , 执行委员会应监督此种命 令是否正确而及时地执行。
11. 各人民委员部及执行委员会的各科处有权 与一切下级执行委员会的相当科处发生直接关系。 如果各人民委员部或执行委员会的各处 , 不经过中 间机关而与下级机关发生关系时 ( 例如 , 人民委员 部与县执行委员会的各科 , 郡的科处与乡的各科发 生关系时 ), 它们必须同时通知中间的机关。
12. 按常例 , 执行委员会及其各科处与上级执 行委员会及其各科处 , 以及与人民委员部发生关系 时 , 必须经过相当的中间机关 , 例如 , 乡执行委员会须经过执行委员会 , 县执行委员会须经过郡执行 委员会 , 但在必要的情形下 , 这并不剥夺它们直接 与上级机关发生关系的权利。
13. 为了管理各该地区及贯彻中央政府的决议 和命令 ,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 , 郡主席团由三人 至五人组成 , 县主席团由三人组成。
14. 地方机关关于合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 每 次都须取得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核准。 ( 第 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 六十四号 , 法令第五号 )
第十一章 代表苏维埃
第五十七条代表苏维埃按下列名额组成之 :
1. 市代表苏维埃按每人口一千人选代表一人 组成之 , 但委员总额不得少于五十人或多于一千 人。
2. 村 ( 吉莱夫牙、希洛、斯垣尼茨、密斯皆 及可 , 人口不满一万的城市 , 阿乌尔、胡图尔等 等 ) 代表苏维埃按每人口一百人出代表一人组成 之 , 但每村代表总额不得少于三人或多于五十人 , 代表任期三个月。
第五十七条 (a) 为补充苏俄宪法第五十七条 及为变更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地方苏维埃工 作的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 , 第一号 , 法令第 一号 ) 授权郡苏维埃代表大会增加宪法所规定的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要使每一工业区至少有代 表一人参加郡执行委员会。郡执行委员会的扩大会 议按郡执行委员会所规定的期限召集之。 ( 第九次 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 , 〈 1922 年 法令汇编〉第四号 , 法令第四十四号 )
第五十八条代表苏维埃自代表当中选出执行 机关 ( 执行委员会 ), 办理日常事务 , 其人数是村 不得超过五人。市则每五十名代表选举一人一一但 不得少于三人或多于十五人 ( 彼得堡与莫斯科不得 多于四十人 ) 。执行委员会完全对选举该执行委员 会的苏维埃负责。
第五 十 九条代表苏维埃由执行委员会根据自 已的考虑或根据苏维埃委员过半数的请求召开之 , 但市每周至少• .L 次 , 村每周至少二次。
第六十条苏维埃在其权限以内为该地区的最 高权力机关 , 而遇有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之情况时 , 则选民全体大会为此项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十条 (a) 当地一切主要问题以及一切公 共生活问题都必须提到苏维埃全体会议上讨论。苏维埃不仅应该是一个宣传与传达的机关 , 而且也应 该是一个进行实际工作的机关。每一个苏维埃委员 会都应尽可能的迅速贯注精神完成一定的国家任 务。苏维埃所有委员必须向其选举人作报告 , 无论 如何 , 不得少于每两星期一次。苏维埃委员如无充 分理由而有两次未能执行该项决议 , 则其委任权即 应认为业已丧失 , 得另选新代表以代替之。 ( 第七 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六 十四号 , 法令第六号 )
第六十条 (b) 地方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
1. 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确认第七次苏维埃 代表大会第五项决议一篇必须付诸实现 , 同时认为 必须 :
(1) 在规定期间内定期改选村、乡、城市以及其他苏维埃代表大会 ;
(2) 在具有城市规模的所有居民区成立市苏维埃 ;
(3) 责成各级执行委员会举行会议 , 乡与县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星期一次 , 郡执行委 员会至少每两星期一次 ;
(4) 除执行委员会会议外 , 还得召开 各种扩大会议 , 有村苏维埃代表参加的乡执行 委员会扩大会议 , 至少每月一次 , 有乡执行委 员会代表参加的县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 , 至少 每月一次 , 有县与区执行委员会代表参加的郡 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 , 至少每两月一次 ;
(5) 一切地方性的问题以及一般国家 任务的问题 , 均得在这些会议上提出讨论 , 这 些会议的决议 , 并须由各该执行委员会批准 ;
(6) 此外应定期召开各执行委员会处长会议 :
(7) 各苏维埃会议应在工人居住区内 举行 , 并尽可能在大工厂内举行 , 以便尽量吸 引多数工人与农民参加这种会议 ;
(8) 执行委员会各种会议也应尽可能在工厂内举行 ;
(9) 所有执行委员会均应设法最广泛地给工农居民传达苏维埃政权的一切措施 , 以 便建立苏维埃工作人员与工农群众之间的最密 切联系 , 并应定期向工农居民报告自己的工 作 ;
(10) 城市苏维埃与各县苏维埃以及郡 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一切决议 , 皆得报知全俄中 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 席团每两月汇集全部最重要的决议公布之。
2. 为使加速并有计划实现上述各项措施 , 代 表大会委托金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两个月内 拟出有关的指令。
3. 代表大会责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与各地方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对上列一切措施的实行 情况 , 特别对第七届与第八届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 苏维埃建设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规定出特别的监督制 度。 ( 第八届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21 年法令 汇编〉第一号 , 法令第五号 )
