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教育法治联盟成立大会暨教育法治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关村校区隆重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马怀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华东政法大学原党委书记郭为禄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王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教育室原主任叶齐炼,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首都师范大学资深教授、教育学科首席专家劳凯声等出席大会。来自全国数十所科研机构和高校、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会。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郑新业主持开幕式。
马怀德表示,教育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着眼于‘管好’,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为新时代推进教育法治指明了方向。教育法典是对教育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对于实现建成教育强国目标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教育法典编纂研究日趋深入,教育法治联盟成立正当其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办学治校水平的有力保障。他希望教育法治联盟把准政治方向、价值取向与实践导向,服务教育立法,强化教育法治实施体系研究,提炼教育法治领域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合力打造教育法治知识共同体、学术共同体、创新共同体,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耿宝建指出,研究编纂教育法典,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强国建设决策部署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立法工程。教育法治联盟的成立,为统一教育领域法律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和实质性化解搭建了新的协作平台。他介绍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教育领域行政案件相关情况,提出要坚持保障合法权益与规范权力运行并重,厘清各类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要坚持适度前瞻性与可执行性相统一,夯实良法善治的制度根基;要顺应数智时代教育发展趋势,适配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法治需求;要注重司法实践成果转化,推动理论研究与实务深度融合,促进立法、行政、司法良性互动。


郭为禄表示,教育法治联盟的成立是中国教育法学界勇担学术使命和历史责任的体现,是对时代需求的系统性学术回应,标志着中国教育法治研究进一步从“散点式研究”走向“有组织科研”。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法治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引,从教育的战略属性和政治属性出发理解教育法治的高度,基于教育的人民属性把握教育法治的温度,在历史纵深与复杂性应对的层面体悟教育法治的深度,直面科技发展的全新挑战保持教育法治的热度,着眼全球化进程中教育国际化的趋势拓展教育法治的宽度。他呼吁教育法学界更积极投身教育法治建设,推动教育法学研究从“书斋学术”走向“行动学术”,为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郑新业宣读《教育法治联盟成立倡议书》。

教育法治联盟由中国人民大学发起成立,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育法治联盟倡议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协力推进教育立法和教育法治建设,贯通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协力构建教育法治协同创新机制,立足中国教育法治实践、协力建构中国教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坚持开放创新和面向未来、协力拓展中国教育法治发展的时代空间。未来,教育法治联盟将围绕国家教育法治建设重大任务,持续推进教育法治重大问题和教育法典立法研究,努力形成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理论实践深度互动、学术资源开放共享、国内国际交流互鉴的长效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教育法治的智慧和力量。


大会主旨发言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学院院长杨东主持。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科首席专家劳凯声教授以《教师职业群体分化与教师法律身份的重构》为题作主旨发言。他指出,我国教师法律身份历经清末民初的职官制、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干部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专业人员等不同定位。然而,教师职业兼具专业性与公共性,单一的“专业人员”定位难以充分体现其公职属性。公务员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改革推动我国教师群体形成了编制内身份管理型、岗位管理型与编制外劳动用工型、劳务用工型的“两类四种”分化格局。教育法典编纂应立足教师职业群体分化的现实,突破传统单一的法律身份预设,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教师的权利、义务与救济途径作出层次清晰、分类规范的制度安排。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教育室原主任叶齐炼以《编纂“教育法典”的思考——从立法工作者视角》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认为,应从法制向法治转型的历史进程中认识教育法典编纂的地位与意义,借鉴生态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的编纂经验,立足教育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特点,以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双权结构”为主线,统筹国家教育事权与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构建覆盖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促进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与协调融贯,推动形成体系完备、协调统一、面向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北京大学共建)主任湛中乐作题为《关于中国〈教育法典〉编纂的几点思考》的主旨发言。他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对教育法典编纂的思考:一是构建以教育法典为核心、单行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相衔接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二是法典编纂应以国家教育权、社会公权力、受教育权与权利束,以及多元主体义务配置为逻辑主线;三是完善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体系;四是妥善处理教育法典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五是加强教育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衔接。他强调,教育法典编纂是立、改、废、释、补相结合的系统性立法工程,应以法典编纂为契机,持续推进教育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围绕《教材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这一主题,重点探讨了当前教材治理的法治化问题。她指出,教材治理存在规范依据位阶偏低、职权法定化不足、法律责任不清晰等结构性短板,应以权利保障为立法起点,推动教材建设国家事权的法定化,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兼顾教材的市场属性,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全链条权责配置、部门协同治理和程序性规制,完善教材治理制度体系,实现教材质量保障与多元利益的合理平衡。

