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江辉,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图书信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研究:以职权类型化为基础》
作者:江辉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6年版
内容简介
作出决定、决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对于决定的法律性质、效力及其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之间的关系,始终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理论阐释。本书立足于我国宪法制度和人大实践,以“决定是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为逻辑起点,提出应当根据决定所依据的职权性质判断其法律属性和效力,并据此构建起决定类型化分析框架。围绕修宪决定、立法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监督性决定等重要类型,作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该框架运用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地两检决定”等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启发性的见解。本书兼具理论深度与现实关怀,既回应了我国宪法学、立法学和人大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基础问题,也为正确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性质、效力及其制度定位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对从事宪法学、立法学研究以及人大实务工作的读者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介绍
江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立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在Hong Kong Law Journal、《中外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北大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澳门法学》《云南社会科学》《地方立法研究》《人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数十篇论文,涉及立法的本质、立法权的性质、国家权力的类型划分、效力位阶的概念、地方立法的性质等基础理论问题,以及立法技术、国家安全等具体领域的应用对策问题,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转载。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决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吗?
第一节 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向与含义
第二节 决定并不当然在法律上有效
第三节 决定并不当然是法律
第二章 决定的效力判断与职权类型化
第一节 决定的效力由其所依据的权力决定
第二节 宪法和法律列举权力的三重功能
第三节 判断权力依据所面临的困难
第四节 职权与决定的类型化框架
第三章 修宪权的行使要求与修宪决定
第一节 修宪权行使应当受限吗?
第二节 修宪权应当受限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制宪权与宪法连续性
第四节 1982年《宪法》下的修宪权行使要求
第四章 立法权的行使要求与立法性决定
第一节 立法权具有创制性
第二节 立法权的行使方式
第三节 应当改变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的做法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与范围
第一节 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有认识
第二节 执行性权力不具有创制性
第三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应具有创制性
第四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中的隐含权力
第六章 监督性决定与监督权的判断性
第一节 监督权的核心特征
第二节 法规备案与批准决定的权力属性分析
第三节 立法解释的监督权属性
第七章 框架运用之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含义
第一节 决定的立法性与执行性二分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由来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包括立法性和执行性决定造成的问题
第四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应当限定为立法性决定
第八章 框架运用之二:《一地两检决定》的性质与效力
第一节 《一地两检决定》的效力争议
第二节 将《一地两检决定》视为立法面临的困境
第三节 从监督权视角解读《一地两检决定》
结语
附录 1954年以来的决定目录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