第十二章 地方苏维埃权力机关的职权
第六 十 一条省、郡、县与乡苏维埃权力机关 , 以及代表苏维埃的职权如下 :
1. 执行各该上级苏维埃权力机关的一切决议 :
2. 采取一切办法提高本管区内的文化与经济建设事业 :
3. 解决本管区内一切纯地方性的问题 ;
4. 统一本管区内全部苏维埃活动。
第六 十 二条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 有权监督各地方苏维埃的活动 ( 即省苏维埃代表大 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省内全部苏维埃的活 动 , 郡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有权监督本 郡内全部苏维埃的活动 , 但不属于县苏维埃代表大 会的市苏维埃的活动除外 , 等等 ), 此外 , 省与郡 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还有权撤销其区域 内各苏维埃的决议 , 但遇有最重要之情况 , 应通知 中央苏维埃权力机关。
第六 十 三条各级苏维埃权力机关为完成其任 务起见 , 市、村苏维埃下以及省、郡、县与乡的执 行委员会下设有各个相当处 , 各以处长为首。
第六 十 三条 (a) 中央与地方机关的相互关系:
1. 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 仅上级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 主席团才能撤销。
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决议 , 可由上级 苏维埃、上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全俄中央执 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与人民委员会撤销之。
2.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 , 其主席团与人民委 员会可以撤销各人民委员部的指示。
3. 个别人民委员部的任何指令 , 只有在非常 的场合之下 , 即该指令显然与人民委员部或全俄中 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相抵触时 , 才许根据郡执行委 员会的决议并在其集体审查之下 , 中止执行 , 郡执 行委员会应立刻将中止执行情事及其所持必须撤销 该指令的理由报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与该 人民委员部然后到达人民委员 ' 会。全俄中央执行委 员会即审查咎属谁得 , 属于人民委员部 , 抑属于不 正确中止人民委员部指令的郡执行委员会。
根据同一理由 , 县执行委员会对郡属各处的地 方指令也赋有同一权利。
4. 中央各主管机关按这一条例通过地方苏维 埃及其所属各科领导一切工作 , 而取消不直属于地 方苏维埃的各科和专门管理处。为了执行这一条 例 , 所有人民委员部的一切常设地方机关和行政管 理机关 , 以及因突击工作临时设立的一切机关 , 均 成为郡执行委员会和县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各科 , 或 直属于各该科。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 团专门的决议 , 就个别机关而论 , 这一条例可允许 有例外。
5. 有权直接发布命令给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 团的 , 只有上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全俄中央 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
6. 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改订 1920年 4 月 26 日颁发的关于执行委员会委员受纪律处 分和行政处分的法令 ( 〈 1920 年法令汇编〉第三十 二号 , 法令第一五五号 ), 其根据的原则如下 : 施 于执行委员会委员 ( 不管其是否主管人员 ) 的纪律 处分 , 不能加之于人民委员。
7. 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改订并增 补 11 月 25 日颁发的关于中央机关派往地方的工作 人员的决议 ( 〈 1920 年法令汇编〉第九十三号 , 法 令第四九九号 ), 其方针是 : 逐步取消全权代表制 度并将其职能转交给地方苏维埃机关。
8. 委托人民委员会审查关于人民委员部及其 地方机关的条例 , 其目的是使这些条例符合于第七 次和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持这些机关 结构上的一致。委托人民委员会至迟在 4 月 1 日将 该条例提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在指 定的期限以后 , 原先颁发的一切有关条例均予废止 ( 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21 年法令汇编〉 第一号 , 法令第一号 )
第六十三条 (b) 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属各科第 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 法令第五七八号 ) 改订如下 :
1. 在县执行委员会之下不设工农检查科、司法科、人民经济委员会和非常委员会机关。
2. 授权郡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各处 , 必要时经 县执行委员会同意 , 可在管理部门任命专员一人 , 使其能按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指示使用县执行委 员会某一科的机关人员。①
3. 专员和各处 , 一方面对郡执行委员会负责 ,另一方面对县执行委员 ; 会负责。
在建制以外市的市执行委员会、工业区及其他具有城市规模的居民区 ( 县城和郡城除外 ) 等的市执行委员会之下 , 经郡执行委员会批准得设立如下 各处 : 管理处、国民教育处、公用事业处、保健 处。
