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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3日 〔1988〕公(治)字98号

河南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河南省公安厅6月19日请示:甲、乙双方当事人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裁公安机关仅 处罚了甲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受理甲方的申诉作出二裁时,能否对乙方追加治安处罚。乙方对处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公安机关一裁有漏罚的情况,二裁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应予 处罚的建议,将案件退回原裁决公安机关,由原裁决公安机关按一裁程序重新裁决。对裁决 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原裁决公安机关对应予处罚而漏罚的仍不作出处罚裁决,二裁公安机关可以直 接作出处罚裁决,当事人对二裁机关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