第二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教育学院名誉院长秦惠民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主任申素平以《教育基本法的诞生及其意义》为题,回顾了《教育法》的立法历程、规范渊源及其作为教育领域基本法的历史意义,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对教育法典编纂的启示:一是坚持改革精神与权利保障理念;二是厘清核心法律概念与规制边界;三是借鉴《教育法》总则及教育基本制度的体系编排经验;四是坚持多元互补的研究方法与协同推进的立法工作机制。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东南大学共建)主任、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以《数智时代教育法典中受教育权的规范再造》为题,探讨数字时代受教育权的规范重构。他指出,传统受教育权规范难以充分回应数字时代学习场景泛在化的新需求,主张以受教育权为法定载体、以学习权为精神内核,统合传统与数字学习权益,构建涵盖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的权利体系,并按照价值目标、原则性权利、一般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四个层次设计法典规范,实现宪法受教育权规范的延续性与时代适应性的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李红勃以《适度法典化与教育法典的有限性》为题,分析了传统实质法典化模式在教育领域的局限性,并从逻辑体系、法典结构、调整范围、规范设计和立法技术五个维度阐释了适度法典化的基本思路。他主张坚持相对理性主义与适度功能主义导向,采用总则、分则、罚则的法典结构,兼顾规范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在立法层面容纳多元法源,在治理层面为教育自治、政策和专业标准保留必要空间,编纂一部切实可行、务实管用、面向未来的中国教育法典。


下午,教育法治论坛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致欢迎辞。

论坛第一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梁迎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
首都师范大学总法律顾问、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昕以《中国教育法基本制度体系的构成》为题,阐述了教育法基本制度的内涵、构成及其体系化路径。她指出,教育法基本制度应具备基础性、构成性、稳定性与全局性,主要包括教育规划、教育保障、教育组织、教育管理和教育监督五项制度,彼此形成协同、约束与矫正的互补关系。她强调,应明确基本制度的规范边界与效力层级,合理划分法律、政策与标准的功能,推动教育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华东师范大学共建)副主任姚荣在题为《中国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及其法典化表达》的发言中指出,当前教育法律救济制度面临规范分散、程序衔接不畅、非诉机制功能不足及救济实效不彰等困境。他主张以权利保障为主线,综合考量权益受影响程度、教育专业判断需求和法律关系属性,构建分层分类、动态匹配的多元救济体系,强化不同救济程序的衔接与协同,并通过总则与分则的规范配置,为教育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制度保障。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云南师范大学共建)执行主任管华以《教育法法典化的规范选择》为题,探讨了教育法律规范的范围、筛选标准与入典路径。他提出,以宪法规定、民法典编纂经验和修正后的“行业法”范式为依据,筛选适宜入典的五类规范,并综合考量规范性质、体系关系、实际功能及部门职责分工,确立科学合理的规范入典标准。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华东师范大学共建)副主任任海涛以《教育法典何以因应人工智能:功能与限度》为题,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与教育法典稳定性之间的结构性张力。他指出,教育法典应发挥规范涵摄、价值统合与秩序协调功能,避免将人工智能相关规范全面法典化,并依据基础性、教育专属性和稳定性标准,选择性纳入国家职责、智能素养、智能教育产品与服务的教育适用性及数字基础设施等规范,在保持法典稳定性的同时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需求。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南大学共建)主任徐靖在题为《学校组织法治的核心问题及其法典表达》的发言中指出,当前教育法学研究相对忽视学校组织法治、学校法律地位、组织设置及权力配置等基础问题亟待厘清。她主张从机构设置、权力配置和运行规则三个维度推进学校组织规范的体系化建构,在法典总则中确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共同规则,在分则中根据不同学校类型作出差异化规定,形成共性规则与特别规定相衔接的学校组织法律制度体系。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建)执行主任刘璞在题为《教育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的发言中,将教育法典的宪法依据识别为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权利保障、教育秩序边界与教育组织权限四类规范群,提出法典编纂应贯穿教育事业发展与受教育权保障两条主线,并强调宪法对教育立法具有双重约束效力,即法典编纂既要落实宪法委托,也须遵循禁止保护不足、禁止过度规则化、法律保留及基本权利冲突协调等要求,在宪法框架内合理把握立法形成空间。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详、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张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春蕾分别对相关主题发言进行了学术评议。
王锴教授指出,教育法典编纂应立足教育法的学科属性与中国立法实际,避免简单照搬其他法典模式,形成符合教育自身特点的指导思想与体系结构。