5. 乡执行委员会的现行各处及乡经济会议均予取消。乡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规定为三人。
附注 : 在极个别的情况下 , 郡执行委员会有权 将乡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增至四人。乡执行委员 会的一切职能 , 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规定的 条例 , 由所有委员分担之。
6. 为了对管理各部门进行技术服务起见 , 在 乡执行委员会下设立总务处。
7. 乡执行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 自国家资金中 领取薪水 ; 村苏维埃主席和乡苏维埃的整个技术机 关人员 , 由郡执行委员会自地方资金中领取薪水。 (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 ,〈 1922 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 法令第四十四号 )
第六 十 三条 (c) 第七次和第八次苏维埃代表 大会的决议
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确认第七次和第八 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各点 , 已经毫厘不 爽地稳步地实现。
第六十三条 (d) 郡和郡执行委员会的数目 , 大会认为必须减少郡执行委员会的数目 , 其方法就是将彼此间交通便利和经济关系密切的和相邻 几郡合并起来 , 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至迟于第 一次常会以前批准关于这种合并的具体决议。 ( 第 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 , 〈 1922 年法令汇编〉第 四号 , 法令第四十四号 )
第六十三崇附录 : 地方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 会的接洽程序
1. 地方执行委员会按照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 会决议第五编第一款 ( 〈 1919 年法令汇编〉第六十 四号 , 法令第五七八号 ) 所规定的程序 , 将自己所 有的声明书、质询、控诉书和中止人民委员部命令的通知书 , 经过内务人民委员部送至人民委员 会。
2. 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各处和局 , 必要时可经过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则将呈报书送至人民委员会 , 而该主席团则将这些呈报书连同自己的声明书通过 内务人民委员部送至人民委员会。
3. 内务人民委员部事前与有关的人民委员部 发生联络 , 它在收到所提出的事件后就应该把这些 文件连同自己的意见送至人民委员会 , 至迟不得超 过三天。
4. 内务人民委员部在人民委员会上是这一事 件的报告人 ; 提出事件的执行委员会也可派遣自己 的报告人到人民委员会上作报告。
第四篇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六十四条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 和国的下列男女公民不问其信仰、民族、居住情况 等等情况如何 , 凡在选举日前已年满十八岁者 , 均 享有各级苏维埃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1. 一切以生产劳动及社会有益劳动谋得生活 资料者以保证前者能够进行生产劳动而从事家务之 人员 , 如工业、商业、农业等所使用的各种工人及 职员 ; 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民及哥萨克农夫。
2. 苏维埃海陆军兵士。
3. 在某些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 本条 (1)(2) 两款所列举的各种公民。
附注 11: 地方苏维埃得经中央机关之批准 ,始得降低本条所规定的年龄标准。
附注 12: 第二十条 ( 第二篇第五章 ) 所指不属俄国公民之人员 , 亦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六 十 五条即令属于上列各种人员之下列人 员 , 亦不得参加选举或被选举 :
1. 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采用雇佣劳动者 ;
2. 依靠非劳动之收入如资金生息、企业生息、财产收入等为生者 ;
3. 私商、贸易及商业中间人 ;
4. 僧侣及宗教祭司 ;
5. 旧警察机构、宪兵特别团及保安所的职员与代理人 , 以及旧俄皇族 ;
6. 依规定程序认为有精神病或心神丧失者 ,以及受监护者 ;
7. 因贪污及不端罪行被判处法律或司法判决所规定之徒刑者。
刑法典关于剥夺之权利之规定:
第四十条期限在五年以上之权利剥夺 :
1.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 根本法 ,1918 年法令汇编 , 法令第五十一号 )
2. 职业及其他团体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
3. 担任要职之权利 , 如人民陪审员、法庭辩护人、委托人及监护人 ;
4. 民法典第五条所规定之公民财产权。 判处剥夺自由刑者 , 其剥夺权利之期限应从行 刑期满或有条件提前假释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根据法院之特别命令 , 剥夺权利 同时也可以取消所授予他的红旗勋章或劳动红旗勋 章。但是该命令应在判决未确定前提交全俄中央执 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
第四十二条法院如认为受刑人的行为恶劣 , 当其对刑法典所规定的犯罪作判决时 , 可以判剥夺 权利作为补充刑 ; 如刑法典所规定的剥夺自由期限 在一年以上或其他更重大的惩罚 , 法院在判决时必 须提出剥夺权利的问题。
第十四章 选举的举行
第六十六条根据已确定的惯例 , 选举于地方苏维埃所规定之日期中举行之。
第六 十 七条选举于选举委员会及地方苏维埃代表在临之下举行之。
第六 十 八条遇苏维埃机关代表之出席在技术 上显然不可能时 , 由选举委员会主席代替之 , 而后者亦缺席时 , 则由选举大会主席代替之。
