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在加拿大四省获得自治领地位8年后即1875年,经国会条例创建的。起初,最高法院审结的案件还可以向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再上诉。1933年,对刑事案件取消了这一制度;1949年,对其它案件也取消了这种上诉。最高法院终于成为加拿大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最早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陪席或助理大法官组成。1927年,大法官人数增至七位。1949年,由于废除了上诉英国枢密院的制度,大法官席位增加至九名并延续至今。按规定,九个席位中,至少有三个席位应任命来自魁北克省的法官。 二、建筑 最高法院曾在国会山庄山脚下一幢石质的二层小楼里办公多年。现在的法院大楼是由蒙特利尔市建筑师设计的,1939年开工,因为战争的拖延,法院在1946年才搬进去。它坐落在国会大厦以西,临渥太华河。法院大楼从上午9:00至下午5:00向公众开放,包括周末。每年的五月至八月,每天都有法学院的学生给参观者做导游。团体参观可预约。 三、管辖 最高法院受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实行大陆法的魁北克省和实行英美法的九个省和三个地区。绝大多数案件必须先得到对上诉的准许,然后才能得到审理。法庭如果认为上诉请求涉及重要的公共事物,或者涉及应当由最高法院决定的重要法律问题,将会准许上诉审。最高法院还审查十省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行政庭的案件和联邦法院上诉庭审结的案件,后者专属管辖税务、移民等案件。 四、季审 最高法院每年有三个开庭期。第一次从1月的第四个星期二至复活节;第二次从四月的第四个星期二至六月底;第三次从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二至圣诞节。通常,8月和9月不开庭。按法律规定,至少有五位大法官出席,才能开庭。不过,现在大多数案件都是九位大法官全部出席庭审。每年平均审理120件案件。法庭可以在律师最后陈辞后当庭宣判。不过,大部分案件是闭庭后书面发布判决。判决由多数意见决定,并不要求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或者虽是多数意见但理由不同的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的观点。只有当事人自己和加拿大律师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法庭一般不聆讯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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