周详教授强调教育法典编纂应立足中国教育制度的特殊问题,厘清教育法基本概念,增强法典的司法适用性。
张冉副教授提出,教育法典编纂应立足制度主义视角,从行为规范拓展至组织制度,重视教育关系的历史与社会基础,并为教育发展和技术变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


王春蕾副教授认为,应从文化法视角审视教育与文化的内在联系,重视教育法典的文化功能,统筹文化传承、冲突调节与创新发展,实现文化价值的法律制度化表达。

论坛第二单元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志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胡兴建主持。
武汉晴川学院常务副校长、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彭宇文作题为《教育法典编撰中教育法基本制度构建的几点思考》的发言。他强调,应区分教育基本制度与教育法基本制度,并从功能角度、立场角度和逻辑角度三个方面分别拆解。他主张要坚持教育规律与法治要求相统一,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目标,推动教育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向基本法律制度转化。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发展中心主任、人事处副处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作题为《功能视角下的教育法定位》的发言。她主张以系统思维为指导,从国家发展的历史定位、教育事业的本质规律与法典编纂的现实任务三个维度重新审视教育法的定位,统筹教育的政治属性、战略属性和人民属性,以学校教育为核心、教育权利为主线整合相关规范,促进法律部门定位与学科建设联动发展,以高定位的教育法研究引领教育法典编纂。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研究员以《世界主要国家教育立法中的价值共识》为题,基于对世界主要国家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提炼出以个体受教育权、实质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等为核心的三个层次、九项价值共识。他强调,应尊重个体差异与儿童主体地位,立足中国国情,合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教育权利保障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青波以《教育法典背景下学前教育“小学化”的法律规制》为题,分析了学前教育“小学化”治理面临的信息、规则、激励和能力四重困境,主张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规则细化、信息公开、零起点教学以及财政支持和教师培训等多元规制措施,并通过教育法典实现相关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外人文交流及教育涉外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梁西圣以《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深层挑战与系统性回应》为题,分析了教育法典编纂在法典化争议、编纂节奏、体系整合、学科壁垒和调研方法等方面面临的五重挑战。他主张坚持规范表达与程序理性,严守法典编纂的质量标准,通过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跨学科协同研究和深入实践调研,积极回应中国教育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

在与谈环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徐小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准聘制副教授梁芷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田伟,黄志勇分别围绕报告内容进行交流讨论。
徐小玉认为教育行政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应当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度与范围,期待教育法典真正实现教育治理、行政管理与司法监督的有机统一。

梁芷澄副教授提出教育法典编纂需厘清教育学话语、教育政策话语与教育法学规范性话语三类不同话语体系的价值逻辑与内在关系,把事实认知上升为实践理性,并以“受教育权”为例指出要着重考虑教育法学概念的价值内涵在不同国家的区别。

田伟助理教授认为教育对国民具有跨越时代的整合作用,并提出宪法学研究可为教育法典总则部分提供宏观理论视角,需要厘清国家、公民、父母与子女在不同教育阶段的关系与权责边界。

黄志勇立足基层司法实践进行总结,指出当前程序保障意识不足是教育行政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表述不清亦易引发纠纷。教育法典需要解决好规范体系的内部协调问题,在尊重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以法定程序保障学生基本权利,实现自治与监督的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德规制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喻文光作论坛总结。她指出,本次论坛的学术研讨体现出鲜明的体系性、实践性与时代性,并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价值旨归、国家教育职责与受教育权保障两条基本主线,以及以功能主义进路贯通教育立法的体系逻辑、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三个方面,对论坛的研讨内容进行了系统提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霞主持论坛总结。

杨东在闭幕辞中表示,中国人民大学将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学等学科优势,依托教育法治联盟,汇聚学术与实务力量,推进协同创新,更好服务教育立法和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作为教育法治联盟秘书处所在单位,人大法学院将切实履行秘书处职责,全力保障联盟高效运行,为推动我国教育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