第六 十 九条关于选举的进程及结果记录应有记录 , 由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苏维埃代表签字。
第七 十 条举行选举的详细程序以及职工会及 其他工人组织之参加选举 , 由地方苏维埃根据全俄 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训令规定之。
第十五章 选举的检查与撤销以及代表的罢免
第七 十 一条举行选举的全部材料应交予各该苏维埃。
第七 十 二条苏维埃任命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检查选举工作。
第七 十 三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将检查结果报告苏维埃。
第七 十 四条苏维埃解决关于批准未定候选人的问题。
第七 十 五条遇某一候选人未能批准时 , 苏维埃得宣布举行新选举。
第七十六条遇全部选举均不当时 , 关于撤销选举的问题由上级苏维埃机关解决之。
第七十七条苏维埃选举上诉之最后审级为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派遣代表参加苏维埃的选民 , 有权随时罢免代表 , 并根据总条例举行新选举。
第五篇 预算法
第十六章
第七 十 九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在现今劳动者专政的过渡时期的财政政策 , 是促 成实现以下基本目的 , 即剥夺资产阶级并准备共和 国公民在财富的生产与分配上实现普遍平等。为 此 , 其任务就不仅对私有权的干预 , 并将一切必要 手段交苏维埃机关支配 , 以满足苏维埃共和国各项 地方性及全国性的需要。
第八十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收支 , 都统一规定于全国预算之内。
第八十一条金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全俄苏维 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何种税收应归入全国预算 , 何种应归地方苏维埃处理 , 并规定征课的范围。
第八 十 二条各级苏维埃规定专供地方经济需要的各项税收的征课标准 , 各项全国性的经费 , 均自国库中拨付之。
第八 十 三条国库经费的任何开支 , 须在国家 收支表中有此项贷款之规定 , 或中央政权颁发的特 别决定时 , 始得支付。
第八十四条为满足全国性的各项需要 , 有关人民委员部得自国库中将必需之贷款拨交地方苏维埃处理。
第八 十 五条凡自国库经费中拨交各级苏维埃 的一切贷款以及根据地方需要概算所批准的贷款 , 均由各该苏维埃在各概算分目 ( 各节及各款 ) 范围 内按直接项目使用之 , 非经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 员会及人民委员会之特别决定 , 不得挪用于满足其 他的任何需要。
第八 十 六条各级地方苏维埃编制用于地方需 要的半年及全年收支概算。村和乡苏维埃及列入县 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市苏维埃的概算 , 以及县苏维埃 机关的概算 , 由各该郡及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其执 行委员会批准之 ; 市、郡及省苏维埃机关的概算 , 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批准 之。
第八 十 七条未列入概算的各项支出 , 或概算 项目不足时 , 各级苏维埃得向有关人民委员部请求 追加贷款。
第八 十 八条如地方经费不能满足地方需要 时 , 为支付急用而必需的补助金或借款得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核准自国库经费中拨交地方苏维埃。
第六篇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 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及国旗
第十七章
第八 十 九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的国徽形式如下 : 在日光照耀的红地上绘有金色 镰刀及铁锤 , 两者柄把向下 , 十字交叉 , 四周为麦 穗圈 , 并写有下列字样 :
1.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及
2. 全世界的无产者 , 联合起来 !
第九 十 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的商旗及海陆军旗 , 用红 ( 赤 ) 色布料制成 , 其左 上角近旗杆处有金色的 " 苏俄 " 简写字母或 " 俄罗 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 字样。
--------------------------------------------------------------------------------
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小型人民委员会和经济会 议 , 小型人民委员会审查所有属于人民委员会处理的一 切问题 , 并监督各人民委员部对于人民委员会一切决议 之执行 , 至于经济会议之职权详见第三十八条之附注。
人民委员会主席及人民委员会事务管理局长商得 小型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同意 , 有权把第二条 ( 本条 ) 所 列举的各问题直接提到大型人民委员会的日程上。
最高国民经济会议、粮食人民委员部、财政人民 委员部、劳动人民委员部及工农检查院属苏俄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领导 , 执行苏联各相当 人民委员部的指令。以上见苏联宪法六十八条。苏联各 全联盟人民委员部 ( 外交、陆海军、对内贸易、交通及 邮电人民委员部 ) 在苏俄之下设有直接服从其管辖的专员。以上见苏联宪法五十三条。
必要时 , 郡执行委员会得召开县苏维埃临时代表 大会 ; 县执行委员会得召开乡苏维埃临时代表大会。会 上可以改选执行委员会。
召开自治共和国、省、郡苏维埃临时代表大会 , 必要时在会上改选执行机关 , 均得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 会决定。 ( 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 决议 )
文章来源:转引自人大与议会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