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至29日,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奥利弗·莱普修斯(Oliver Lepsius)教授应邀访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主讲明德公法论坛系列讲座。此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办,四场讲座分别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功能”“通过设置基准解释宪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独特范式”“关于比例原则局限的最新讨论”“民主需要一种独特的法学吗”为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师生参加了讲座。
9月23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会见莱普修斯教授,代表学院对莱普修斯教授到访表示欢迎。随后进行了首场讲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功能”,讲座由喻文光教授主持,韩大元教授致欢迎辞。韩大元教授指出,宪法法院如何在司法功能与政治功能之间保持平衡,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他期待中外学者以此次系列讲座为契机,深化学术交流,共同推动对合宪性审查机制和理论的研究。

在讲座中,莱普修斯教授指出,从法律上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基本法》规定的宪法机关,又是一个法院。但就学界的讨论来看,传统上,德国理论多认为联邦宪法法院是纯粹的司法机关,与此相对,美国学界则倾向于批评联邦最高法院过于政治化。对此问题,莱普修斯教授主张采取一种中间立场:联邦宪法法院以法治为运作基础,其裁判具有政治效果,但并不替代政治决策。他进而主张,我们不应局限于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需要进行情景化的分析。联邦宪法法院应根据民主运行的具体语境来调整审查尺度:当各宪法机关能够跨越党派界限达成共识时,法院应尊重政治过程的共同选择;而如果政治过程存在代表不足、少数群体利益难以有效表达等问题,法院则应强化审查。
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教授、社科院法学所刘志鑫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姜秉曦助理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刘茹洁讲师等分别发言。参加讲座的师生围绕政策目标与手段的区分、法官个人政治倾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韩大元教授向莱普修斯教授赠送讲座海报留念。

9月23日下午,莱普修斯教授以“通过设置基准解释宪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独特范式”为题进行了第二场讲座。他指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采取了一种较为独特的裁判技术,即在判决的论证部分,分基准设定与适用两个步骤展开。他进一步指出,基准设定这个步骤,将宪法法院在个案中做出的宪法解释上升为可在后续案件中反复适用的一般性基准。这种裁判技术一方面方便了法院的裁判,支撑其每年处理超过5000件宪法诉愿案件。但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个仅由联邦宪法法院掌控的“宪法基准”层级,有可能替代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本身,同时还存在基准脱离具体案件、法院自我指涉、架空立法权等风险。针对这一问题,莱普修斯教授主张通过“再语境化”,在个案中结合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领域和调整对象,设置类型化的宪法基准。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教授、社科院法学所刘志鑫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伟助理教授等分别发言。参加讲座的师生围绕司法裁判中中间等级规范的不同形态、历史化与再语境化的合理程度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9月24日下午,系列讲座第三讲“关于比例原则局限的最新讨论”在中国人民大学通州校区举行。莱普修斯教授指出,比例原则作为战后德国宪法学最重要的“出口成果”,已被世界许多国家的法院引进。在德国的基本权利审查模式下,比例原则是最重要的“限制的限制”规则。但比例原则的适用亦存在界限,他重点剖析了比例原则在税法、刑法、私法中的一般性条款、预测性立法、议会妥协立法等场景中的适用局限,指出适当性、必要性审查高度依赖事实依据,因而需强化立法的事实依据与明确性要求,而在无法适用比例原则的领域,则需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依托平等原则、明确性原则等发展专门的教义学规则。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王锴教授、田伟助理教授、王世杰助理教授分别发言。参加讲座的师生围绕狭义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区别、比例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李忠夏教授向莱普修斯教授赠送讲座海报留念。

9月29日下午,系列讲座第四讲“民主需要一种独特的法学吗”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莱普修斯教授指出,战后的德国公法学,在研究范式上经历了从“以国家”为核心到以“宪法”为核心的转变,他主张,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增加一种以“民主”为导向的研究路径。莱普修斯教授进而提炼出民主机制的四个结构性特征——多数与少数关系的相对性、妥协的核心价值、制度分化的调和作用、时间维度的开放性。基于民主的上述结构性特征,他主张法学研究应从追求实体统一、体系融贯转向程序与权限导向、转向方法分化,宪法法院应降低对立法的实质审查强度、强化权限与程序权利审查,发展判例区分、语境化、历史化的技术,进而按照权利对民主政治过程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类型的基本权利设置梯度化的保护。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田伟助理教授、钱坤助理教授分别发言。参加讲座的师生围绕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凯尔森民主理论、身份政治兴起对民主妥协机制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王锴教授向莱普修斯教授赠书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