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法规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等规定的审查案例
案例1.审查纠正物业管理法规关于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部分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健全等规定
审查要旨:近年来,党中央对包括物业服务管理在内的基层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有关法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将物业服务管理有效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有效解决物业纠纷,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一、审查研究的情况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备案审查工作纠正处理了一些有关小区物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部移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的地方性法规中,小区物业问题也是较为集中的一类。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这些法规进行审查研究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公民、组织等提出,希望尽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开展《条例》修订工作,2025年,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近年开展物业相关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研究。
综合有关情况和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近年来,党中央对包括物业服务管理在内的基层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条例》应当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完善,将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破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条例》部分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如《条例》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关于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条例》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健全,难以满足物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民法典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及时作出细化规定,保证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二、处理纠正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基层治理的精神,全面准确实施民法典,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健全完善物业管理制度,2025年8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其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抓紧组织开展《条例》的修改工作,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将物业服务管理有效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有效解决物业纠纷,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2025年9月,有关制定机关向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反馈处理意见。2021年以来,为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有关方面持续推进《条例》修订工作。物业管理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对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聚焦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继续抓紧《条例》修订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涉及物权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近年来社会有关方面呼吁将《条例》上升为物业管理专门法律。对此,在研究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同时,拟会同有关方面对修改《条例》或者将其上升为法律一并统筹考虑,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安排,抓紧推进工作进程。
案例2.审查纠正《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的规定
审查要旨: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这一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有关地方在结合本地实际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当充分论证有关准入条件,确保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
一、审查研究的情况
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对某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条件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这一规定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权利增加其义务,网约车车辆价格限制与车辆安全性能、服务品质之间缺乏充分关联,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以保证法律实效。
为做好审查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省人大常委会发函,请其协助与制定机关联系,就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开展座谈交流。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经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第二款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某市政府制定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
综合有关情况和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关规定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这一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有关地方在结合本地实际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当充分论证有关准入条件,确保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
二、处理纠正的情况
2025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地方人大共同督促纠正该文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后,立即停止执行该规定。2026年5月,制定机关废止了该文件。
案例3.审查纠正有关法规关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的规定
审查要旨: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特别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
一、审查研究的情况
202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对某行政法规关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该规定未区分罪刑轻重、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一刀切”地规定所有受过刑事处罚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某种职业,不当限制了公民的职业自由,不能起到有效预防犯罪作用,不符合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建议予以审查纠正。
审查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向制定机关发函,请其就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还征求了委内相关室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特别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
二、处理纠正的情况
202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制定机关发函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研究论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提出,有关部门将启动全面评估该法规实施情况的工作,针对有关问题开展深入调研,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合理保护相关人员就业权利。